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按: 本文侧重于考证和重构而非说理,先在文首说明要点,有兴趣深入了解的,请向下细读: 其一,开宗明义,秦汉军事制度存在继承关系,但并不相同,过往人们平常所知的“秦军”信息,其实是前人研究者在资料匮乏的情况下,根据汉代军事制度进行的反推,需要根据新见地下材料进行补充、更新认识。 其二,商鞅变法时代的“秦军”,在《商君书·境内篇》中有明确的体现,但是过往的解读、复原基于“汉军”制度或“周礼”制度进行回溯,多有错漏,三解进行了重解,得出的结论是,此时的“秦军”,仍是一支“身份军队”。 系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宫官诸令” “兵种诸令” “二五百主” “邦司空”同级,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四军”,或者说四个军事梯队。 其军队的构成,从已知的信息来看,至少分为四个部分:
其三,秦始皇时代的“秦军”,根据《二年律令·秩律》和《史记》相关记载反推,继承了商鞅变法时代的兵种划分,却走向了普遍性的“发屯”,即大量编组野战军编制,其特点是:
总而言之,此时的“秦军”,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区别,在野战和屯卫编制中,战斗力中坚已经转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备武职”而没有“常备军”。 带有“常备军”色彩的,只有卫尉—卫尉司马系统管理的“卫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岭之戍,但本质上都属于“临时”性质。 有人或许会说,说那么多干嘛,直接告诉我结论好不好? 抱歉,本文其实没有结论,只是告诉你,你之前关于“秦军”的认知都是错的,如果非要一个关于兴亡治乱的结论的话,三解结合之前的文章论证可以说一句:
——————————— 三解在《一本<史记>,二场政变,四个真相》一文中详细描述两场政变,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论证秦始皇父子因政变而兴,又因政变而亡的轮回宿命,而是为了以此为切口,讨论秦汉之际中央军,乃至整个军事制度的变迁。 一 在参与嫪毐叛乱而被诛杀的二十家中,明确提到名字的有卫尉竭(秦汉文书官员惯例称名)、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对于他们身份和执掌,《汉书·百官公卿表》有一套记载:
由于《汉书·百官公卿表》言之凿凿地说上述为秦官,所以过往很长一段时间的秦汉官制研究是以之为定论的,但是,当《二年律令·秩律》出土之后,我们发现,哪怕是同一个“西汉”,其实也并不相同。 对照《二年律令·秩律》的结论是:
而“佐弋”,应该通“左弋”,是少府的属官,《二年律令》中根本没有,而这并非个案(见黄怡君:《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谈汉初的尚书》,《史原》复刊第一期(总第二十二期)(2010,台北),页1-62):
为什么没有? 一部分官职,明确为汉武帝后新设,相对好理解;另一部分官职,比如相家巷秦封泥有左司空印、左司空丞、東園大匠、御羞、上林禁印(见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可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对照,《秩律》上却均无记录,只能理解为一些职位本身存在,却因为某些原因被律文省略掉了。 比如,丞相、典属国(属邦)和“宦皇帝者”群体、博士(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等等。 那么,对于这些在秦简和汉简的其他记载以及发现印泥可以印证事实存在的官职,为什么没有出现在《秩律》中,阎步克先生指出的“宦皇帝者”群体,即皇帝亲近侍从群体和“无秩”群体的存在,其实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大门。 那就是,秦、汉初的相国、丞相、将军属于“无秩”的职务,因为他们是由高爵者担任的,甚至直接就是亲贵列侯,而中大夫、郎官、谒者、太子舍人则属于皇帝、太子的私属,也以爵位定高下,而“无秩禄”,在日后的发展中,他们的秩级往往为“比秩”,如比千石、比六百石等。 那么,“佐弋”在汉武帝时代改为“佽飞”,有九丞二尉,编制远超少府其他部门,而其执掌,仅仅为“弋射”,也就是打猎,而且在少府之下,连九卿都不是,看起来是并不重要的官职,但为什么在嫪毐谋反的处刑中,他的排名反而在内史之后,中大夫令之前? 在上文中引用的《二年律令·秩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内史、卫尉、中大夫令在汉初吕后二年的官僚系统里,明确为二千石高官,难道在秦朝,“佐弋”也是同级别的无秩高官? 这种可能性确实是存在的,尽管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有间接的证据,即与“佐弋”在汉武帝时代同属于“少府”属官的“符节”,在《汉书·高后纪》中有这么一句:
也就是说,吕后时代,仍以列侯“尚符节”,所以,可以派人持天子节,把周勃迎入北军,那么,这有没有可能就是继承的秦制?也正因为以列侯之尊“尚符节”,所以《二年律令·秩律》中才没有符节令,佐弋虽无记载,当然也有可能属于类似情况,即有此岗位,有此官职,却无秩禄,日后逐步地位下降,归入皇帝的私府——少府,作为亲近官职管辖。 那么,沿着这个思路再看史料,“佐弋”作为“掌弋射”的官职,其部下是什么人?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一处材料可为参考:
