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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海 |《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

 明日大雪飘 2018-12-28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


摘  要  清代官员斌良是一位长期在刑部任郎中、侍郎的诗人,一生写了八千多首日记体诗歌,由其弟辑为《抱冲斋诗集》传世。他的诗中包含不少对刑部工作经历和同僚交游唱酬的描写,可以作为研究刑官职业生涯、追求志趣和日常生活的样本,管窥清代刑事审判机制的运作形态。与此前论者的看法不同,作者认为清代以诗文、经学作为科举选拔的核心,律学受到的重视远不能与诗文相比,因而刑官律学素养的平均水准不宜高估;官员日常公务之后以交游唱酬为主要志趣,生活空间被诗歌、宴饮、书法、金石、收藏、游览、佛道等占据。文章指出,运用特殊样本法证明清代刑部官员律学水平较高是缺乏说服力的,是一种具有误导性的“阳春白雪化”的浪漫想象。


关键词  斌良;刑部;刑官;清代;以诗证史


作  者  陈灵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上海 200042)。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18年第11期。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酷爱写诗,用诗表达生活态度、社会观感和政治见解。不少诗歌具有“心声”“言志”的自传性质,可以作为历史研究的史料。对此,中国学者谢思炜、日本学者川合康三、美国学者伊维德、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都曾作过论述。

 

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出现了不少“文史互证”或“小说戏剧证史”的作品,但“以诗证史”的成果还比较少。较早提出“以诗证法律史”的是陈景良教授,他认为诗歌与法律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直接以诗赋表述自己的法律观念,以抒发奋然有为的政治胸怀……第二,以诗入判……第三,被告若为士人,可据其诗的优劣,而定罪之轻重。”他的观点值得重视。陋见所及,法律史学界将诗歌作为主要史料的,有李凤鸣《诗情法意:唐宋诗中的法律世界》、张晋藩《宋人诗文中的法观念》和张田田《“读书万卷不读律”中的法观念辨析》等,数量还比较少。与文学界、历史学界数不胜数的“以诗证史”研究成果相比,将诗歌作为法律史研究的史料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值得学者不断尝试和开拓。


一、斌良与《抱冲斋诗集》


为什么选择斌良(1784-1847)的《抱冲斋诗集》作为清代刑官的考察样本?清代诗文集存世不下万种,不少作者曾在刑部任职,斌良是否有代表性?仅凭一位诗人一部诗集,是否足以纵览清代刑官生涯,是否符合历史研究“按料出货”的原则?这是本文需要先回答的问题,笔者的尝试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抱冲斋诗集



其一,斌良是一位高产诗人,16岁开始写诗,直到64岁去世,写作时间、地点、时任职务均有序排列,读者可按图索骥,了解其诗的写作背景,找到“当时之人,处当时之世,究竟对法律作何观”的可靠线索。《 抱冲斋诗集》共收录了5591首诗,分36集,71卷,信息量大,足以支撑研究。与之相比,同时代刑部尚书韩崶(1758?1834)的《还读斋诗稿》只有20卷、2000余首,内容远不及《抱冲斋诗集》丰富。

 

其二,斌良的诗符合“日记体”的特点:经常记述经历、交游、处境和见闻,很少夸大虚饰或因情废事。在旅行、宴饮、交游类诗作中,他经常会透露对于职业的看法。从一些诗作的超长标题,就可见其“日记体”风格之一斑。如卷二三有一首标题长达192字,同卷还有一首长达174字,几可当成一篇游记来读。从这些诗题,可以了解作者当时的生活状况、经历事件和心境。

 

其三,斌良在刑部既担任过司官,又担任过堂官。早在嘉庆十八年(1813),他就作为大学士随员,赴滑县、通州、东土默特等地查办案件。道光七年(1827)起,他先后担任刑部广西司郎中、刑部郎中、盛京刑部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道光十年曾充律例馆提调官。十五年,掌山东、江西、山西、广西等司印钥。此外,他担任过陕西、河南按察使,也属于刑官。虽比不上那些在部“辗转三十余年”的同僚,也算得上资格较老的刑官。相对于薛允升、沈家本等特别杰出的刑部官员来说,以斌良作为研究对象,样本不至于过于特殊。

 

其四,斌良出身瓜尔佳氏,一生仕途平稳,未曾卷入政争,适合作为研究样本。瓜尔佳氏是满族八大姓之一,清代两百多年间人才济济。斌良之父玉德(1808)担任过刑部主事、员外郎、郎中、侍郎,后仕至山东巡抚、河东河道总督、闽浙总督,可说是刑官世家。斌良的三弟桂良、四弟岳良成就也很高,兄弟感情很好,经常题诗往还,遥致想念。斌良的伯父同德(生卒年不详)是清代刑事成案编撰的先驱之一,编有《成案续编》,不过法史学者很少注意他。

 

当然,到斌良这一代,瓜尔佳氏已经中落,经济状况一般。某年秋菊盛开,斌良“无以觞客”,又不想丢面子,只好“典貂裘为之”。年轻时的斌良,心气还颇高,在河南按察使任上,因为“意气凌同官”而遭到举报,然后进入刑部,“沉浮郎署十余岁”。任刑部郎中时,他的生活水平仍是“朝京十载居无那,米券煤逋日日催”,甚至有点窘迫。

 

长期在刑部“清水衙门”工作,又无明显贪腐情事,自然无法改善生活。直到任太仆卿时,斌良仍在诗中感叹:“米券煤逋聒耳盈,闲官处俭费经营”,“齑盐费老谋,籴米典貂裘”。不过,平凡的生活倒反使他对职业的评价较为中肯,不像飞黄腾达的权贵那样满口赞歌,也不像仕途颠踬的江南汉官那样屡有偏激之辞。

 

最后,清代顺、康、雍三朝,司法体制处于初建、调适阶段,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的颁定,是立法司法步入稳定发展阶段的里程碑。从乾隆五年至道光二十年(1840)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是清代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稳定的一百年。斌良在刑部任官的时间,差不多横跨了整个嘉庆、道光时期。尽管当时已经出现“小人竞进,贤人退隐,州县官不以民瘼为心,皆以苛敛为事,有司失德于民,封疆吏苟且于国”的情况,但整个司法体制的运行却仍然相当稳定,是研究这一体制运作的较合适时段。

 

道光二十七年(1847),斌良去世。三年后,“太平天国”运动爆发,清廷内忧外患日渐严重,地方民变频发,外战节节败退。咸丰十一年(1861)“辛酉政变”后慈禧掌权,朝政日败,保守派、改良派、革新派的纷争,把帝国孱弱的机体撕得支离破碎,法制也与原初设计日渐脱榫。咸丰朝之后的法制状况,只能作为“清末法律史”而非“清代法律史”的研究对象。


