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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两处以上工资需合并纳税

 songsgt 2019-03-30

梁影 陶红胜

近日,一名中学教师向笔者咨询,说他除在本校从事教育工作外,还在当地一家职业中学兼职。对于这种在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还要合并办理纳税申报?实务中,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并不少见。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合并计算纳税。具体操作环节,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细节:

有扣缴义务人的,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存在应进行申报而不进行申报情形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影响其《纳税记录》的开具。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不进行申报将影响《纳税记录》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就是说,个税零申报并不影响纳税记录的连续性,但前提是纳税人必须办理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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