教射狗马禽兽,实际上就是日常射猎,“弋”的字义之一就是射鸟,所以,当时参与嫪毐叛乱的佐弋很可能本职是带着材官陪着秦王射猎的“侍从官”,进而通过掌握这些善射者,成为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 注意上面的措辞——“尽征”,也就是平时“材士”并不集中在咸阳,而是分散在郡国之中,“尽数征调”,总数也才5万人,这还是秦统一天下后的数字,在嫪毐叛乱时,秦国只占天下的1/3,材士要少得多。 材士,《史记正义》注释为材官蹶张之士,也就是说,等同于“材官”,关于材官的记载就多了,比如《汉书·刑法志》记载:
汉高祖平定天下之后,“踵秦”,也就是“跟着秦朝的旧制”,在地方郡国设置“材官”,在京师长安设置了南北军屯卫(当然,南北军未必是“踵秦”,这个后文详述)。 正因为“材官”是秦朝已有的,所以,《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记录周勃为“材官引彊”,《史记·张丞相世家》记录申屠嘉“以材官蹶张从高帝击项籍”,实际上,都是秦朝的“身份角色”,而对于“材官蹶张”,《史记·索隐》的注释为:
这里引用的“汉令”,也就是汉朝的法令规定,蹶张士不过是“百人”的编制规模,可见在当时也属于军中精英。 二 无独有偶,“蹶张”和“引强”这两个名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也有出现:
与其并列的,看似是轻车、赾(意为跛行,略通蹋张,用单脚张弩)张、引强和中卒,实际上,按照秦律的律文写法,前为犯罪描述,后为惩处措施,应该是“轻车”、“蹶张”、“引强”,合称为“中卒”,所以,只提到了“夺中卒传”,要对“县令、尉”处以“赀二甲”。 “中卒”这个词儿,还见于《商君书·境内篇》:
此处,旧注为“中军之卒”,明显是不对的,按同篇内记载,国尉有短兵千人,警卫肯定不用把中军全拉走,而且,这是第二个“国尉分地”,前一个后面跟着的是“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也就是说,国尉负责的是攻城部署,“徒、校”,则是“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也就是身份等级较低的兵员,他们在前面进行攻城的土工作业。 然后是“陷队之士”,也就是“敢死队”、“突击队”,他们攻进城,打开突破口,“以中卒随之”,也就是精锐部队最后投入战场,而不是跟着国尉跑去“分地”。 看到“中卒”的“中”字联想起军事制度,肯定能想到“中尉”,但是,商鞅变法的时代,秦国的相关记载和出土印泥、印章,根本就看不到“中尉”的影子,不仅如此,太尉、廷尉、卫尉、车骑尉、备塞都尉,这些尉,全部看不到。 唯一可以确定存在的,就只有“国尉”,而且一直到秦昭襄王的时代,一直存在,甚至到秦王政十年尉缭入秦时,仍旧存在。 从考古发现的兵器铭文可知,张仪、吕不韦等秦“相国”,其在当时真正的官名是“相邦”,之所以化邦为国,一般解释为汉代避刘邦讳,所以修改,包括《史记》、《汉书》写作秦有“属国”,而在出土印泥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则只见“属邦”,可见,改邦为国,在汉代追述战国、秦朝制度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那么,“国尉”很有可能在秦国和秦朝的正式名称为“邦尉”,无独有偶,在陕西西安“相家巷南地”出土的秦封泥有“邦尉之玺”,《陆庵孴古录》中收录的秦封泥印又有“邦尉之印”,按照秦封泥研究界的一般判断(小鹿(周晓陆):《古代玺印》,中国书店1998年),称玺者应为战国时秦国之物,而称印者时间则略晚,为秦统一天下后使用。 确定了“邦尉”这个信息锚点,我们再来看《里耶秦简》中的“秦更名方”,这是一份秦统一天下后下令变更“称呼”的文件,其中有:
简言之,秦有邦尉,还有郡邦尉,还有专门的骑邦尉,如何解释其间的关系? 恐怕咱们还得从《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的时代说起,即“国尉”=“邦尉”,而刚刚商鞅变法的秦国,刚刚设县,根本没有设郡,自然“邦尉”就是独一无二的,也就是说,当时是“将军”高于“邦尉”。 在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中记录有军吏的先后次序:
这里面:
这个管理序列,应该是,将军大于尉,尉大于司马,司马大于候、司空、冢子,即候掌士兵,司空掌刑徒 营造,冢子掌兵器制造,三者为分工平行关系。 《淮南子·兵略》也有一段提到军吏的文字,参日本古写本《兵略》作:
除了尉和大尉(即太尉)的区别,就是冢子与舆的区别。 对“舆”《淮南子·兵略训》的解释是:
除了将之外,尉主军政,司马管理军令,候负责侦查,司空负责工程,舆负责供应后勤,等于是将之下的五种职责分工,其与《刑德》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出征的军队管理,一个是平时的军事管理。 到了《淮南子》的笔下,“大尉”(即太尉)替代了尉,也说明,它所追述的战国和秦时代,太尉低于“位上卿”的将军。 有意思的是,在陕西西安“相家巷南地”与“邦尉之玺”同时发现了“太尉之印”,也算是秦统一称帝后设置太尉官职的一个实物力证,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