二、秋曹案牍纷,披勘鲜暇日:

刑官的理想与现实


年轻时的斌良,是积极上进的。他拥有成为优秀刑官的几乎一切条件:出身名门,出道较早,父伯、兄弟同朝为官,政绩可观,可以相为奥援;受过良好的写作和书法训练,拥有丰富的典故知识、华丽的文笔;有广阔的交游圈,很早结识了阮元幕府的多位名士;工作态度认真,一心报效君恩,也怜悯那些陷身牢狱的囚徒。



嘉庆七年(1802),他19岁,得到皇帝接见,恩授主事,分太仆寺行走,尽管职务低微,负责管马,友人嘲笑为“闲曹”,他却在诗中以“相马道无殊相士,浮云理可悟浮生。龙堆万里时勤字,虎帐三更夜论兵”勉励自己,很有上进的雄心。

 

嘉庆二十二年(1817),他34岁,出任苏松常镇道道台,颇为兴奋终于得到提拔。尽管头上已有白发,但总算开始地方官生涯,即使“家山梦远恋庭帏”,也要好好努力,“未报君恩敢退归”。这时他甚至对诗文产生了一些疑虑,觉得再好也不可能完美,还不如学些律例和民政实务,才能报效君恩。

 

出任地方官使斌良看到了希望,因而变得更为努力。这年夏天,他奉命押运漕粮,沿运河北上。朋友诸象斋中道来访,斌良写了四首赠诗,谈到对律例的看法,对于研读律例颇有信心,甚至悟出了两条宗旨:“得情”和“求生”。他崇拜那些敢于持正论、断疑案的官员,一次经过明代南京刑部尚书戈瑄之墓,他盛赞其勇于上疏嘉靖帝,在地方官任上能为民生着想。

 

道光七年(1827),他44岁,任刑部江西司郎中,仍然踌躇满志。他激励自己刑案关乎民命,须心明如镜,谨慎耐心,仔细听辩,不能效仿古时酷吏,以深文惨刻为能。他积累了一些断狱经验,形成了一些审判理念,认同儒家“必也使无讼乎”的理想,又认为必须通过“听讼”才能实现“无讼”。他经常提到西汉官员隽不疑、于定国,把他们当作刑官的榜样。从赞扬刑部同事“挟持律令参稽详,科条宽大追定国”,“仁心煦育从詟服,五听三宥祥刑祥”的诗句里,也能看出他对成为优秀刑官的向往。

 

那么,拥有如此优越条件的斌良,能否成为一名杰出的刑官呢?从《抱冲斋诗集》中,我们能勾勒出一幅怎样的清代刑官职业生涯的图景呢?

 

(一)疲累和失落

 

无论在刑部,还是按察使司,斌良屡屡叹息,感慨刑案的疲累烦琐。刑部积压案件很多,每天阅读堆积如山的案卷,都感觉非常辛苦。有时连夜审讯,刑官难以得到休息,只能勉力支撑。道光十年(1830),他奉旨到山西箔头镇谳案,听讼日以继夜,用“听讼昼兼夜,无情敢尽辞。烛微崩厥角,理乱晰棼丝”来描绘当时的郁闷心情。



案件审毕,如同久旱逢甘雨,心情马上转好,忍不住高歌一曲:“纵无菊蟹酬佳节,浅酌蒲萄亦足豪。百年岁月如梭掷,我今不乐其曷极。昂头天外发高歌,快吐滂葩畅胸臆”,舒畅之情溢于言表。繁重的工作,既是急欲摆脱的束缚,也是下班后宴饮玩乐的理由,“竹林高会集群彦,携榼载酒相赓酬。软红薄笨日趋省,百重堆案聊息休”,是他与同僚度过闲暇时光的最好方式。

 

他越来越认识到,刑部工作辛劳与否、律学素养高低,与仕途是否顺遂并无关系,倒是和烦闷、困苦、疾病、早逝联系在一起。好几位刑部同僚,在疲累中英年早逝。在悼念胡枚的诗中,他感叹虽有“笃实醇儒粹,词华哲匠名”的才气,却不幸“为郞头白早,一宦竟无成”,“身虽捐馆舍,目不瞑泉台。”另一位好友汪铭谦“官刑部,总办秋审,由郞中出守官”,精明浑厚,有守有为,可惜也是“中道云亡,众论惜之”,连诗作都找不到了。

 

他常常感叹事业无成。嘉庆二十五年(1820),他在河南按察使任上请假休息,回京路上写了一首很苦恼的诗,抱怨工作劳累得睡不着觉:“簿书堆案兀如阜,披勘眵昏辰讫酉。撼窗梧叶雨声来,蓦听明朝届重九。”习惯了京师平和生活,对于河南案件之既多又繁,他感到不可理喻,“何来汴土事纷若,嘉肺登民陈械杻。”不得不寄希望于与友人的通信,保持内心的宁静。若不是抱效君恩和赚取俸禄,真想早点离开。

 

道光五年,他随兵部尚书松筠、热河都统那清安等,赴辽宁、吉林办案,途中宿于佑顺寺。一路上,他为自己没有时间写诗,“纪游暇少诗篇减,折狱神疲案牍忙”,而感到气馁,觉得还不如寺中僧侣“砚匣香融含雨气,瓶花红小透春光,窗油静掩松寮碧,洵美山中岁月长”的生活更令人羡慕。

 

刑案过于繁忙,休息时间很少,他总是盼望着早些完成审判,躲到安静的密室,哪怕空间小,只要可以看书、诵经、养心即可。压力和烦躁之下,他把午间匆忙写就的诗,取名为《连日政冗心烦,午后案牍稍稀,自题静养真和之室》,并把这种繁忙的审判工作比之为“蜜蜂窝”,忙成一团,却没什么用,因为“大药本无方”。

 

他为自己升迁缓慢而感叹,“照影忽惊须鬓白,改官郎署七经年”,当上刑部郎中,已经48岁。对于审判,他流露出越来越多的厌烦情绪,感到“岁蹉跎”“鬓忽皤”,只能用“事经盘错才逾练”“一枝曾受酽霜磨”自我安慰。道光十五年冬、十六年春,他将从刑部郎中离任,一边庆幸,一边埋怨刑部工作损伤了眼睛,对律学素养却没带来多大的帮助。

 

他的刑部同僚们,也以离开刑部为乐事,往往以此互相道贺。好友赵炳言赴任松江知府,斌良表示祝贺,告诫他松江虽富,但要小心那里好讼的民风,“鱼盐充牣民情靡,雀鼠诪张讼牍丛”。李璋煜(1784-1857)将离开刑部,他也送上了真诚的祝福,却悲叹自己在刑部的日子是“蹉跎岁月”。景芝亭与他“同操刑柄十年过”,长期郎潜于刑部,最值得一提的收获竟是“老来得子”。

