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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两千年史》:罗马共和国之平民与贵族斗争2

 思明居士 2018-12-29
《古罗马两千年史》:罗马共和国之平民与贵族斗争2

罗马共和国之平民与贵族斗争2

(2)罗马共和国卡西乌斯土地法案(公元前486年)

土地问题一向是罗马共和国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焦点,在共和国的各个历史阶段,这一问题都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在争取土地权利的斗争中,平民(也包括少数贵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公元前 486年,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之一斯普里乌斯·卡西乌斯(斯普里·卡西乌),提出了一项土地法,决定把从罗马征服区的“公地”,也就是从赫尔尼其人(赫尔尼克人,赫尔尼西人)夺来的大片土地在人民中分配:一半给拉丁人,一半给罗马平民。另外他还想严格限制贵族占有公有地的数量,把一些已被贵族私人占用的公有地收回来和新获得的土地一起分配给平民以解决平民无地的问题,并对贵族占有的土地征税。执政官的这一作法照顾了平民的利益,却遭到元老们的激烈反对。他们一方面说卡西乌斯沽名钓誉,想当国王;另一方面又煽动罗马平民说卡西乌斯把土地分给拉丁人损害罗马人的利益。因此,公元前 485 年,在一个法比乌斯家的执政官的主持下,人民大会竟判处前执政官卡西乌斯死刑。

这是一次“民主”的胜利,也是一个残酷的教训。处死了卡西乌斯,土地改革成为泡影,贵族更加苛刻,人民才觉悟到受了欺骗。这以后每年保民官都提出土地法的问题。连续十几年保民官同执政官之间不断发生斗争。

(3)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

罗马是个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具有十分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需要,罗马人在本部族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吸收了地中海地区其他国家的影响,终于形成了一套古代世界最庞大的法律体系,一般称为罗马法。它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出现,到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公布的所有法律。罗马法是建立在奴隶占有之上的法律,奴隶根本不被看成人,因而不受法律的保护。罗马法体现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维护了奴隶制统治秩序,同时也给后世留下了一份关于古代罗马社会权利关系的真实记录。

在远古罗马,阶级分化还不十分显著,人们社会行为的准则是由约定的风俗习惯来决定的,还不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共和国初期罗马虽然有了保民官,但还只能囿于已有的法律来行事。那时罗马通行习惯法,没有写成文字,并无成文法。习惯法占据了主导地位,习惯法的规范十分含糊,司法带有宗法和宗教性,由元老、高官和祭司等贵族领导人掌握。习惯法的解释和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属于贵族,这种权利变成了贵族压迫平民、维护其统治权利的手段。

平民为争取自身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早有编纂成文法的要求。据说在公元前 462年,保民官哈尔撒(Terentilius Harsa)提出了编纂成文法的要求。希图通过制定一部成文法律,来限制贵族专横无忌的行径。贵族先是竭力反对,过了 10 年,贵族才被迫接受了制定成文法的提议。公元前 451 年组成了一个 10 人委员会(decemviri),其成员全是贵族。责成这个委员会在一年之内把过去的习惯法,包括公法和私法,归结成文。为了使他们工作方便,当年的执政官和平民保民官以及其他官员都暂停行使职权,国家全权都交给 10 人委员会。据说10人委员会曾派人到希腊考察过新法(为梭伦所订立),公元前451年,10 人团编出了 10 个表,镌刻在10块铜牌上,公之于罗马集议场。但平民犹感不满,公元前450年改组10人委员会,继续从事法典的编纂工作。第二个委员会由 5 个平民 5个贵族组成,其中只有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阿皮乌·克劳狄,阿匹阿.克劳狄,阿皮厄斯.克洛迪厄斯)连任两届。两个委员会的工作加上后来的一些补充,又加上了两个法表。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

据说第二个 10 个委员会任期满后不肯退位,不交出政权。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尤其专横,因而引起平民的愤怒,出现了第二次平民的脱离运动。公元前 450 年,平民集体退到阿芬丁山。在平民的坚决要求下,10 人委员会被迫下台。关于第二个10 人委员会的说法很可能是虚构的,很可能只有一个 10 人委员会。

《十二铜表法》的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律,从法律条文来看,十二铜表法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包含着产生于不同时代、互相矛盾的各种法规。本质是保护贵族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严格维护私有财产,但法典的编纂依然是平民的一个胜利。因为法律既已编制成明确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贵族便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解释习惯法。

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和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地方。恩格斯指出:“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象古雅典和罗马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的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

不过,由于贵族仍然保持特权地位,平民在法律上还不能和贵族处于平等地位。例如,在法典中虽已规定了诉讼程序,但平民对起诉时所用的术语和具体程序不熟悉,法庭开庭日期也未公布,因而平民起诉受到限制。尤其是在法典中规定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更是说明他们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在这以前,贵族不与平民通婚而在内部实行联姻,可能习以为常,但从未有过法律禁令。十二铜表法中规定这两个等级不许通婚,反映了贵族维护特权实行封闭达到顶点。这条被西塞罗等人斥之为不公正的立法,遭到平民强烈的反对,过了五年通过坎努利优斯法案,取消了这个法律禁令。

