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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审判实务中相邻关系与侵权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苛求知识的人 2023-06-14 发布于河北

作者:苏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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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淄川区某生活区4号楼5单元1层东侧房屋所有权人(张某长期不在此房屋居住),赵某、汪某、丁某分别是二楼、三楼、四楼东侧住户。2020年1月13日17时左右,张某接到一楼邻居电话称张某的上述房屋外墙漏水严重,导致整个单元停电,让张某过去查看原因,张某到上述房屋查看,发现室内四壁往下淌水,地面积水严重,厨房棚板及墙面包括室内部分物品被污水浸泡。经查,当日三楼住户在家洗衣服排水,楼上下水管道堵塞致使污水流到二楼,通过二楼地面渗漏到一楼。事后查看下水管道,二、三、四楼共用一根管道,一楼单独一根管道。事发后张某与赵某、汪某、丁某多次协商并通过社区等部门调解处理,因汪某拒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赵某、汪某、丁某赔偿其财产损失、疏通管道维修费等共计10 000.00元。

【案件焦点】

相邻关系人之间产生纠纷时,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张某、赵某、汪某、丁某系上下楼住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不动产住户对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均负有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管理、维护下水管道、确保下水管道畅通的义务,如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并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三、四楼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下水管道内的反水到二楼,从二楼漏到一楼,这是一楼住户遭受财产损失的唯一原因,在二、三、四楼住户都无法完全排除其存在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情况下,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依法确认本案二、三、四楼住户在长期使用共同的下水管道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行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二、三、四楼住户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存在较小的过错,依法确认二、三、四楼住户在本案中过错程度相当,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汪某、丁某分别赔偿张某2 8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系上下楼住户之间因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原告与被告都不能证明案涉下水管道由谁堵塞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应该认定如下几点:

一、本案是否适用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它实际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其不动产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延伸,是一种法定权益。判定相邻关系需要以不动产相邻为前提,且因其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则要求其基础权利不可存在瑕疵。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系淄川区某生活区4号楼5单元一、二、三、四楼东侧房屋所有权人,原告与被告彼此不动产相互毗邻且房屋权属关系明确,应认定为符合相邻关系的构成条件。

二、本案侵权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一楼住户遭受损失的唯一原因是二、三、四楼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导致下水管道内的反水到二楼,从二楼漏到一楼。至于下水管道是什么时间堵塞,堵塞的具体原因以及由谁造成,原被告均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从侵权构成要件来看,本案中三被告的日常生活用水行为能否认定具有违法性是一个关键的方面。从行为上来看,日常家庭用水是十分普遍且平常的,正常的生活用水并不具有明确的可归责性,但是具体到本案中,不可一概而论,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三被告均辩称该楼之前从未发生过下水道堵塞的问题,且根据证人证言和视频录像等证据能够认定二、三、四楼的下水管道堵塞乃是导致反水的唯一原因,即可以推定三被告中存在不当用水的行为。虽然法律中未明确住户对下水管道有维护义务,但因上下楼住户之间相邻关系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则应认定不动产住户对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均负有合理使用、管理、维护、确保下水管道畅通的义务,即负有对共用下水管道的审慎使用义务及合理用水排水的注意义务。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亦作出了如此规定。

在此前提下,三被告的不当用水行为因违反了其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而具有违法性,同时从庭审情况看,下水管道的堵塞是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二、三、四楼住户都无法完全排除其存在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情况下,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依法确认本案二、三、四楼住户在长期使用共同的下水管道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行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因此认定侵权关系是成立的。

对于共同侵权问题,本案三被告符合数人侵权的条件,虽然本案三被告的侵害行为没有提前的共同认识,不符合主观说主张的意思联络行为,但是根据客观说主张的关联共同,则不能否认其具有同一时空上的关联行为。下水管道的堵塞是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其时间跨度虽久远,但不能排除每一住户可能存在的不当用水对最终堵塞结果的叠加帮助作用,此过程是持续进行的,故不能消除三被告行为的时空上的关联性。本案的侵权损害在理论上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因实际加害人无法确定,实际加害范围也不确定,且无事前的共同意思联络,故认为更类似于共同危险行为,即构成广义上的共同侵权。

三、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份额的划分应同时考虑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力,本案中二、三、四楼住户因皆为推定过错,且三被告对最终下水管道的堵塞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无法分割,二、三、四楼住户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存在较小的过错,故责任大小难以确认,依法确认二、三、四楼住户在本案中过错程度相当,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三被告平均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本案中三被告虽然系共同侵权,但此处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的使用应持审慎态度,不应随意扩大责任范围;另一方面,本案涉及邻里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同一栋居民楼上的上下楼住户,在推定三被告都具有过错的前提下,考虑到维持邻里关系的和睦,更加不能对任何一方随意加重责任,否则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反而会造成激化矛盾破坏邻里关系的恶劣后果。

本案的法律适用,在《民法典》施行后,其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也分别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进行了规定。因此,本案的裁判结果在《民法典》施行后亦具有法律依据,能够做出同样的认定结果,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裁判具有相应的借鉴作用。

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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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社会制度最终都是谋求人类生活的和谐与幸福,民法更是对此孜孜以求,但人们之间的纠纷仍不可避免。俗语“远亲不如近邻”,这也足以体现出邻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性。密切关系既可使人们和睦相处,也易滋生邻里纠纷。对于相邻权,无论之前施行的《物权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还是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均有规定,但如何界定该权利,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各自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本案以判决的形式,对相邻权如何合理行使予以规范,让人们形成普遍遵守和认同的生活规则,并最终接受该生活规则,使所有人不仅意识到有随心所欲的生活权利,更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把尊重他人权利变成自觉意识中的法制化,才能以此来协调相邻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进而实现邻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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