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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多维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WAERTER 2018-12-27
      发布日期:2017-09-18 浏览:1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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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02财保414号
申请人:内蒙古多维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志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文,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王贵成,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多维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多维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海尔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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