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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个人所得税

 老兔和小兔 2010-11-16
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

发布日期:2010-03-03 访问次数: 249 字号:[ ]


  (一)个人所得税问题

 

  1、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退休人员再任职”?

  答: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3、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4、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何种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限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何时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所有工作日,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6、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自行申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7、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6〕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9、问: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规定: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问: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11、问:个人捐赠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函〔2004〕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12、问: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方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先将雇员当天内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规定中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3、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14、问: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问:个人取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2008年3月7日起执行。

  16、问:我在消费时取得发票中了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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