 

晚年的斌良,大部分时间在刑部工作,诗写得越来越随意,有些颇为拗口,细读之后,才能品味出其失落和无助。多年劳苦,得不到提拔,实在令人沮丧。职官体系之外的胥吏,反而对律例更为精通,不提防他们“弄刀笔”的圈套,往往导致案件“多枉纵”。一次,他在山中朋友处游历,叹息自己“浮生自笑真萍梗”,一生事业无成,光阴荒废在“銗筒日理身拘束”“鞅掌关山浪驰骋”中。早知如此,还不如过些“万壑千岩媚遐瞩”“山中樵牧少推挤”的生活。

 

60岁那年,正在感叹“久不作诗缘底事,劳形竿牍暇何曾”的斌良,又被任命为盛京刑部侍郎。他预感自己时日无多,希望能在京城当官却无法如愿。赴任路上,他再次感叹断狱之苦:“纷更雀鼠讼难休,行幄密筹频箸借。”此时他已没有年轻时的豪迈,把断狱视为“简书敦促漫云劳,天地蘧庐同旅舍”的程序性事务,只要小心应付即可,更重要的是警惕陷阱,因为“世事嵚崎叹饱谙,人情诡谲吁堪怕”。不久,他又被派往吉林谳案,审案两月,归心似箭,面对案牍,转头再看看窗外的山峰,他觉得连山峰都瘦了。

 

(二)律学水平和态度

 

与大多数官员一样,斌良进入刑部前,从未专门学习过律例,几乎是一张白纸。进入刑部后,出于工作要求确实需要“恶补”。那么,斌良和他的同僚们是如何看待律例的呢?是真的喜欢上了审判工作,热衷于研读律例,还是视之为“畏途”“苦差”,没法坚持下去,最后蒙混度日呢?



斌良年轻时,确实想过努力学律。但这种兴趣的消退,比其产生还要快。他越来越希望自己摆脱刑案工作,投身于饮酒、喝茶、会友、聊天、赋诗等真正的爱好。一有闲暇,他就想方设法呼朋唤友,回到“石鼎茶喧风乍转,毡庐坐久月初生”的休闲空间,这才是他真正想要的生活:连辈分和官衔也不必讲究,就算“橐笔枢廷彦”的高官,也可当作“流觞曲水朋”的闲友。

 

休息日就更不用说了。每月中浣休沐,是同僚的聚会之日,一起喝酒吟诗、赏花探景,“把臂相将笑语温,朋簪飞盖过西园”,心情大好。聚会有助于身心放松,也是信息交流的舞台。律学水平较高的官员,平日职责较重,能者多劳,有力出力,对蒙混度日的同僚“晋阳刑柄蒙劻诩”。后者有感于“道管深探古谊敦”,则有钱出钱,用“好趁公余倒酒樽”的方法表示感谢。

 

读律毫无快感,又无助于拯救民生,不如吟诗,至少能给自己欢愉。有时,迫于工作所需,即使毫无兴趣,也只好读一些律例,方法却是“郑昌律细当诗看”,把律条当作诗句来吟诵。这一近乎戏谑的诗句,或许反映了更多的真相:刑部中固然有一些律学水平较高的官员,但水平低劣、蒙混度日者的比例更高。五十岁之后的斌良,大概也是其中之一。

 

清代以科举为核心的选官机制,导致多数官员(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正式入仕以前,律学水平与“法盲”相差不远。通过任职于刑部之后的“读律”能否得到改善?恐怕并不乐观,新任刑官初来乍到,即使努力“恶补”,也较难进入久任刑官的话语体系。即使一些官员通过学习,慢慢适应了环境,也要么被调任其他岗位,要么由于长期沉沦下僚。长此以往,刑部形成了一种“知识倒挂”或“外行管理内行”的局面,除了少数人之外,总体律学水平不宜高估。

 

《清史稿》将斌良列入《文苑传》,照抄了法良《抱冲斋诗集跋》赞扬斌良诗艺的话,其中提到“服官农部”“从军灭滑”“秉臬陕豫”,以及“与陈荔峰、李春湖、叶筠潭、吴兰雪唱酬”“以萨天锡、元遗山自况”。应该说,这种表彰其诗艺,肯定其一生业绩,却不愿用最简单的笔墨描述其律例刑案业绩的记传方式,很符合清代知识界推扬诗学、蔑视律学的一般态度。


三、西曹竿牍暇,诗酒合兼并:

刑官的闲暇和乐趣


中国古代官员都经过系统的写作训练,拥有深厚的文学修养,用诗歌表达对政治和职业的观感是他们禀持的悠久传统。他们对诗、酒有着近乎狂热的爱好,将吟诗饮酒、交游唱酬(而非研读律例或其他学问)视为莫大乐趣。用斌良给同僚的赠诗“西曹竿牍暇,诗酒合兼并”来描绘当时的刑官生涯,或许非常合适。工作压力越大,越希望通过吟诗作画、饮酒喝茶、郊游论佛、鉴赏金石等,获得身心放松。用“读律生涯”来描绘清代刑官的职业状态,恐怕是一种“阳春白雪化”的浪漫想象。



(一)对诗歌的热爱

 

中国人对诗的热爱自古已然。唐人有“无诗兼不恋人间”的感慨,清代也有类似说法,如李绂(1675-1750)认为:“拾人遗编断句而代为存之者,比葬暴露之白骨、哺路弃之婴儿功德更大。”诗人李佐贤(1807-1876)解释说:“达官显宦,焜耀一时,当时则荣,没则已焉,数百年后,且有莫举其姓氏者。惟赖有著作流传,令后世如见其人,则诗之存亡,其所关岂浅鲜哉?”一些诗人临终之际,万念已灰,却仍记挂着诗集:“自念一生心血,尽耗于五七字,若泯泯无传,目不瞑矣。”

 

文人对于诗的热爱,原因之一,是对“清”的持久追求。明代诗评家胡应麟(1551-1602)总结说,“清”是诗歌的最高境界。仕途成功固是好事,但难免近于浊务。相对于刑官来说,诗人的身份更易于获得同仁们的认可,精通律例却不见得为人推许。关于此点,王鸿泰曾有很好的论述:明清时代的官员、学者之所以忘我地投身于诗歌,是因为诗歌有很强的“社交性”,通过文字的流通、阅读、共鸣、情感传递乃至结社、宴游,使他们“营造出一个独特的文艺社会”,“借以建立他们的身份认同”。

 

