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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发布八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kmstgj 2018-12-29

2016年以来,全区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中,依法敢用善用执行手段,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坚持引导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重,对一批构成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定罪量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现通报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邓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其罚款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配合将法院查封车辆交给法院处置,归案后仍未履行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阮某某与邓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判令邓某某支付阮某某运输费795000元及利息。2016年6月17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邓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武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邓某某位于南宁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和两台小车。法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查封的房产因设定有抵押,处置后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暂不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但被执行人邓某某拒不配合将法院已查封的丰田牌小车交至法院拍卖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开办广西凌云锦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又是其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至今仍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2017年9月8日,武鸣区法院决定对邓某某罚款10000元,但邓某某既未缴纳罚款,也未执行生效判决。鉴于邓某某上述行为,武鸣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邓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18年10月17日,武鸣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刻意隐匿、转移租金收入,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判令李某支付徐某1090万余元。长洲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有53万余元的租金收入,李某将该租金收入全部转入其弟弟的个人账户,但姐弟俩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显然李某系刻意转移财产。2016年7月21日,长洲区法院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司法拘留期间,李某仍态度蛮横,拒绝履行义务。2017年2月15日,长洲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义务,而且将被执行标的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阻碍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陈某某诉莫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判令莫某某立即停止对陈某某宅基地的侵权行为并拆除宅基地地面上的所有建筑物。判决生效后,莫某某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平南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莫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莫某某置之不理,并将被执行标的土地出租给某食品有限公司以抗拒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7年6月3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四 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迁出已被法院拍卖的房屋,蓄意抗拒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辛某某、施某某与他人民间借贷六件案件,桂平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3)浔民初字第1805号、2843号、2844号民事判决和(2013)浔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调解、(2014)浔民初字第1481、1804号民事判决。六案债权人先后于2014年1至8月期间向桂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15日,桂平市法院依法拍卖施某某所有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2队的一栋房屋,并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责令辛某某、施某某在六个月内将拍卖的该栋房屋腾空给买受人,但辛某某、施某某拒绝从房屋迁出,致使无法交付房屋给买受人。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对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辛某某进行刑事拘留(施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9月14日,辛某某及其家人将房屋腾空给买受人。2018年3月27日,桂平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辛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辛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履行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秦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且捏造虚假租赁情形妨碍法院对其名下财产的拍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钟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3)青民一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除确定相关车辆、房产归属外,还确定原告秦某应分期补偿被告钟某800万元。青秀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了对被执行人秦某名下位于南宁市某国际公馆房屋的拍卖程序,秦某向法院提出其已于2014年12月29日将该房屋出租并收取了房屋租金190万元,承租方杨某亦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及转账凭证,为此法院暂停拍卖房屋。后经查明,2016年9月19日至20日,由秦某之子秦某某出资30万元,韦某出资20万元,利用秦某某、韦某、杨某、秦某等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制造了杨某分六次向秦某支付租金共计190万元的假象,秦某收到前后立即把款分成多笔转给韦某等人。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桂0103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秦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六 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案件执行期间依然进行购买高档小轿车及多份人身保险等高消费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吴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判决,判令吴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吴某某没有主动报告财产状况。经法院调查查明,吴某某在被执行期间,于2017年4月25日以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凯迪拉克小轿车,自己交首付款41572元,每月还款4880元至2017年10月;于2017年5月2日向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购买货车一辆。判决生效后及案件执行期间,吴某某购买多份保险并缴纳保费至2017年10月,每月缴纳保费共计7700多元。2018年4月24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开庭前夕吴某某家人主动代其归还5万元欠款,同时与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欠款的偿还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5月4日,象州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七 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未按时、如实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案件执行期间投入巨资开办公司,且一直以各种方式躲避执行,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最后被判处罚金20000元

【基本案情】

陆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和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判令徐某某偿还陆某某借款人民币59 969.05元及利息。2013年7月,灵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徐某某没有按时、如实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且一直躲避执行。经法院查明,徐某某是广州嘉埔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2日,注册资本三千万元。因躲避、逃避执行,灵山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9日将徐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7月24日,徐某某在广州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灵山县公安局。2018年9月12日,灵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徐某某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鉴于徐某某在归案后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判处其罚金20000元。

案例八 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隐瞒、转移转让财产所得收入,申请执行人通过“公诉转自诉”成功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农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1425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农某某于2017年3月15 日前一次性付清合伙欠款38 510元。但农某某没有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农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地上作物转让他人,取得转让费435000元,农某某将该款隐瞒、转移,没有用于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天等县法院对农某某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但其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2018年4月11日,黄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对农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但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黄某某遂向天等县法院提起自诉。天等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农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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