在西汉末,四者排序,实际上是三公在前,将军在后,但是,相国、太尉、将军均为“金印紫绶”,而御史大夫独为“银印青绶”,可见其在设印绶制度的汉初,是要低其余三者一头的,这也符合《二年律令·秩律》中御史大夫居于二千石之首的情况,当然,当时已废太尉官。 如果上推到秦朝,诏书排序,丞相之后即御史大夫,而无太尉、将军,相反,在刻石中,列侯、伦侯位居丞相之前,而王贲、王离均为将军,所以,将军有“位上卿”之说,而同样的说法,见于御史大夫,却不见于太尉。 由此可知,太尉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虽然为新设掌武事的高官,其地位并未跟随提升,正如上文引用的《刑德》和《淮南子》的描述,秦的“邦尉”位在“将军”之下,实为中都官之“邦尉”,而外郡的“郡邦尉”改称的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不过二千石官,则“邦尉”在改名“太尉”之前,秩级应也就是二千石,哪怕改名之后,没有“位上卿”的待遇标识,其地位可能还在“将军”之下。 为什么? 答案很简单,太尉理论上从丞相处分“武事”之权,实则连个郡尉都不如,因为中都官所在地咸阳和内史的兵权被分割得太厉害,各有职务掌管,他的作用,可能只是一个削弱君相共治体系的虚位罢了,所以在秦始皇时代政坛完全没有存在感,以至于后人怀疑秦朝根本没有任命太尉。 那么,有没有可能“位上卿”是追述的西汉王朝的官员待遇,而非秦官? 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与上述四个官职同列的“太傅”,时间标记精确,高后元年置时,只言金印紫绶,而没提“位上卿”,直到哀帝元寿二年,才定为“位在三公上”,也就是说,《汉书·百官公卿表》进行官位排序,并不是依照哀帝时的结论,否则,太傅和太师、太保就应该排在相国、丞相之前。 “秦官,位上卿”,专指的是该职位在“秦”时的特殊待遇,而非班固写《汉书》的时代,这也是班固在处理材料时严谨的表现。 三 上面的信息,已经足够我们下一个结论,即从“邦尉”到“太尉”的过程,正是秦的军事制度变迁的缩影。 在《商君书·境内篇》的时代,地方制度的简易带来了军事制度的简易:
这套体系,与上文中所述的三晋制度,头部相近,明显存在继承关系的就是《左传》“襄公十九年”:
这是晋国在六卿之下,即为军尉,也就是大夫之首,其排序与《刑德》和《淮南子·兵略》几乎一样,其上层排序也与《商君书》一致,故此,我们大体上可以理解,商鞅变法时的军事指挥制度,实则是对春秋晋国的将军(上卿)—军尉体系上发展而来的三晋军事体系的移植,这也和商鞅本人的经历合拍。 时间排序上,应该是《左传》记载的晋国制度是鼻祖;《商君书》记载的战国中期秦国制度学习三晋制度次之;《刑德》记载战国后期三晋制度(因冢子多见于战国晚期文物)为三晋制度的自行发展;最后到《淮南子》记载的秦、汉制(因有太尉),是这两条发展线在秦统一天下后的结果。 问题是,《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见的西汉中后期中央军事职官体系,远比上述的内容复杂,分化出了多个系统,如中尉、卫尉、郎中令、护军都尉、八校尉系统(城门、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等,以之为功能参考,看《二年律令·秩律》中的汉初中央军事职官系统,却要比俭省得多。 我们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制度不会凭空产生,往往是其在功能执掌早已存在,才在某个时刻,由一个官职分化出一个专门的官职,比如“尚书”,原为少府的低级属官,逐步提升,最终成为执政角色,远远高于少府。 秦代汉初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内史—治粟内史,治粟内史汉景帝时更名大农令,汉武帝时改大司农,属于财政主管,在秦简中,其所负责的公家财、粮、物管理,属于内史执掌,而内史同时还负责关中未设郡地区的行政,以及一部分上丞相府的公文转递,身兼多职,故而分其一部分执掌设新官职。 同样道理,在商鞅变法时,秦刚刚设县,未有郡的建制,刚刚经历旧的“封建国家”到“吏治国家”的转变,其军事官职的设置,只能也是由简到繁,这一点,也可以从考古发现上有所支持。 也就是说,此时的秦国,应该只有一套军事职官组织,即:
这之中,将军、邦尉,是确定身份的角色。 但是,其下的职务和角色,却并不简单,上文中,我们已经大篇幅讨论的“中卒”,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即为“轻车、赾张、引强”,而对照《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军事职官,轻车令、司空令、发弩令,即为同级。 司空,主营造工程,且归属“尉”管理刑徒之狱,属于保障性职务,同时,按照《商君书·境内》,在战场上,国(邦)司空还负责指挥“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也就是军中的刑徒、奴隶也归他们管辖。 而“千石之令……六百石之令”,应该指的是作为兵种长官的“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其统帅的是整个秦国精选出来的材官、轻车,以及秦君派出的“宫官”领兵之“令”,如中大夫令、郎中令,其统帅的是宫廷禁卫的郎中车骑。 阎步克先生在《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一文中提出一个重要的判断,那就是先秦、秦、汉初的官吏秩禄是由低向高拓展的,在先秦,尤其是商鞅变法的时代,根本没有二千石的官秩级,官吏是在周的世袭封爵下的“官人百吏”系统上逐步提升地位。 在这个时期的史料里有:
