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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规定对年终奖的“说法”

 悠悠青山竹 2018-12-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1、年终奖计税方法2018年是否存在?

政策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并没有说2018年度“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特殊”方法,在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还是存在的。

2、2018年度取得年终奖,需不需要分两段计税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规定是,“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所以,不需要分段适用不同扣除额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年终奖计税方法2018年度适应税率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年终奖,减除费用统一按照3500元/月和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附加知识

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 不管员工是否在年中入职(比如:2018年8月份入职)或离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中“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是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除以12个月,不是除以在职的月份。

3. 年终奖有“省”个税作用,勿浪费:

例如:某个人在2018年度没有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其在2018年10-12月某一个月取得工资薪金44000元(扣除社保及公积金等其他扣除项后):

(1) 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44000-5000)*30%-4410=7290元。

(2) 如果将工资薪金44000元折成8000元工资薪金和36000元年终奖,则:

需要缴纳个税=(8000-5000)*3%+36000*3%=90+1080=1170元。

(3) 两种安排相差个税:7290-1170=6120元。

4. 年终奖多发“1元”多缴个税无效区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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