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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及管辖探析

 律师戈哥 2022-01-24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设备安装、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下称“总包合同”)包含了多项内容,而每项内容拆分后又可对应相应合同类型,因此,实践中对于总包合同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及管辖法院的确定存在较大争议。

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的不同观点

对于总包合同性质的确定,一般从合同内容、合同目的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几个方面进行认定。目前,对于总包合同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总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该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不仅包含勘察、设计及施工,还包含了材料供应、设备安装等项目,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并不能涵盖其合同的全部内容,且在一些项目中土建施工仅为辅助部分,合同的主要内容往往是设计、安装、运行等,相比而言承揽合同更为贴合总包合同的性质。
案例1: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8)苏12民终2304号】
对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江苏泰州中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与一般承揽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是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一般要求发包人获得相应的建设行政许可,包括土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等,承包人必须是取得相应等级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而承揽合同对定作人无特殊要求,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应承揽工作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两者的标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双方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是3×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量90×104Nm3/h)脱硫EPC工程,该工程范围主要是脱硫项目的全部设计、设材供应、安装、调试、培训等,也包括脱硫塔本体土建工作及本工程所有腐蚀防护、绝热工作。合同中更是特别约定了上述装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保证。由此可见,案涉工程是和亿昌公司按照新浦公司的要求,完成以脱硫装置的设计、安装、调试为主、少部分土建为辅的工作,其内在特征更符合一般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总包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该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中包含了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且在工业生产项目中设备采购和安装的价格远远超出土建费用,实践中一般以买卖纠纷处理,故总包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案例2: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鲁13民终6862号】
对于案涉合同性质,山东临沂中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临沂北方国际家居城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交钥匙合同》和《临沂北方国际家具城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交钥匙合同补充协议》,包含了设备购置及安装内容,实践中一般应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在此予以纠正。
第三种观点认为总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项下有三个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总包合同的内容不能被任何一个案由所概括,但是其涉及设计、施工,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3: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
对于总包合同的性质,山东高院认为:丽鹏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合同不单纯属于施工合同,还包含工程设计、设备采购等,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处理本案。本院认为,2013年3月29日,丽鹏公司与鸿啸公司签订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约定,鸿啸公司承包丽鹏公司开发建设的光伏低压并网电站工程,包括光伏设备采购、光伏项目系统集成安装及配套设施改造、光伏项目系统调试、光伏项目数据显示及传输工作、光伏项目系统维护(分区安装),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本工程技术设计由山东鸿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均属于鸿啸公司承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据此,本案所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正确的。由于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采购与安装。因此,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第四种观点认为总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为主张工程价款,进行工程义务为建设、安装等。依据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例4: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新民辖终13号】
对于总包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新疆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系被上诉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为索要“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重化工园区内的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当前法院在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时,仍主要将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来进行处理。主要理由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计、买卖、施工是相互联系的整体,而设计和买卖最终服务于施工,并以施工成果作为最终交付成果。

二、对于总包合同的性质分析
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首先,我们认为,目前《民法典》合同篇中并没有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应属于非典型合同,因此不宜以工程总成合同所包含的某一法律关系来定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其次,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将设计、采购、施工等整体发包,达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并由总包单位对质量、工期、安全、成本控制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工程发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设计、买卖、施工等内容,同时亦包含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重法律关系,且各种法律关系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设计、买卖和施工之间需要相互配合、协调,最终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向业主交付的目的,应当属于混合型契约。

三、总承包合同的管辖法院分析
如上所述,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混合型契约,设计多个法律关系,在具体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来确定案件法律关系,如当事人仅依据买卖关系主张买卖合同款或主张换货时,则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时,根据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第五条:“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即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并列案由。虽然是多个法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根据不同诉请分开起诉,由于当事人的多个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同一合同、同一事实引发的纠纷,因此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问题是,在涉及多个诉讼请求、依据多个法律关系起诉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对此我们认为:在涉及多个案由时,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认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涉及到以施工合同内容为基础关系时,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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