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申报时间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1]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款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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