阎步克先生认为,《商君书·境内》中的“令”,应该是统兵的县令,而非中大夫令、郎中令等“令”。 其实,这里就涉及一个认识的问题,即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是否存在“官吏”,公室又有没有“宫官”系统?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正如阎步克先生所说,秦和汉初所见的千石到五、六百石之官往往称“令”、称“长”,官称远比列卿的名称整齐。比如,劳干先生就推测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可能原本就是“千石”官(劳干《秦汉九卿考》)。 既然“宫官”出现时间比“国官”早,“诸令”又比“列卿”出现时间早,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推测,在商鞅变法的时代,为公室服务的“宫官诸令”,已经出现。 事实上,秦印泥封出土了大批的令长丞印,也就可知其对应的“令、长”职务,比如:
从名字看,就知道有专门的业务执掌,尤其以营造、工匠、马政、仓储、内廷服务为主,说白了,要么就是干事儿搞生产的,要么就是给公室服务的,展示的正好是秦政权“家”的那一部分。 而中大夫令、郎中令、少府令,则明显是居于“家”和“国”之间的职位,比如在秦印泥封中就发现了“大府”印即“大府口丞”印,这说明,秦仍有“太府”且有属令,周制“太府”也是管理财物的官,少府令很可能是从“太府”的属官中发展起来的,或者是诸侯对于周天子职官的避讳和自逊。 说这么多,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说明,在商鞅变法变更中央、地方军制的同时,“宫官诸令”早已存在,比如郎中、中大夫这种“郎宦者”群体,本身就有对君王的禁卫职能,那么,他们的主官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应该早已存在。 至于他们的领军出战,至少是有秦末汉初的例子的,见《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这一中大夫令统兵的记载,结合阎步克先生考证得出的观点,中大夫令实为“宦皇帝者”群体的首领主官,可知,其确有可能在出征时,统领“宦皇帝者”及“特种兵”(如骑士、胡骑)作为“加强单位”配合出战。 与“千石令”、“五百石之令”的“短兵”配置数目相同的二五百主、五百主,意味着与“诸令”系统还有一个“同级”并行的军队组织配置——即二五百主、五百主,这个序列管理的只能是“中卒”之外的“卒”,至少不可能是郎中车骑这样的“士大夫”。 总结一下,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诸令” “二五百主” “邦司空”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三军”,或者说三个军事梯队。 商鞅对于军队的梯队设计,还可见《商君书·兵守篇》:
也就是说,商鞅变法时代的“邦系统”军事制度,是以强、中、弱的思路来设计“三军”,而非“左中右”的指挥思路,本质上非常古老,具体的方法又很新鲜。 其军队的构成,从已知的信息来看,至少分为四个部分:
这种编制体系,也与三解在《军功授爵,一场虚幻的“平等”春梦》和《为什么陈胜、吴广会喊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两篇文章考证秦军功爵制本身仍旧残留着浓厚的贵族世袭制度的色彩,且军功授爵制中有明确的阶层壁垒的结论相合。 商鞅最新鲜的创新——“中卒”,其实不过是“省钱版”的“魏武卒”罢了。 四 在商鞅变法之后,秦汉兵制并非一成不变,不过,在讨论这个变迁过程之前,我们先对一条秦汉军事制度研究中堪称“基础中的基础”的史料进行辨析讨论,作为所有讨论的铺垫。 在《2000年的“善政”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一文中,三解详细探讨了秦汉的“卒更”制度,也就是最普遍的男性军役采取的是非常惨重的“月更”制,在当时,就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汉书·食货志》记载的董仲舒所述秦制的难解。 原文如下:
历来史家对于这条记载争议极多,有在断句上功夫的,有在年月上下功夫的,但是都很难完成合理的解析,其实,一旦断开,即:
董仲舒当时的文章,其实是说,秦朝普通的已傅之“卒”,要“加月为更卒”,原本可能是“四更”、“六更”、“十二更”,因为边疆戍守和地方传送转输服役的需要,不断增加“月”,因为“卒更”以月为单位,“加月”,就是增加更番连续的时长。 从秦汉简上记录的秦汉地方“徭制”运行来看,秦汉的“卒”在服徭时,有记录“日”的数量,也就是说,“更卒”本身的徭的负担是累积日期数为“月”的。 按照汉武帝时代“南郡卒更簿”的记录,“三更”的卒,即全县更卒分为3波次,也就是每个卒,一年要服役4次,也就是总数“4个月”,而“加月”,就变成了一年要服役5个月,名义上还是“三更”,实际负担却增加了25%。这是一种可能性。 另一种可能性是,“三更”的卒本人,1年仍旧服役4次,但是“加月”后,每更变成2个月,也就是一年需实际服役时间累积达到8个月,实际负担增加100%。 而后面的记载,已复,实际上是指出,“卒”被选为“正卒”之后,会享受“复”的待遇,即免除“徭”,只需要服“军役”,而“役”本义即“军役”。 这个说法,正与存世的东汉末年《鲁阳都乡正卫弹碑》上的文字吻合:
“正卫”与“更践”正好对称,实际上,就是“国家义务”和“地方义务”的划分,是按照目的地不同,进行的区别。 正,即正卒之役,卫,即屯卫之役,更,即更戍之徭,践,即更卒之徭。 这是对东汉制度下的法定力役负担的总结,卫宏《汉官旧仪》中记载:
