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 傅旭东,上海财经大学财务会计学士、法学学士。C立方产品创始人、上海仟一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财务管理顾问、管理咨询顾问,拥有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在财税审计领域从业22年,精通分析企业股权结构、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拥有丰富的财税实操和执行经验。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不长,具体可查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954941/content.html) 我们注意到,在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中,《公告》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关注的重点是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然而查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如下法律条文: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这样的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的条文是冲突的。 新个税法综合所得税率表 《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居民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作为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究竟应该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是遵循国税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两者之间的条文冲突如何解决? 这确实让人困惑。期待方家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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