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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的EPC总承包项目并不属于建设工程

 蓝天高山大海 2022-06-0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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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本不应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而是应当按照具体承包内容并结合“交钥匙”的合同目的作出判断。对于不属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EPC项目,不可适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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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法律智能检索工具查询得出,在全国人民法院受理的EPC案件中,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占比39.39%,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的EPC合同名称带有“工程”以及合同内容包含了“设计、施工”,故该占比并不具有代表性。另外,人民法院将EPC合同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案由(非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的占比分别为12.06%、11.19%和22.53%;人民法院能将EPC合同纠纷确定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足以证明人民法院是在经过了慎重考虑后才作出的认定。广东高院【2020】粤民申1519号和江苏高院【2018】苏民再261号案都将EPC光伏发电项目定性为承揽合同,山东高院【2018】鲁民终2002号案认为“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涉案《光伏电站承包合同》不但包括电站设计、施工等建设类项目,还包括设备采购、系统安装、调试维护等承揽类项目,因此,无论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都有失偏颇,采用二者共同的上一级案由即'合同纠纷’更为妥当。”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EPC中E和C并不能解释成设计和施工。EPC是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三个英文单词首字母的缩写,也被称为交钥匙工程。E的英文含义有工程、控制、管理、出谋划策;设计、建造、策划、精心安排的意思,即是为整个项目满足业主要求的设计策划。P的含义是采购,但是指为满足生产性要求的设备采购。C的英文含义有建造、构建、建筑物的意思,此处是指为了满足业主要求的建造而非施工。EPC合同往往还要包括培训、试生产、性能保证、备品备件等。合同内容超出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范围。且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一个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而是达成生产要求的一个“产品”。笔者在代理某世界500强(美资)的新建饲料厂的案件中,业主的要求是每小时生产饲料75吨,至于设备厂商采用何种建造方法则在所不问。

如前所述,既然EPC合同不应被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故不可适用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某些规定。例如,EPC总承包商并不需要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更谈不上需要同时具有双资质之说。但对于总承包商将某些含有新建房屋建筑的EPC项目付诸具体实施时,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对于EPC合同中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还是要受到资质的约束。除此之外,常见的EPC光伏发电、风电、移动通信基站、环保达标等项目显然并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对此,笔者认可深圳市出台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规定的“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建筑法》只是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规定了资质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出的双资质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

将EPC项目进行法律定性对于解决纠纷的意义重大。例如,纠纷的管辖不同(建设工程适用不动产所地点专属管辖)、合同效力不同(工程施工受招投标、资质等要求)、验收的标准和阶段不同(施工承包以通过竣工验收、EPC为通过性能考核)、价款的计算方式不同(EPC一般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大部分风险由承揽者承担;而施工承包的计价方式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定额计价等方式,且大部分的建造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等。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的大多数条文,在EPC项目中也不能适用。但笔者认为,其中的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则较为适用于EPC总承包,理由详见笔者2021年3月18日发表的《大多数的施工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都要调整结算价款》,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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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土木工程和法学双专业学历;1998年全国首届注册造价工程师、200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2004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原建设部项目经理从业资格,曾在工程行业从事造价管理工作16年;原深圳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国际仲裁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制服务中心副主任兼法治服务(建筑工程)中心主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委员会)专家委员、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专家顾问兼法制化改革工作组副组长、江苏省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担任武汉、哈尔滨、西安、长沙、台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同时兼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哈尔滨、长沙、南京、青岛、马鞍山、台州、宁波、徐州、淮北、惠州等二十地仲裁委仲裁员。

王先伟律师是2022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主要起草人和2022版《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规范》参编人;是2021、2022年全国造价工程师续期教育教材的编写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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