另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是科举取士之制。顺治、康熙时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提高诗歌在科举考试中的权重。康熙帝主张:“道学者,圣贤相传之理,读书人固当加意,然诗文亦不可废。或有务道学之名,竟不留心于诗文者,此皆欺人耳。”乾隆二十二年、二十八年及四十七年,逐步形成了“最重首场”的风气,诗艺成为士子进身时超越文章、经义和实际能力的核心指标。



斌良长期担任刑官,却始终深爱诗歌,一生以诗为伴,原因也在于上述两点。年轻时代,斌良就认识到自己是诗人,而非军人或政客。嘉庆十八年(1813),他奉命随军征讨“天理教”,在诗中颇为惆怅地说:竟然派诗人去打仗,“投笔无端作壮游”,埋没诗才,诚为可叹。三十岁正是建功立业的年纪,斌良却不准备像司马懿那样建立军功,只希望在诗艺上有所成就。

 

四年后,他在苏松道当道台,自称“买田阳羡本素志,我今画饼嗤虚谭”。尽管由于“主恩未报”,无法退隐山林,但“纡朱拥笏”的仕途,反而阻碍了真正的志向。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工作中增长的见识,宴饮交游中的攀谈,与同事友朋的情谊,可以成为写诗时的有用素材。“家居奇句少,涉世戒心多”,到各地当官,有助于写出更好的诗句。

 

最令人厌恶的,是刑部“云司从事政纷沓”,太忙了,经常耽误诗艺的切蹉。好在奔忙疲苦,有时也可成为灵感之源。一次,他从辽东回京,转眼又赴太原,环境迅速改变,激发出了“一障乘边劳远宦,万峰积雪对晨衙”的佳句。与辽东相比,太原案牍很少,“庭稀争讼清尘牍,胸贮烟霞灿笔花”,贮藏的情绪得到了释放,变成了快乐的诗句。

 

只要有时间,他每天都写诗,有时一天写好几首,半夜还在辛苦吟哦,“捻断吟髭诗未成”。看到子侄辈诗艺进步,忍不住夸赞几句,或“题以奖之”。为了写出更好的诗,他甚至题诗给制笔师,希望“紫颖笔”能“助我诗名满京国”。每隔一段时间,他都检讨是不是写少了,或者写得不够好,嘲笑自己“自笑年来秀句无,冥搜拈断白髭须”。

 

年纪越大,越觉得当官只是为了俸禄,从事的却是“名弩肯为鼷鼠发”的浊务,还要付出“簿书填委头先皤”的代价。只有写诗才是最高尚的,是“剬诗缉颂勤砺乃”的努力上进,是“休明鼓吹功嵳峩”“闳义正大无偏颇”的中正之道。他提醒自己“晚节我自防跌蹉”,要抓紧时间写诗,因为“岁不我与休蹉跎,黄鹄爪距有时奋”。

 

当然,他也犹豫过:写诗到底有什么用呢?诗句的精美,吟诵的快感,并不能阻止衰老。他偶尔会反省,“至人心定占无药,莫虑诗逋积未还”,愿意“旧作濡毫强自删”。像许多文人一样,他也一度“戒诗”,觉得不能像贾岛、孟郊、李商隐那样,为了诗名,终身穷厄,“垂老精神须爱惜,漫因吟啸更劳心。松脂竭髓膏然烛,积毁从来受弊深”。

 

然而很快,他又回到诗歌之中,无法自拔。诗写得越好,胡须白得越快。既希望胡子不要白得太快,又希望写出好诗。在他内心,写诗的愿望竟和养胡子的愿望吵了起来。静心一想,诗可以流传,胡子则是一时,白了可以染,还是定下心思吟诗吧!

 

(二)饮酒与交游

 

酒也是中国古代文人的心爱之物。曹操的“对酒当歌,人生几何”,把诗与酒完美结合起来。陶渊明“性嗜酒……造饮辄尽,期在必醉”,写了很多《饮酒诗》。李白高呼“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古来圣贤皆寂寞,惟有饮者留其名”。唐寅的“酒醒只在花前坐,酒醉还来花下眠”,“但愿老死花酒间,不愿鞠躬车马前”也非常有名。



斌良对酒的爱好与诗不相上下。《抱冲斋诗集》每集中都有饮酒诗。大多是群饮,也有一些独酌,或在自己家,或朋友家,或在陶然亭,或在镜鸥斋,偶尔有朋友以“肥羊”相赠,“庖羊以佐小饮”。虽然不是很富裕,哪怕卖掉名贵的裘衣,也要换酒请客。

 

对斌良来说,酒既是朋友、同僚之间的交流纽带,又是诗歌创作的催化剂。任职刑部期间的那首《冬月中浣邀云司诸寅好小集澹园即席》,就是很好的样本:

 

把臂相将笑语温,朋簪飞盖过西园。讼情勤按爰书少,道管深探古谊敦。

篱菊霜嫣留晚节,盆梅香绽漏春痕。晋阳刑柄蒙劻诩,好趁公余倒酒樽。

 

旧友久别重逢,更要开怀畅饮。黄子芳从刑部辞官退隐后,找斌良把杯叙旧,喝得面红耳赤,都成了“白发醉翁”,两人跌坐在椅子里,一起诗兴大发,感叹“偕向醉乡逃,好把心旌定”。有时以茶代酒,虽比酒稍逊一筹,同样可助诗兴。在刑部值班时,好友金濂常来探望,斌良自称“云司无长物”,用“留客夜评茶”来招待。喝茶之后,当然不是讨论律例,而是写饮茶诗。

 

除了喝酒之外,斌良还把大量时间花在游历、聊天、休闲、赏花、金石方面,一少了这些,就会发出“昼长无客”的叹息。游览虽有些辛苦,毕竟不像案牍那样令人生厌。从那些长长的诗名,今人仍可略略感受他游历时的欢欣。

 

游历大多是在下班之后,往往与同僚们一起。工作、诗酒、交游,构成了清代刑官生涯志业的一事三面:写诗借助于饮酒和交游,朋友既是诗友、吟侣,又是酒友和旅友。除了讨论案件时之外,工作之余不会有什么“读律”的念头。遇到节日,同游的人就更多了。某年重阳,斌良与十三位朋友一起游览,心情极好。即使游览没有成行,只要诗写成了,友谊达成了,也很令人满意。如有一次,他与友人金濂相约共游万寿寺,后来不知何故,无法成行,略有遗憾,两人合吟一组《联句》而归,还是觉得挺有收获。

 

