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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问题

 老安书架 2020-02-13

前言: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法律逻辑上的首要问题,案由往往与管辖关联,且实践中不乏争议。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序号100,其向上的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一级案由为“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向下为9个四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案由的释义。

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P168—P169中的定义,9个四级案由均应有适用边界,具体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理解与适用》中提及“勘察人一般应当是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那么除此之外的工程勘察是否能以建设工程入禀法院就不无疑问,可能只能以承揽纠纷诉诸法院。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理解与适用》中提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那么据此“方案设计”可能就无法包括在内。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根据《案由规定》是作为单独的一个四级案由,案由是对法律关系的提炼,那么从是观之,应该可以理解为实际可由当事人仅就“工程款优先权”单独提出诉请

但实践中工程款优先权诉讼几乎均是与工程款给付之诉一并提出,绝少见到单独提出的案例。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理解与适用》载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再发包…”,由此可见,分包合同不仅指施工专业、施工劳务分包,还包括设计分包、勘察分包,均可纳入此案由处理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建筑法》及广东高院意见,此案由应适用的是工程营造阶段的装修装饰建造行为,家庭装饰由于其仅具有美化功能应排除在外,而普通装修只要其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动,主流意见认为也应排除在内,只适用承揽合同予以解决。

(8)铁路修建合同纠。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规定》将其专门作为一个案由,应是针对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或造价30万以上的农村建房行为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在实践中的问题

1、工程总承包合同应适用的案由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足,对工程总承包案件至少出现三种案由:其一、直接以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其二、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个四级案由,其三、适用“承揽合同纠纷”这个三级案由。实际上,上述案由确定的混乱除了有理论上尚未厘清工程总承包纠纷的性质这一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更由于工程总承包案件一般涉及金额巨大,受理法院往往相当重要,文章其实是在管辖的争夺上,往往是总包方想摆脱专属管辖。

2、案由冲突问题

其一,实践中存在法院分别将同一案件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以争夺案件的管辖的情况。

其二、一直存在对农村建房是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的争议。

综上,案由问题看似不起眼,实践关涉法律关系厘清、管辖、法律适用等问题,不应被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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