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犁书 2018-12-28
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3号[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均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作斗争需要而制定的。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围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中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事管辖权。”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缔结和参加了许多有犯罪行为规定的国际条约,且今后还会参加一些国际条约。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为信守承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打击国际犯罪,特别将普遍管辖原则规定到我国刑法中,当然也是顺应国际刑事立法的需要。
  本条所说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是指已经由仝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犯罪规定的国际条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海盗罪、贩毒罪等。凡参加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就承担了与这些国
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义务。犯了上述罪行的人,到任何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该缔约国如果不将罪犯引渡给他国,该国就要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该国的法律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对这类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我国领域外犯了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而进入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对没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犯罪,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二,必须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果我国对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我国对此就不承担义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凡是没有声
明保留的舰定,都属于我国所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本条所说的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侦查、起诉、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六版]郎胜主编)第8页

注释

  本条是关于刑事管辖中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的规定。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就应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本条规定,行使普遍管辖权受到一定限制:(1)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该行为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5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