可见,此时的徭役制度已经实质合一,士卒不分,所有23岁的男子,都要成为“卫士”和“材官”、“骑士”,但是,卫宏所记载的这个体系,已经跨越了太多,甚至连边戍都已经消失,而在《居延汉简》中,我们清楚地可以看到西汉内郡“屯卒”仍旧在赶赴边郡屯戍。 那么,补充信息之后,我们知道,西汉、东汉制度意义上的正卒之役其实就包含了“屯戍”和“屯军”,也就是到“发屯入边军”以及“临时发屯入野战军”(东汉虽然在汉光武帝时下诏废除了郡国兵,但是仍有发郡兵出征的记载,说明,临时野战军仍然发卒),而屯卫之役,则非常清晰,就是入京师入屯为卫士。 这部分涉及的“役”,均为兵役,是军事义务,也是国家义务。 而更践,原意为两分,但随着戍卒服役时间改为一年,更戍之徭在汉初即已消失,实质上“更卒”只是朝廷、地方发徭的一个“账本”,其内容,是劳役义务,也是地方义务。 那么,放到秦朝,“卒”的“更戍”仍旧存在,只是在使用“冗募”进行弥补,“更徭”当然也继续存在,只是有“徒隶”进行分担,哪怕身受“复除”的优免,成为“正卒”,一样要服一年正卒军役(轮番到京师宿卫),之后还要去边疆屯戍一年。 之前我们引用过的《史记·陈余张耳列传》中就对天下人对秦政最不满的地方有所总结:
在《史记·项羽本纪》中,还有这么一处记载:
在这里,徭使和屯戍,也是分开的,过往,我们总把这个“徭使”理解为入秦修筑长城、骊山陵等“工役”,屯戍则是长城边戍,现在看,未必如此,“徭使”可能也是“卒”承担的一部分带有军事性质的任务,比如转输军粮等,因为看秦朝发徭律条,其“工役”使用的,很可能主要是刑徒,而非“更卒”。 而屯戍,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见于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
这个案子可以称为“毋忧案”,说的是,汉高帝十一年八月时,夷道的丞嘉审理了一个案子。 当年六月,一个名叫“九”的“发弩”找到了男子“毋忧”,告知他已经被征发进入“都尉屯”军,“毋忧”接受了“致书”,也就是入伍通知书后,没到屯所报道。 “毋忧”的供述,我是蛮夷,成年男性,每年缴纳56钱当做“徭赋”,不应该被征召进屯军,所以,名叫窯的尉派遣我去参加屯军,我没去,跑了。其他事实都像“九”所说的。 名叫窯的尉说,南郡郡尉发令征召“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说不许发蛮夷男子入屯军,哪怕不当“为屯”,也就是征召,我已经下令,他就是“屯卒”,却仍然跑了,什么原因? “毋忧”回答说,我们蛮夷有自己的君长(臣服汉朝),每年出“賨钱”,也就是区别于编户民的代徭税钱,就是享受“复”的待遇。这部分没有官吏的回复和解释。 “嘉”的判词先复述了案情,并提到“窯将不当为屯者发屯”和“毋忧亡去”两案都要审理,不过拿不准“毋忧”的定罪,上报上级后,司法官给出的意见是,要么“腰斩”,要么就没罪。 上级结论是:当腰斩。 这段简文虽然繁复,其中却有太多信息量,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秦汉之际的军事体制。 比如“复”的法律概念,即免除“徭赋”,而这之中是包含了“兵役”的,也就是“不当为屯”。 而“入屯”即为“屯卒”,只要你接受了“发弩”传递的“致书”,你已经属于“军人编制”,不到屯所,就是“逃兵”,逃兵即要处以“腰斩”。 发屯的人是谁呢?是南郡郡尉,而他要去参加的是“都尉屯”,要么,南郡设置了备塞都尉,要么,就是南郡郡尉即等于“都尉”。 而此案最后的争议也说明,“毋忧”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是最后的判决,却采取了一码归一码的态度,即,既然接受了致书,哪怕是错误的、违法的指令,也必须执行,你可以事后申辩甚至上告,但是不执行命令,就要按照逃兵的刑罚腰斩。 五 综合整个“毋忧案”的所有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发现,“为屯”、“发屯”,是秦汉之际军事体系里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个“屯”字,或许正是我们解开一系列谜题的“钥匙”。 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看起来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职责,但却能看出一些端倪,简言之,中尉在京师的军事任务是巡守类,而非屯守类,卫尉则是“掌宫门卫屯兵”,而郡尉则说的很清楚“典武职甲卒”。 实际上,中尉和郡尉本就是对称“中外”的类似岗位,而商鞅变法时代“中卒”的真正得名原因,应与“中都官”的“中”有关,即中都之卒,以区别于普通的“卒”,其“已复”,也就不需要给县里的“卒更”之徭,而是给“中都”军役,他的管理主官,就是邦尉—邦司马—邦候系统,换言之,即进入中都系统的军事编制。 只不过,随着秦国的扩张,原本的“邦—县”管理,扩充为“中都 郡—县”管理,原本的“举国中卒”,实际上变成了“内史中卒”,而郡的“中卒”则复制为郡的军事力量,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区分和管理,虽然名称仍为“中卒”,来源却不仅限于“中都”。 这个过程的例证,即在于秦的“内史”地位的下降,根据前人学者基于兵器铭文的研究,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史”都是作为“副丞相”的角色而存在(主管公家钱谷、主管内史地区的军政、主管文书转递),这个角色,逐步下沉,剥离、分拆其的权力,直到西汉时代,内史变为京兆尹等完全的地方官员角色。 而最先剥离出来的,应该就是“中卒”的统帅权,即设置“中尉”。 中卒,即汉代的“正卒”,包括材官引强、材官赾张和轻车士(轻车按照史料说法,也是车轼上架强弩,战斗技巧都一样是“射”,只多了一个“御”),他们在商鞅变法之后,是秦军出征的战斗力中坚,在平时,则回归本县、道。 《汉官仪》(李贤注《汉书》引用)中记载:
