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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浅析朱墨时序鉴定及应对建议(下)

 红宝石581 2018-12-26

本文作者

黄璠

江三角・上海


 

朱墨时序鉴定结论对我方不利时的应对建议


本案中,A公司申请的朱墨时序鉴定结论为:“先字后印”。同时确认王某提交的《薪酬确认书》中所加盖的印章与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印章一致。换言之,鉴定结论对A公司非常不利,从直接证据的角度,王某主张的拖欠劳动报酬、奖金已经占据了一定证据优势。实践中,如果员工有底气接受公章鉴定及朱墨时序鉴定的,用人单位有较大概率将面临此种不利情形;对此,律师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抗辩角度进行应对:

01

从员工职权范围的角度,抗辩其是否有权接触并使用公章

实践中,如果员工的职权范围包括接触或使用公章,或其岗位属于销售、行政、人力资源或法务等,公司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实际使用过公章的,则公司可以以此抗辩员工存在私自加盖公章的可能性。例如,员工曾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帮助公司办理工商、行政手续等情形。

当然,此抗辩理由及证据并不能直接推翻员工提交的有利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仅能起到辅助证明作用。

02

从员工与公章保管人利益关系的角度,抗辩其是否可能构成合谋

本案中,在律师的帮助下,A公司另行提起的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案件最终胜诉,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前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未经公司股东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保管公章的便利,擅自以A公司名义独资成立苏州分公司,并擅自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苏州分公司100%的股权,系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予撤销。

对此,律师通过一系列行为综合分析,抗辩称王某、李某及B公司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利益关系,并共同实施了侵害A公司商业利益的行为。基于李某担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以及对A公司公章的持有与掌控,其完全有理由、有能力帮助王某在涉案《薪酬确认书》中私自加盖公章。因此,即便涉案证据的公章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所记载的内容系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能证明A公司承诺王某的年薪为45万元及有权享有商业合同总额5%的业绩奖金。

实践中,若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与公章保管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则该抗辩理由将较能打动仲裁员或法官。若公司还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则公司将在司法鉴定结论不利的情况下拿回一定的主动权。

03

从劳动关系实际履行的角度,抗辩员工离职后方才提出的拖欠劳动报酬的主张不合理

本案中,鉴于员工提交的《薪酬确认书》出具时间为2004年10月,但其直到2017年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方才提出拖欠劳动报酬的主张,故律师也从该角度进行抗辩,即:

A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王某能够准确获知自己实际收到的劳动报酬金额,但在2年多的雇佣期内,王某从未向A公司提出过拖欠劳动报酬的主张(无论书面或口头),足以证明王某通过实际行为认可已经发放的劳动报酬是足额准确的;否则,王某不可能在拖欠如此巨额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劳动关系领域的实际履行原则被裁审机构更加重视,即除了劳资双方的书面约定外,有关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内容的实际履行情况也将作为仲裁员或法官裁判时所慎重考量的因素。因此,若公司碰到类似案例时,亦可将此作为抗辩理由使用。

结语

本文尝试从实际案例的角度出发,向各位介绍朱墨时序鉴定的基本情况及应对建议,希望能对于各位在今后碰到类似案例时有所启发。当然,为了从根源上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笔者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公章管理规范,制定完善的公章使用审批流程。同时,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涉及到员工根本利益的法律文本,如薪酬确认函、岗位变更函、辞职信及协商解除协议等,可以采取书面签署与邮件确认并行的方式,以最大程度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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