书法、金石、古董、佛教等,也都可以成为交游的润滑剂,陪伴他们度过悠闲的下午。为了这些,有时可以把正事也搁在一边。斌良邀请汪正观担任儿子家教,却整天与其论诗,偶一分别就“如隔三秋”。朋友陆友仁到四川赴任,他不赞扬别的,只赞扬“薇垣共羡栖吟侣,莲幕于兹得寯人”,罗致了高水平的诗友担任幕僚。



斌良是一位不错的书法家,对自己的书法水准也颇为自得。他勤奋地练习书法,有时“日作大小行楷数千”,甚至“臂痛不寐”。他的诗集中,有百余首“题壁诗”,仅《镜鸥寄怀集一》中,就有《平房小憇题驿舍壁》《晚次波罗赤酒家题壁》《坐镜鸥斋题壁》《题天光寺壁》等,《陪都司寇集一》中也有不少。

 

在绘画方面,他也有浓厚的兴趣,与陈丽天、吴荣光等著名画家有频繁的交往。在与郑敦允等刑部同僚的交往中,讨论最多的也是诗画,而非律例。在送别吴荣光的诗中,他说自己即使在工作时,也没有忘记绘画这项爱好。

 

金石也是斌良的挚爱,再忙也挡不住这一喜好。或者不如说,正是案牍的劳形,干扰了他的真正志趣,如他诗中所说:“文书堆案百重盈,雀录鸡碑漫品评。天惜吉金湮没久,东京留得赵诚明。”一次旅经东光县,他竟在明代官员戈瑄的墓碑前,连续看了三天,感慨“惟余片石心”得到了“鬼神密呵护”,离去时依依不舍,一步三顾。

 

退隐的想法,也在斌良脑海中时隐时现。担任河南按察使时,他写的第一首诗就是“未老教寻退隐庐,压装犹剩五车书。石湖小葺梦渔舍,玉局新营白鹤居。”不必深山幽林,只要几分能种高粱的地,就可以了。当然,退隐不是为了别的,还是为了写诗。对斌良来说,公务繁忙导致的“诗学废”,竟可与亲友去世相提并论。

 

在赴热河办案的路上,他写下了“豪情漫说徐君蒨,逸致偏师邴曼容。待到南湖花事胜,鸱夷闲载醉春风”的诗句,把汉代隐士邴生、南北朝隐士徐羡视为偶像。心里一旦松懈,工作再繁累,也不再重要,他慢慢发现,其实刑部也可以成为闲暇部门。同僚高朗岑调任礼部,他开玩笑说,祠官郎中固然“端整好威仪”,但是若论“政减寻芳有公暇”还是刑部更好,祠部不像刑部那么空闲。

 

与佛教的密切关系,助长了退隐的想法。从刑部下班后,斌良常到京城附近的佛寺访问,在僧院留宿,与高僧聊天,享受“云司得潇洒,佛院极幽闲”的悠闲。与斌良交往较深的僧侣,有戒台寺的临远、宝藏寺的静省、大树庵寺的圆印、高明寺的悟成、破山寺的性初、相国寺的智清、印佛寺的印亮、万寿寺的海观、龙泉寺的绍祖、蟠龙寺的泽元、觉僧寺的慈海,还有寺名不详的本性、实修、宝机等。



斌良游历过的僧寺,当然远不止此,还有极乐寺、五塔寺、崇效寺、佑顺寺、正觉寺、弥勒禅院、秀峰寺、大觉寺、龙树寺、岫云寺等。他在僧寺留宿,有时呆上很长时间,既是为了修心养性,也是为了寻找灵感。他也写过一些佛理诗,如《说偈子》《题阿弥陀佛画像》《题大树庵西禅舍壁》等,但是浅尝辄止。从他题写在佛寺墙壁上的几十首“题寺壁”“题禅堂”诗中,能读到的只有诗人的消极退隐之心,绝无半点刑官的现实情怀。


四、刑部的同僚们


长期在刑部任职,热衷诗酒而非律例,是否只是刑部“读律生涯”的另类?当时,刑部也有一些擅长律例的官员,如韩崶、李璋煜等,斌良也曾称颂他们的才学,“研律等味经,蔗梢细吮噉;覆盆雪奇冤,圜扉启幽黯”,自己则“自愧百无能,蹉跎鬓霜糁”,对律例兴趣日益寡淡。作为一名满官,斌良是否只是一个特例,刑部汉官会不会不同?为了避免以偏概全,有必要对斌良的刑部同僚们进行一些考察。

 

斌良善于交游,在政界、诗坛、画坛、金石界、宗教界有不少朋友。他与刑部同僚的关系也很不错,诗作中留下不少与僚友交往、吟诗、饮酒、品茶、出游的印迹。这些人的年龄、职位、见解,与其有雷同之处,有助于管窥清代刑官的职业生态。

 

(一)刑官的工作与兴趣

 

李璋煜与斌良同龄,两人非常要好。他们的友谊也始于诗歌(“缔交缘旧翰”),而非“读律”。道光四年(1824)秋,李璋煜托人“持诗”向斌良“索和”。道光七年,斌良到刑部工作,才知三年前的索诗者是李璋煜,当时仍在刑部,两人遂“以诗订交”。这种以诗歌为媒介的友谊,透露出清代官员的主流审美趣味。



嘉庆末,李璋煜就在刑部任主事,一直工作到道光十三年,在部时间比斌良还长。他在律学方面颇有声誉,斌良赞扬他风采超然(“傲岸意气颀而长”),擅长理狱(“雪堂高步理秋谳”),廉洁(“朗映生花管,轻疑擘絮风。诏书宽庶狱,即叙定西戎)。他从李璋煜那里获益甚多,“忆昨南昌佩官印,銗筒纷沓同相徉”,“追随僚友赖陶冶,挟持律令参稽详”。

 

但李璋煜的兴趣,同样不在律例,而在诗歌金石。与斌良一样,他也更喜爱“侧闻吾子兴不浅,秋深窑厂跻崇冈。夜披鹤氅踏明月,朗吟古调凌苏黄”的诗酒生涯。在刑部期间,斌良与李璋煜、汪铭谦(另一名刑部官员、诗人)唱和最多。对李璋煜这样的律例高手来说,刑部工作也全无可称之处,无非“白头郎署愧无补,三年碌碌随班行”“无功岁縻太仓粟,坐与胥吏同奔忙”而已。

 

律学方面的盛誉,并未帮助李璋煜升迁,反而“名高遇蹇子复尔,一官难进梯初桄”,道光十三年才转任地方。之后,他干脆放弃了“金鸡宣赦典,读律漫裁诗”的专长,成了一位“稽古皆关学,通儒转类痴”的金石学家。对于这种转向,斌良毫不遗憾,反而赞赏和羡慕,他希望李璋煜“他年待作师”,不是教他律例,而是帮助他也成为金石学家。

 

