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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用商业惩罚法清理工程款

 汪崽2 2018-12-28

一、商业惩罚法


一般来说,合同相对人之间总存在互为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之中相互依赖、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企业在清债过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断协作关系等商业惩罚措施督促债务人尽早还债。常见商业惩罚措施包括:


1.停止供货。


如企业拖欠货款达到一定程度,供应商可以选择继续供货或停止供货。停止供货是一种两败俱伤的惩罚行为。对于供应商来说,它可能丧失了一个客户;对于债务人来说,它可能需要供应商继续供货以维持其生产或经营。所以很多时候停止供货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这种方式来倒逼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征收逾期利息和高额违约金。


一些经济合同允许拖欠,但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和付款利息。如某钢管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赁费的,应承担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换言之,拖欠10万元租赁费,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9000元每月、10.8万元每年。但应注意,有的法院会认定违约金过高而予以调整,我们曾经遇到法官将约定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调整为月百分之二,守约方为此还承担了诉讼请求不支持部分的违约金。


3.交易成本制约法。


某储户在某银行存款1000元被错误冻结,迟迟银行不予答复。该储户就在该营业部办理存折,每份1元,共1000份。银行随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公安机关认为,目前法律并未限制其办存折次数故无法处理。直到办理23份存单,银行迫于昂贵的交易时间成本,被迫解除对该存款1000元的错误查封。这类方法往往对正规单位比较有效。


二、承包人运用商业惩罚法清理工程款


对于承包人(建筑公司)而言,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对发包人采取商业惩罚法,实质上行使了法定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方面存在履约的先后。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不同的抗辩权。


(一)暂停施工


1.相关依据


当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采取单方停工的方式要求业主履行义务,除非发包人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适当的担保。不然干的越多,欠的越多,最后赔的越多。"你不付钱,我不干活",合情合理,同时又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国家权威的行业管理机构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程序和逾期责任,可以视为相关交易习惯。


第26.1规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第26.4条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实务要点


当时应当注意的是,承包人轻易停工,特别是承包人尚未取得发包人应付工程款而拒不支付证据情况下,不但得不到工程价款,反而被发包人起诉违约,导致不利后果。轻者被索赔工期延误损失,严重者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条之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因而如何有效预防单方停工违约风险意义重大。实务操作要抓好三关:


(1)严肃签约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停工待款权利。可做这样约定:"发包方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应按10000元/天承担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承包方有权单方停工、工期顺延,直至解除合同。停工期间损失按50000元/天由发包方承担。"


(2)把好证据关


首先应收集停工约定相关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版与实际履行版)、补充合同、备忘录、各类签证、来往函件等。其次应当审查付款证据,如属于发包人应先付款义务而未履行的,可考虑停工。最好采用列表法进行审查付款到位与否。具体包括合同约定节点、某节点应支付价款(或比例)、实际支付价款等。


(3)规范通知关


第一次通知:发包人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以特快传递方式致函发包人,申明权益,限期付款逾期停工。其中在特快封面上详细写上关于XXX工程限期付款逾期将停工的函。该函必备内容:拖欠工程款金额、施工合同关于停工权约定、给予发包人合理宽限期限。


第二次通知:在承包人给予合理宽限期满,业主方仍未付款时,则承包人再次致函业主,发出正式停工函,并抄送监理等相关单位。


参考文本:

 

(二)高额违约成本


1.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本)通用条款第2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责任。


第26.3规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第33.3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实务操作


(1)确保效力


承包人要确保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合同无效,则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施工合同自始无效、确定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由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⑵明确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款类型作出不同的约定。工程款常由预付款、进度款、决算款等组成。


预付款的利息约定:①每次支付时间与款额,及开工后何时扣回及比例。②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应承担一定的逾期付款利率,逾期一定天数以上,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进度款一般按形象进度支付。常见约定:①每次支付时间与款额。


②发包方延期付款,可协商直至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但未达成付款协议之前,发包人应承担月2%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15天以上,发包人应承担月3%利息,承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③欠付工程款引发争议的,发包人应承担欠款本金利息,债权实现费用、停工损失(停工期间损失按照5万元每天计算)、违约金等。


关于结算款应严格按照两个28天的规定办。①承包人应在竣工后28日内送交竣工报告。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内对工程结算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③完整结算资料指承包人提供了下列资料a、b、c即视为完整资料。当然,28天的时间过紧,双方都可能无法做到。可以根据工程量大小,适当调整。


(三)拒绝移交工程


1.相关依据


如发包人未支付所有的工程款,承包人在该情况下拒绝交付工程,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


⑴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3.2条规定:"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⑵相关政策


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第4条规定:"加大对拖欠工程款的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二)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者不按规定解决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工商、银监、银行等部门要在投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和产期登记、信贷管理等方面对其采取一系列限制措施,特别恶劣的要清出市场。"


⑶交易惯例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2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已经约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14天后才交付工程,该约定为附期限的交付工程行为,即只有支付了竣工结算价款,施工单位才移交工程。


综上,我们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支付价款"在先、"移交工程"在后。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接收该工程。


2.实务要点


⑴及时计价


根据《合同法》及其交易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和工程价款的确认手续。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约定期限后,承包人应当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收到结算价款后14日天内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完全可以拒绝交付工程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⑵合理留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应注意合理尺度。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因此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承包人应当赔偿。


编辑/杜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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