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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工程承包关系,也有债权转让关系,如何确定案由?

 一叶雨林秀 2018-06-27

作者:王道勇 浙江和义观达所律师,高级工程师 注册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章友贤与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4)民申字第984号,审判长张进先,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总包方十九冶,分包方为郑银浦。郑银浦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章友贤。2007年12月20日,郑银浦与章友贤签订《债权转让与协议书》,约定郑银浦将其对十九冶享有的债权及合同权利转让给章友贤。

争议焦点:本案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案由?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案中郑银浦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章友贤,章友贤实际完成施工任务,并将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2007年12月20日,郑银浦与章友贤签订《债权转让与协议书》,约定郑银浦将其对十九冶享有的债权及合同权利转让给章友贤,并将签订该协议之前或之后从十九冶收取的工程款转交给章友贤。由此可见,本案中既有建设工程承包关系,也有债权转让关系,但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妥。

四、启示与总结

既有工程承包关系,也有债权转让关系,如何确定案由?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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