(4)罗马共和国瓦列里乌斯—赫拉提乌斯法(公元前449年)

罗马共和国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颁布后,平民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在经济上仍处于困境。平民领袖的政治社会地位也仍不能和贵族相比。以阿匹阿、克劳狄为首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在任期届满时,仍无心交权,尤其是克劳狄,像个暴君,任意杀戮平民,抢夺他们的财产,加上成文法中的一些条文也没有满足平民的平等权利,终于在公元前449年再次爆发了平民的撤离运动(脱离运动)。十人委员会被迫交权,克劳狄被捕入狱,自杀身亡。瓦列里乌斯和荷拉提乌斯当选为执政官。迫于平民的压力,提出法案并被通过成为瓦列里乌斯—赫拉提乌斯法:

1)、确认平民大会的决定对全体罗马公民具有法律效力,为全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公元前五世纪上半叶,除了原有的库里亚会议和森都里亚会议外,在罗马还出现两种民众大会。一个是平民议会(Co-ncilium Plebis Tributum),另一个是部落会议(Comitia PopuliTributa)。前者只有平民参加,出现较早,最初不是立法机构,只是平民自己商议事情的会议,贵族对之也未加重视。

部落会议大约是代替森都里亚会议而起的,是为了分部落开会方便而出现的新的民众立法会议。在平民与贵族斗争的过程中,平民人数众多,他们的主张日益重要,平民议会也逐渐受到重视,平民议会通过的提案往往不得不成为实际有效的立法。瓦列里乌斯—赫拉提乌斯立法可能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对平民议会的提案加以正式的承认。这样,平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大为提高,发展成为罗马立法机构之一。大概在此同时或稍后,贵族也被允许参加按特里布斯召开的立法会议,于是增设特里布斯大会作为新的公民大会。特里布斯会议开始具有公民会议的性质,它所通过的议案对贵族同样有约束力。

2)、公民享有上诉的权利。被执政官或其他主管官判处重大刑罚的公民可以向人民大会提出上诉。据记载上诉权早在公元前509年就已开始存在,大概10人委员会时取消了。公元前449年的立法可能是恢复或扩大公民上诉的机会。

3)、任何侮辱保民官的人都要被处死,并没收其财产。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以前是通过对神的誓言保证的,现在正式成为法律。可能就在这时,保民官人数增到10人。市政官原是阿芬丁山谷神庙管理建筑的平民公务员,可能也在这时变成了正式的公职,每年由平民议会选出,是保民官的助手。

(5)罗马卡努利乌斯法(公元前445年)

公元前445年,平民又取得了新的胜利。平民保民官盖乌斯·卡努利乌斯(坎努里阿、卡努留,坎努利阿)提出了允许贵族与平民通婚的法案。这是对十二铜表法有关条文的否定,也是对生活现实的承认。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大概是自古以来的传统,并被列在十二铜表法的第十一表中。这项提案,遭到贵族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从根本上触动了贵族的利益,亵渎了贵族高贵的血统,消灭了氏族的权利。但经过斗争,贵族让步了,平民获得了与贵族通婚的权利。

平民争取到和贵族通婚合法权的同时,他们又要求担任执政官之职。次年,保民官卡努留的另一重要提议是平民也有当选执政官的权利。贵族执意不肯,同时提出折衷方案:停选执政官,设立贵族、平民皆可当选的军事保民官(一译军政官)这种特殊职位,行使执政官职权,唯任满后不能进入元老院。军事保民官最初三人,后增至四人(一说六人),事实上贵族占多数。贵族为补偿在设立军事保民官一事上的损失,随之增设了监察官(监察官,拉丁文censor,意为“评价者”。这一职务在罗马政治生活中有独特的作用。开始时掌管户籍调查、评定财产资格并确定公民的等级。后来参与管理国有财产,乃至审定元老院名单,系罗马高级长官中较有权势者。每届选举2 人,任期5 年,执行职务为18 个月。当选人物大都是德高望重,富于保守性的贵族。公元前4世纪中期平民始可担任。)二人,由森杜里亚大会自贵族中遴选。每年选举产生执政官还是军政官则由元老院决定。军政官具有协议性质的执政官的权力,初为三人,后增至六人,无论贵族还是平民皆可出任。这种改变可能也出于军事方面的原因,因为当时罗马对外战争频繁,两个执政官不胜军职,需要更多的军事指挥官,而平民在军队中占有相当大的力量,历来担任各级军官,具有作战经验。据说,公元前444年选出的三个军政官之一是平民。尽管如此,由于军政官是在森都利亚大会选举产生,在那里贵族占据优势,因此在公元前400年以前担任军政官的主要是贵族,平民当选为军政官的甚少。从这里,也可看出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复杂性。

至此,平民在争取政治权利方面,取得了不少重要胜利。为以后平民上层与原有的贵族联合而成" 新贵" 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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