郑敦允(生卒年不详)也是一位“交缔金石坚”的刑部挚友,嘉庆十九年(1814)进士。斌良称赞他对律例颇有研究,“研律等味经,蔗梢细吮噉。覆盆雪奇冤,圜扉启幽黯”,又擅治狱,“籍甚郑当时,誉望久延揽。按狱隽不疑,明察洞埃窞。”不过,使他们成为好友的,倒是因为郑敦允也是一位“饮醇慕公瑾”的酒友,一位“茹古具奇癖”的金石爱好者。斌良进刑部次年(1828),郑敦允出任襄阳知府,不久因连夜巡视水利,致疾卒身,死后声名寥落。

 

赵炳言(生卒年不详)也是斌良的僚友,嘉庆二十二年(1817)进士,历任刑部主事、郎中、员外郎。道光六年(1826)授松江府知府,他“学练申韩帝语褒”,得到嘉庆帝“刑名是本谙习”的认可。不过,斌良认为最值得庆贺的,恰恰是他离开刑部,外任知府,得以“领袖三吴绾绶新,髯苏才调轶群伦”。更可喜的是,此前的刑部同事苏廷玉(1783-1852),正是现任的松江知府,斌良将此称为“诚西曹盛事也”。荣任地方、封疆拜印、出为督抚、入为枢臣,是清代官员们的普遍追求,刑部只是“过路衙门”,成为律例专家并不被视为职场正道,这种职业取向并不是由爱好决定的,而是由清代职官体系的选拔机制和升迁结构决定的。

 

斌良的另一位朋友杨庆琛(1783-1867),嘉庆二十五年(1820)进士,历任刑部河南司主事、陕西司员外郎、山东司郎中、广东司郎中等,任职很久,平反过不少冤案。离开刑部后,任山东布政使等、光禄寺卿等职。他也性喜吟咏,其诗收入《绛雪山房诗集》,至今存世。道光二十四年(1844)后,大概是觉得没有升迁机会,他把大部分时间投入了藏书事业。

 

同僚中仕途最顺遂的要算周祖植(生卒年不详 )了,得益于父伯兄弟同朝为官的强大人脉,很快外放知府。一次,他与斌良见面,斌良直言“顾我爽鸠阶竟陟,期公绣豸秩应迁”,感叹对方升官快,自己官运不佳。当然,很多同僚远比他更倒霉,如主事程庭桂(1796-1868),常与他一起游览观月、吟诗饮酒、留宿僧舍,咸丰八年(1858)受“戊午科场案”牵连,被发黑龙江军台效力。



(二)诗人云集的刑部

 

清代刑部诗人曾刊刻诗集的,曾任主事的有赵宾、郝浴、王廷璧、汪懋麟、黄任、何溥、王又曾、费淳、苏去疾、伊秉绶、李周南、赵似祖、雷以、沈濂、胡珵、孔继鑅、王柏心、孙寿祺、沈丙莹(沈家本之父)、赵廷恺等。员外郎有华蔼、纪逵宜、潘安礼、朱嘉善、汪宪、谢垣、许学范、许兆椿、李坚、潘正亨、邵懿辰、吴昆田等。郎中有刘元征、邵延龄、汪琬、汪天与、李慎修、陈法、谢重辉、姚鼐、汤懋纲、邓琛、潘曾玮、郭长清、陈寿祺等。但是,今人较熟悉的,无一以律学知名,如伊秉绶以书法知名,邵懿辰以经学知名,汪琬和姚鼐以文学知名,沈丙莹因其子沈家本知名。


刑部堂官中同样诗人云集。侍郎如李敬、郑重、励杜讷、程元章、王兰生、钱维城、刘星炜、阮葵生、王昶、王汝璧、秦瀛、黄爵滋、袁保恒等,侍郎加尚书衔任克溥、钱陈群、钱维城等,尚书如姚文然、白胤谦、魏象枢、徐乾学、胡会恩、翁叔元、阿克敦、杨廷璋、汪由敦、崔应阶、梁肯堂、和瑛、韩崶、戴敦元、崇实等。其中,姚文然、阿克敦以能臣知名,魏象枢以直言知名,徐乾学以编书知名,黄爵滋以禁烟知名,王昶以金石知名,袁保恒以其侄袁世凯知名,即使韩崶也并不以律学家身份为后人所知。

 

今人或许难以理解,清代刑部中云集的为何是诗人,而不是法律家?其实这也是制度和风气使然,极少有人可以例外。中国历代崇尚诗歌,自不待言。唐代郑谷(约851-约910)进入刑部任职,丝毫不担心自己的律学水平,却因诗人薛能(约817-约880)、李频(818-876)曾任职于该部,“皆一时骚雅宗主,都官之曹,振盛于此”,而感慨“余今忝此官,何以仰继前贤?”明代刑部同样诗人云集,袁宏道(1568-1610)说:

 

西曹旧称淸秩,居是官者,多文雅修饰之士。嘉、隆之末,天下太平,士大夫缓带而谈艺,竞为复古之词,以相矜尚,一时学士翕然宗之。而西曹之人,十居其九,流连光景,鼓吹骚雅,诸曹郞望之若仙。

 

清人梁章钜也有类似记载:

 

嘉靖中,李攀龙、王世贞俱官西曹,相聚论诗,建白云楼,榜诸君诗,人目刑部为“外翰林”,亦称“西台”。

 

这些刑部官员并不热衷于律学,而痴迷于写诗,并非纯粹出于才艺,而是受时代风气的鼓动。拥有出色的律学才能,远不足以进入学术和政治的“圈子”,更遑论至高点。律学在官场升迁中,不但很少被作为考量因素,有时甚至是负面因素。

 

清代诗风更盛,其刑官对诗歌的重视,是当时知识界重视诗歌的组成部分。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诗学比律学更有地位,在社会评价中更受重视。这种重视是由皇帝引导的,自上而下的,没有人能够置身度外。从康熙朝开始,每逢除夕,君臣集会庆祝,都会一起吟诗饮酒,皇帝吟启首一句,群臣按官爵高低,依次联句,不但要符合格律,还须与本职有关。没有深厚的诗歌才艺,无法完全联句使命,意味着不具备足够的政治修养和思想品位。

 

除了诗歌之外,清代官员也非常热爱经学、书法、金石等,以此见长者比比皆是。不少通常被认为是大学者、大收藏家的官员,其实也曾是刑部官员。如王昶(1725-1806),乾隆十九年(1754)进士,授内阁中书,擢刑部郎中,还担任过大理寺卿,乾隆五十四年迁刑部侍郎,屡至各地谳狱。后人都记得他倾尽心血收罗金石与碑刻,编成《金石萃编》,谁会记得他的刑官成就呢?



