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单位员工在总部和派遣单位都发一部分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从两处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该员工以个人名义到其他公司工作,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如果该员工以派遣公司的名义到总公司工作,原则上应认定为总公司与派遣公司之间的交易,总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属于公司间的服务性支出;总公司对该个人属于雇佣关系而发放报酬,则属于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以上表述可以得到结论,两个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编辑设计:祁老师 来源:中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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