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第十一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二条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例1: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3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30000-30000×20%)×20% -1410=3390元 例2:假如某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13000元,则这笔所得应扣缴税额为: (13000-13000×20%)×70%×10% -210=5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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