著名学者孙星衍(1753-1818)也曾在刑部工作多年,颇有才干,也曾经准备在刑部一展宏图。他严厉批评那些因“不习律令”,遇事“高下缓急,一委幕僚胥吏”的官员,赞扬赣臬司马騊(1726-1799)“正己奉公,深悉弊窦,爰书亲核,从无假手”。不过之后,他也抛弃了律学,转向经学研究。与王昶一样,谁又会记得孙星衍的刑官业绩?

 

刑官热衷于诗学、经学、书法、金石,是当时的政治社会氛围引导的结果。君主也更在意他们这方面的成就,而非律学水平。乾隆帝评价刑部尚书张照时,赞其“书有米之雄,而无米之略;复有董之整,而无董之弱;羲之后一人,舍照谁能若”,并不提及律学素养。评价刑部侍郎钱陈群时,称其“少年困场屋,贤母授之经;故学有渊源,于诗尤粹精”,也只字不及律例。

 

从这些例证折射出,当时君臣眼中的诗学、经学都比律学更重要,纪昀(1724-1805)所说的律例“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一点也没说错。对于律例“不能废”而“不能尚”的态度,雍正帝早已说得很明白,他虽然承认“律例画一之事,未尝不是”,但却认为与律例相比,更重要的还是“得人”。其态度再清楚不过了:与律例的明确、安定、统一相比,君主还是更愿意依赖于官员的忠诚度。


五、结论与讨论


近年来,中国法史学界陆续出现了一些论述,对清代刑官的律学素养和职业操守予以较乐观的褒扬。如杜金、徐忠明认为,清代“刑部衙门有着相当浓厚的法律阅读氛围,官员之间商榷法律问题、合作编撰法律书籍之事,亦不乏记载。刑部官员不但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律阅读的态度比较积极……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正是这种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上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郑小悠也认为:“清代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在法史学界已成共识”,“囿于科举考试的选拔方式,刑部官员在进入刑部以前很少能接触到法律知识,只有少数官员通过家学渊源在入仕前就曾学习律例。大多数没有律学基础的官员,在进入刑部后‘日治案牍夜读律’,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并在刑部内形成了积极的学习风气。刑部官员在读律用律的同时利用工作之便编纂了大量律学著作,使刑部成为法律知识传播的大本营。”



这些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一定的依据。清代二百多年间,确实出现过一些擅长律学的刑官,被称为清末“刑部四杰”的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吉同钧,可以算是典型。同样不必否认的是,清代君主对于刑官选任也是相当用心的。问题在于,清代两百多年中,出现过十几位、二十几位精于律例刑案的刑官,是否可以推出作为整个清代刑官群体“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的结论?少数杰出例子,能否推定整体情况?如果可以,那么反过来,以一些并不擅长律例刑案的刑部官员,能否推出相反结论呢?

 

(一)掐尖法

 

研究某时代的学术发展水平,需要举一些杰出的例证,这种方法可称为“特别样本法”,也可称为“掐尖法”。从清代刑官的传记、年谱、墓志铭中,确实能找到一些勤奋学律、精审办案的记载,但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我们面对的这些传记,是历史过程中沉淀下来、甄选出来的精粹部分,加上传记“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特点,从中看到的只是“整容”之后的最光彩样貌,是从大片麦田中精选出的几根特优麦穗。与后人的想象相比,历史的实相往往要复杂得多。在任何时代的最高司法部门找出几位律学水平较高的官员,自然不难,就好从人群中找出一些高个子,或一些胖子一样,但这种“特别样本法”或“掐尖法”,并不是观察在历史实相的正确方式。

 

比如,为了论证一些刑官律学水平高,我们固然可以举祁“自主事升员外郞郞中,皆坐办秋审处,开馆增纂则例,为纂修官,每持一议廉平周浃,老于文法者不能夺”为例,但更完整地阅读史料,我们也会发现,当时祁这样优秀官员太少,调出刑部后无人可补,以至“两逢京察列上考,皆奏留不使去”,不得不“展转郞官越三十年”后才得外授。李璋煜同样如此。

 

再如,为了论证一些刑官“读律”后水平精进,固然可以举琦善任刑部员外郎后,“以三百金延一部胥,在家北面事之,三年而尽其技”为例,但如果再读一下琦善“恶补”律学的这段文字,也会发现其中“惟琦静庵”一句已经说明他只是特例,当时很少有人像他这样。同时,也证明当时缺乏正规学律途径,才不得不自费学习。他的老师是一名水平远比堂官精湛的“部胥”,有才学而无地位,又证明了清代律学“官不如吏”的倒挂现象。

 

再如,为了论证一些刑官拥有“家学”,固然可以举阿克敦(1685-1756)、阿桂(1717-1797)父子先后执掌刑部为例。但是,细读两人关于如何管理刑部的对话,会发现阿克敦严厉斥责阿桂的,正是后者看似很正确的观点。阿克敦禀持的“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并美其名曰“尚德缓刑之道”的,与其说是“家学”不如说是“政术”,是他对当时法律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的把握经验,是他多次被乾隆处以死刑又免罪后吓出来的“伴君之术”,与律学完全扯不上关系。

 

“掐尖法”的问题在于,选取的无一不是最优样本,据此得出的刑官律学素养是峰值水平,而非常规水平。假如我们不是使用“掐尖法”,而是用个案深描的方式,更细致地了解清代刑官的生活世界,或许就能有不同的体会。从光绪二十二年(1906)三月刑部官员唐烜的日记里,我们很容易看到,唐烜这位已算相当优秀的刑官,在半个月的时间里(与斌良相似),绝大多数业余时间都花在宴饮交游而非读律上。

 

鄙见以为,对清代刑官律学素养的合理提问应当包括:其一,律学在清代科举体制中的地位如何?其二,刑部对新进官员有无律学要求和律学训练?其三,刑官职级、职权、迁降等是否将律学高下作为主要考量指标?正如郑小悠所论:“清代的刑部司官,不论是进士、笔帖式还是捐纳人,在进入刑部成为‘刑官’之前,大部分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雍正时,刑部侍郎托时(1760)在上奏中明确说:“刑部新进官员,于律例文义,能讲明通晓者甚少,每至临事翻阅,援引失宜。”其实托时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他自己也没有任何律例刑案的学习历练。



清代刑部的官员选任,司官主要以科举成绩为指标,堂官主要以外任履历为指标,极少以律学素养作为考量因素。乾隆以后,官员进入刑部前的知识结构,也没有明显改善,尽管少数司官入仕前就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所占比例不高,大部分没有家学背景的官员在入仕产前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不多”。

 