也就是说,汉高祖“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里的“材官”,实际上是有标准的,即武力值高的才能被选为“轻车、材官、骑士、楼船”,也就意味着秦国当年也可能是使用这个标准选拔的“中卒”,当然,最初还不包括骑士和楼船。 最重要的是:“各有员数”,也就是有编制定额,靠的是立秋后的课试分出的殿最。 再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的一条律文:
发弩,即材官,即引强、赾张,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有县发弩,则说明,发弩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是由“县发弩(啬夫)”负责,他的任命上级是“县尉”。 此处“士吏”与“发弩啬夫”并论,按照一般说法,士吏为秦汉低级武官,在《居延汉简》中,士吏地位在候长之上,尉之下,在上述律文中,肯定看不到候长,但是有发弩啬夫和发弩,而且分别有“射不中”的惩罚,说明,发弩啬夫不等于发弩,也就意味着,发弩啬夫管理“发弩”,而士吏则是和发弩啬夫并列的县“武职官”。 县一级是固定的,上面的政区,却有内史和郡两种,但《二年律令·秩律》中,兵种管理的“令”,内史和郡又基本一样,只是内史多了“枸(勾)指发弩令”,为什么区分,我们不得而知,但它们有“令丞”,则说明属于日常管理职位,而非战场临时职位,是可以确定的。 而在确认了“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都是兵种管理职位之后,则,中尉、车骑尉、卫尉、郡尉,其中上层的职位是整齐划一的:
也就是《商君书·境内篇》中,军事指挥序列的上半部分,这个编制名称与《大通汉简》对照看:
尉,是校的主官,司马是部的主官,候是曲的主官。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汉晚期军事组织对秦国、秦朝军事制度的继承。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秦汉军事制度完全一致,以汉代军事制度的记载追述秦朝即为合理?又是否意味着中尉、车骑尉、卫尉系统完全相同? 答案是否定的。 在卫尉系统中,存在一个官职——卫尉士吏,为其他系统所无,又在上文中的《秦律杂抄》简文中出现,有意思的是,《二年律令·秩律》里特意提到了卫将军士吏和卫尉士吏为百二十石级,而没有提到“县士吏”。 但是在《二年律令·捕律》中,又提到“士吏”:
士吏是县尉的属官,并无疑问,按照与“捕盗贼”有关的职责,则士吏应该负责地方的守御和卒的管理,而这个职务,为卫尉、卫将军所有,却未记录中尉有设,原因何在? 因为卫尉管理的是常态的“屯军”,而中尉却没有常态的“屯军”,只有少量“中卒”构成的“治安军”,所以,辖下有兵种主管,却不存在基层军吏的配置,也就是所谓的“有头没脚”。 由于简文联缀的问题,孙闻博在《秦汉军制演变研究》一文中对《二年律令·秩律》中一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排(文中数字为简号),三解经过推演后表示认可:
简化一下,即:
我们知道,秦汉都以“六百石”作为坎儿,以上为“显大夫”,先说上半部分,中央诸尉与郡尉,对照关系尚不明显,而司马一级,发弩、司空、轻车一级,候一级,明显形成了“中—郡”的职务对照。 如果我们考虑到商鞅变法时,仅见邦(国)尉,可能集合了诸尉的职务和权力的话,这种对照关系,就自然形成了,即自上而下的“中—郡”对照。 这种关系,孙闻博在《秦汉军制演变研究》一文中已有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正如上文所述,商鞅变法时,秦国的中都官军事职官,就是整个秦国所有的军事职官,则《二年律令·秩律》中体现的完备的中尉系统、卫尉系统、卫将军系统、车骑尉系统,应该即自其基础上衍生发展而成。 拆解开来,看中(尉)—司马和郡尉—司马系统,带“中”和“郡”字的,我们可以理解为“复制”的设置,为:
卫尉(卫将军)—司马系统是这个样子: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卫尉—司马系统之下,没有中、郡尉—司马系统下,兵种管理的主官,而多了百二十石的士吏。 再看车骑尉—司马系统则应该是这个样子:
汉景帝时,曾改郡尉为郡都尉,可见,加“都”字,在汉初的武职更名上,属于常例,也可能是史书记载时不知有车骑尉,所以加了“都”字,这种情况在史书编撰上偶有发生,比如《新唐书》提及唐代兵种“兵募”时就有去掉“募”字,而误解为“兵”或“府兵”的情况。 言归正传,冯唐的这段记载,实际上指明了,车骑尉的执掌范围,包括中尉和郡国车士,注意,是“车士”而非“车卒”。 六 称“士”不称“卒”的,还有“卫士令”的“卫士”,琅琊刻石上,就有这么一句:
“卒”和“士”并称,到底是不是一个概念? 按照《史记》三家注和《汉书》的说法,“卫士”是一个普遍概念,尤其是在西汉、东汉,让人很难理解“士”与“卒”的区别,但是在《秦始皇本纪》中嫪毐叛乱的记载中有:
此处,县卒、卫卒,都是“卒”,尤其是“卫卒”,并未使用汉代常用的“卫士”称呼,同篇文字还有秦二世被杀的政变记载:
上篇文章我们已经解释过:
