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梁某是上虞区百官街道某小区的住户,他们同住一幢楼,同走一个楼梯,赵某住三楼,梁某住四楼。2018年5月17日,赵某打开卧室壁柜,发现柜内被子已因受潮而全部发霉,且柜内壁发黑,遂断定此系楼上漏水所致。于是赵某找到楼上住户梁某,要求其维修、赔偿。而梁某认为,漏水原因不明,有可能是赵某自家内卫水管爆裂所致,不予赔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遂请求该社区调委会进行调解。经查,此处漏水的原因系四楼住户梁某内卫铺设的水管渗水导致三楼赵某内卫渗漏,并使得相连的卧室壁橱受潮发黑。 经社区调解员调解,梁某承担一切维修费用3000元,并赔偿赵某损失费2000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享有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其中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相邻权纠纷,赵某、梁某之间的关系属于相邻用水、排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四楼业主梁某存在因水管渗水这一加害行为,导致了三楼业主赵某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而且对该后果梁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有权要求梁某进行维修,并予以合理的赔偿。 来源:上虞区司法局百官司法所 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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