刑部作为中央司法主管机构,刑官选任不考量律学素养,如何支撑得起其地位和职权?其秘密在于许多时候,这个位高权重的部门,只靠少数律学精英支撑其运作。下至主事、员外郎、郎中,上至侍郎、尚书,许多官员或以“画黑稿”,或只图经历,蒙混度日,后期许多满族官员更是“知识适等蚩氓”。对此,刑官夏仁虎(1873-1963)曾有细致描绘。刑部六名堂官中,三位满堂官甚至不常到部,三位汉堂官中也只有一位、最多两位熟手。刑部的惯例是由熟手“主稿”,其他生手“画黑稿”,即在熟手确认的公文上签名。由于画错后果严重,“主稿”未签,“画黑稿”者全然不懂,断不敢签,遂要求“先送某堂,看后再送”。今人如果只看到薛允升、沈家本等“刑部四杰”,不了解当时“例必有一熟手主稿”的做法,难免得出偏离史实的结论。

 

(二)律学素养“倒挂”


张纯明



律学是一门需要长时间训练的专门学问,其水平并非读一读律就能提高。如张纯明(1902-1984)所言:“执斯业者,必须在名师指导之下,经过长期的训练。在年青的时候,就拜老师做学徒的生活,放弃别的事业,专心致志于此道。学成之后,游幕四方,成为终身职业。”那么,为什么清代刑部对于“律例文义,能讲明通晓者甚少”,“每至临事翻阅,援引失宜”?新进官员,要么放任自流,要么只依赖于自行补习呢?原因不外以下几点:

 

其一,如上所论,清代刑部形成了一位堂官“主稿”,其他堂官“画黑稿”的惯例,多数情况下,已可解决专业化问题,没有安排专业培训的必要。当然,当皇帝要求比较高的时候,连一位合适的“主稿”也找不到,如乾隆帝就曾抱怨,在六名堂官中想找一名真正精通律例者,也迟迟不得,无奈之下,只好安排一名不懂律例的官员暂署堂官。

 

其二,清代刑部中,有一些对律例较为精通的胥吏,琦善请教的“部胥”即其中之一。刑部堂官、司官、胥吏之间,存在相当明显的律学“倒挂”的现象。官场地位越高,律学素养越低。对此学者宋恕(1862-1910)曾评论说,由于“民鲜识字,士罕读律”,清代刑部的一些堂官“养尊成习,画诺惟命,不问何事,官反为吏,吏反为官”,多数官员“疏于例案,昧于情弊,欲驳不能,受欺不觉”,反而是胥吏与讼师“例案特熟”。张纯明也曾谈到,嘉庆时期“条例滋多,处发益密,而督抚司道州县,大都以制义起家,法令章程非所素习,不能不别请明习律令的人员,辅佐为治”。

 

这种律学水平的堂官低于司官、司官低于胥吏、州县官低于幕友的现象,在清代史料中可谓不胜枚举。光绪时广东发生一案,总督府无人能办,甫入刑幕的杨士骧(1860-1909)只改了一句判词,就得以结案;另一件众议难定的疑案,也幸有“一老吏为批”才总算“定狱”。这些正途官员一筹莫展,刑幕、老吏挥笔立就,令刑部尚书薛允升“见而大赏之,立允其请”的案例,进一步证实了清代律学水平“倒挂”现象的存在。

 

其三,刑部内部并不按照律学水平的高低,决定官员们的职级、职权和迁降。同治、光绪时期曾任刑部郎中的贾树,对此在诗中感慨道:

 

我亦自笑俗未免,西曹三载空追陪。衮衮诸公看已熟,作官到此真可哀。

逢人苦说簿书剧,一日视决诸囚累。呜呼生与哙等伍,读书万卷何为哉!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专制统治者最希望看到的,本就不是官员的职业技能,而是其忠诚和顺从。正如翁同龢(1830-1904)在其日记里抱怨的那样,尽管贵为枢臣,而且年老衰朽,一天从早到晚要磕一百多个头,有时一跪三叩,有时三跪九叩,不能犯一次错。

 

清代科举和职官体制,之所以努力引导士子和官员练习诗歌,同样出于这一原因。诗歌的字数、韵律都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考试时的试帖诗,都是命题而作,应试者敛才就法,思极于题,又受到考试时间的限制,往往不能自骋才华。长此以往,学子的才思、创造性、革新意识,不知不觉之间被囚于牢笼,就达到了统治者禁锢思想的目的。所以,越是专制的时代,就越对专业化没有好感,上至君主,下至臣僚,概皆如此。

 

(三)“阳春白雪化”的浪漫想象

 

综上所述,由于科举考试和职官体制的“指挥棒”指向的是经学和诗文,清代的学者与官员是不太可能普遍重视律学的。对今人来说,律例理所当然是刑官的“正经学问”,文艺只能是“业余爱好”,清代却非如此。那时,牵动整个社会神经的,是以诗文为核心的科举考试。诗歌对于文人的重要性,远非律例可以比拟。很多时候,清廷甚至毫不掩饰其对律学的鄙视。



那么,为什么近年来学术界陆续出现了不少论著,对清代刑官的律学素养进行纷纷褒扬呢?笔者认为,应当警惕这种将历史“阳春白雪化”的倾向。

 

1980年代以前,由于革命思维的主导,中国学者经常侧重于从负面评价历史,挑选相对丑陋、恶劣的样本史料(同样是一种“掐尖法”),证明作者已经确定的批判性结论。1990年代以来,随着革命思维的逐渐淡出,中国学者清醒认识到对历史一味“妖魔化”“污名化”的害处,这是相当值得肯定的。仅仅将炮烙、“八议”同罪异罚、四等人制、剥皮实草、胥吏为奸、凌迟等负面样本,作为探索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要题材,避而不谈吏政、礼制、民政、军政、工程、仓储、关津等制度,当然不可能完整地理解历史。

 

1990-2000年代以来,由于主流意见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立场转变,一些研究又不知不觉地走向了“阳春白雪化”的另一端,倾向于挑选最正面、最光鲜的样本史料,证明作者已经确定的肯定性结论。负面样本一下子成为陈辞滥调,表彰中国古代刑官素养高、刑案遵守律条等正面样本,越来越被用于论证中国古代法制的优越。

 

应当承认,这两种论证方式都有其时代性和积极性,但其片面性和简单化之误也不容低估。两种结论相反,目的相反,方法却是雷同的,都是对历史的目的论解释,其论证结论也因此失去了“过去具体生活时的那种丰富性”。这种目的论的历史解释模式,过于注重当下的需求,以“当下”作为准绳来研究“过去”,把“当下”视为绝对之物,而把“过去”视为相对之物,这种解释方式无助于理解历史,反而会成为理解历史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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