那么,《列传》中出现的“卫士素服持兵内向”,很可能就并非秦朝的故事,而是汉人口中的描述,因为依照三解的判断,“周庐设卒甚紧”中的“屯卒”,应该属于卫尉所属的“尉—司马—候”系统管理,而非“卫士令”管理的“卫士”,这在秦国,实际上是两种兵员。 即雷同于战阵之上的“中卒”或称“士”(如骑士、材士、轻车士)与“卒”的区别,在宫殿防卫上,秦国也一样分为“卫士”与“卫卒”,卫士数量较少,归属于“卫士令”管理,而卫卒的数量较多,归属于“卫尉—卫司马—卫候”管理,以“屯”为单位,驻军设宫墙外,形成以“宫名”冠名的“屯军”,这种制度被西汉继承,却因为汉代兵员身份的混同,“卫卒”和“卫士”最终合一,不再区分。 但是,由于秦国、秦朝兵制的记载,主要为在汉代制度基础上的“回溯”,所以,尽管有上述《秦始皇本纪》中的“卫卒”、“设卒”,以及“卒士”并称的记录,仍以汉代人的认识视野,将之混为一谈,乃至于今天的诸多研究者仍困于其中。 事实上,正卒,即“中卒”,是一种特定的兵役身份,以区别于普通的“卒”,这种“卒”,史料可见的,有“乘城卒”、“亭卒”、“更卒”、“戍卒”、“转卒”、“屯卒”等等,一个字说明其任务区别,后一个字说明其卒的身份。 结合上文中“毋忧案”可知,“发弩”负责递送“致书”给“屯卒”,那么,县中的“发弩”也就在执行着“动员屯卒”的行政职责,士吏,同样执行着治安警备相关的行政职责,“卒”和“士”的区别, 可谓一目了然,一个是被管理者、被动员者,一个是管理者。 汉代人卫宏在《汉官旧仪》中记载:
王彦辉在《论秦汉时期的正卒与材官骑士》一文中,已经发现了“材官、轻车、骑士”与普通“卒”的绝对不同,并指出亭长即校长,其属下为求盗亭父,均为“发弩”,也就是材官中选拔产生,而非退役的材官中产生。 卫宏记录的汉代制度,实为汉代中晚期的军事体系,但是其中的一些说法,很有参考价值,比如“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明显仍保留着对“材官”、“骑士”选拔的遗风,尽管这个时代,只要是个“民”到23岁就已经是“正卒”,而不再像汉高帝时代“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才能做材官、轻车。 这个变迁,已经足称巨大,这是汉朝统治下的变迁。 另外,看“边郡”的设置,实际上是“特殊军事区”,即“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也就是说,这套“尉—司马—候”以及“尉—司马—千人”的“野战军事组织”,不管理“民”,只管理“屯卒”,也就不需要“给卫士”,轮番卫戍京师。 尽管没有对应的记载来说明“轻车士”的安排,但是我们根据“轻车”的组成,即御手、弩手和格斗兵的设置,参考《二年律令·秩律》中县道的官职安排,可以猜测: 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尤其是“厩”,极有可能是“轻车士”的御手管理主官,毋乘车者中的髳长,极有可能是格斗兵的安置部门,也正因为“轻车”作为兵种消失,髳长的职能也因此失传。 这些是“居县”的“中卒”的平时状态,“居中都”的“中卒”我们下文会详解,而他们的“被管理”,比如县级的发弩啬夫、郡级的发弩令,序列齐整,却再不见于“卫尉屯军系统”和“卫将军屯军系统”,史书中的战争记载更是不见其名,甚至在军事相关的汉简记载中,也不见其存在,都说明,“发弩令”、“轻车令”之类的“兵种诸令”已经不再统兵参加“屯军”,到《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的时代,这些官职更是干脆消失不见,更印证了三解的判断。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有趣的结论,即在《二年律令》时代的汉军,与《商君书》时代的秦军,《大通汉简》、《汉官旧仪》时代的汉军,根本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形态,而由于《二年律令》的时代上接亡秦,本身就是秦国变法之后150年军事体系变迁的集大成者,既是商鞅变法时代军事体制演变的结果,也是后世两汉军事体制变革的开端和底板。 而其具体的形态,则迥异于《商君书·境内篇》中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诸令” “二五百主” “邦司空”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四军”:
总而言之,此时的“秦军”,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区别,在野战和屯卫编制中,战斗力中坚已经转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备武职”而没有“常备军”。 带有“常备军”色彩的,只有卫尉—卫尉司马系统管理的“卫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岭之戍,但本质上都属于“临时”性质。 七 这种“临时性”,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即在于秦及汉初“低级武职官”的“缺失”。 考诸《二年律令·秩律》,唯一一个“低级武职官”即上文中与“发弩”并列的“士吏”,其实是“屯卒”的基层管理岗,说得现代点,就是“军法官”或“军政官”,所以,无论是边境的屯戍,还是京师的屯卫,还是出征的屯军,只要是“屯”,都会有“士吏”的设置,他们用“法律”为大秦服务。 在曹操《孙子略解·作战篇》中的说法是:
也就是说,打车战,5乘战车即为1队,队官为仆射,10乘战车则为1官,官长为卒长,每10乘战车,还要配备2名将吏,实际上就是“士吏”,因为卒长级别就安排上“将”,有点太高了。 这个编制名称与《大通汉简》对照看:
也就是说,步兵中的“官”一级编制,主官叫“五百将”,身份上与“卒长”略同,甚至“卒长”还要高一些,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卒长”的秩级为五百石,“候”为六百石,可见,西周、春秋时代遗留下来的乘车者高贵的观念,仍有所延续,只不过,随着车兵在两汉之际的衰微和消亡,“卒长”这个职务到《后汉书》、《续汉书》记载的东汉兵制中已经看不到了。 只不过,这个编制再往下,就难以确认了,参见《秦律杂抄》中规定:
徒卒上值,署君子是管理者,屯长、仆射是管理者,不告,就要负连带责任;而不当在军中取食的,徒食、屯长、仆射,作为管理者,也要被罚;卖军粮,则同车食,也就是1车的10个人,与屯长、仆射不告,要一同被罚,“士吏”没抓到,也要受罚。 到底屯长、仆射是同级别的步兵、车兵管理者,还是屯长低于仆射,均为步兵的管理者,这是两种可能性,从“徒卒不上宿”一句来看,这段简文,实际上说的是步兵,也就是屯长为五十人首领,仆射为一百人首领,也就是《商君书·境内篇》中的“百将”。 再往下,《说文·金部》“鐸”字引《军法》:
《后汉书·宣秉传》注引《军法》:
两伍制和什伍制并存的原因,即前者为车兵编制,后者为步兵编制,一个是“五五编制”,一个是“五二编制”,而《商君书·境内篇》里实际上只记载了“五二编制”的步兵,而没有特别强调车兵的特殊编组,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当时本就是“五二编制”,“五五编制”反而是汉朝用兵规模暴增之后,自行发展的产物。 事实上,《大通汉简》、《居延汉简》中的汉代中后期军制都显示出,哪怕步兵,也主要在使用“五五编制”,从而让“校”级编制,也就是“尉”指挥的部队,能够具备单独成军的规模,而非商鞅变法时代的附属单位。 “百将、屯长、什长、伍长”,这四个基层职务没有秩禄,则只能属于临时军职,事后以爵位酬赏,战时或也以爵位定职,他们也不存在于平时状态下的“养兵”序列,可以说是军功爵制与军事体系少有的交接点,更是“屯”的临时性质的最大表现。 但是,作为个人,这些“士和卒”,终究要与国家产生联系,最直接的秦国制度的例子,就是嫪毐之乱中的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纪》明确写道:
这一处记载,也恰恰是三解细究嫪毐之乱的核心原因,就是这几个名词,包含了秦国“平时军事体制”的几乎全部。 因为嫪毐谋反行为的特殊性,他不可能采取“正常”的经过“相国府”的公文程序,进行耗时过长的“兴发”,那不是叛乱,是打内战,所以,他最优的选择,即调动“常备武装”进攻秦王政,这样才能避免夜长梦多,而且,各部主官只要发动,也就很难下船。 也就是说,县卒、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不应断句,嫪毐本人舍人用不着矫玺,只能是这些有私臣的外族君长),这四支力量,就是内史地区除了秦王政身边的郎宦者之外的几乎所有常备武装。 请注意,县卒、卫卒、官骑,这三个“官军”,其实归属于三个系统,所以在政治清算时,卫尉、内史、中大夫令都被车裂,按照《汉书·公卿百官表》,卫尉领卫卒,内史涉及到发县卒的伪造公文下达,官骑则可能归属于中大夫令统帅。 非常有意思的是,“中尉”并未名列其中,要么,就是“中尉”明智,没有卷入这场叛乱,要么,就是“中尉”根本没有“常备军”部下来参与这场反叛。 三解,其实倾向于后者,理由,即在于“县卒”和“佐弋”这两个名词,“县卒”,只能理解为内史属地下的各县“卒”,否则,就应统称为“发中尉卒”,这个词组,在汉高帝时代和汉文帝时代,都有使用。 也就是说,嫪毐并没有“发中尉卒”,却“发县卒”,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中尉”在秦王政初年根本就没有“中卒”在手,而这部分“中卒”的去向,恰恰要看“佐弋”。 秦始皇的好儿子秦二世,“尽征天下材士五万人”到咸阳“屯卫”,主要任务就是“教射狗马禽兽”,也就说明,在秦二世之前,“天下材士”是不需要“尽征”,也就是全部到咸阳“屯卫”的,这支新屯兵,是秦二世创造的。 而他们的任务,就是“涉猎”,在功能上,恰与“佐弋”重合, 那么,在这之前,宿卫京师的屯卒,或称卫卒,是从郡县征发的普通的“卒”,那么,“中卒”们除了担任基层治安官吏的部分,在咸阳的任务是什么? 恐怕就是在“佐弋”的管理下,作为秦王的“私人”,侍奉射猎并维持技艺水平,这种安排,与“官骑”归属于“中大夫令”这样的私属重臣逻辑类似,即在和平状态下,由君王控制军中精锐,而非置于丞相为首的官僚系统之下,从而成为君权的军事保障。 也正因为如此,“佐弋”才有资格和卫尉、内史、中大夫令这样的二千石高官相提并论,排名第三的被腰斩,否则,仅仅是少府的属官之一,根本没资格列这个名字。 而戎狄君公舍人,其实是最特殊的一群人,不过研究也比较多,结论是属于秦的“属邦(典属国)”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也显示,汉代的“典属国”属官有“千人”,正是秦汉骑兵的“曲”级长官,说明秦的“属邦”很可能以居住在咸阳的臣服的“戎狄君公”部下的舍人,组成了一支“胡骑”。 作为定居文明并不熟悉的“特种兵”,“胡骑”和“官骑”,都是远远有别于商鞅变法时代制度底本的新事物,而本文中叙述的重点,实际上是以《商君书·境内篇》为起点,以《二年律令·秩律》为终点,自秦国变法之后至秦朝灭亡的军事制度变迁的一个还原尝试,对于“骑士”、“常备军”等问题,将在下期重点讲述汉代军事制度变迁的文章中有所体现,敬请期待。 (未完待续) - E N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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