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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所与经营场所混同登记的思考与建议

 asdfg9999 2018-12-31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住所能够确定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两者无论是在登记内容上,还是在登记功能上都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现行工商登记制度将住所与经营场所混同登记,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问题,建议厘清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同的登记功能,进一步放宽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一、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的历史沿革

    从历史沿革上看,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并同时列入登记事项。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均强调企业法人的设立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列入登记注册事项,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合并登记。第二阶段以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为标志,不再将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登记的必备事项。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规定,代之以“有公司住所”。

    我国长期以来将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的必备条件并纳入登记事项,而住所则不作条件要求,也不纳入登记事项。《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固定的经营场所是设立的必备条件,而配套规章却将住所列入登记事项,这是对住所和经营场所规定的混同。《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颁布施行,虽然将住所与经营场所并列作为登记事项,但要求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实质上仍然将住所与经营场所混同登记。

    二、住所和经营场所混同登记的问题

    1.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应成为区别市场主体法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市场主体具备法人资格应满足4个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场所泛指地点,既可以是住所,也可以是经营场所。任何一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有住所,哪怕只是一个收银台或者格子间,也是住所的一种表现形态。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主要办事机构地点或主要联系地址设在经营场所之内,但这并不改变其住所的特性与功能。相比之下,经营场所的形态则因行业特点和经营特点而定,是否需要经营场所也应视情况而定。

    2.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与前置许可的规定相矛盾,现行登记制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规定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前置许可证明。笔者长期从事政府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研究,发现大多数前置许可事项特别是餐饮、娱乐、网吧、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对经营场所条件有严格的要求,达不到法定要求无法取得前置许可证明,无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这实际上是将本应由后续监管的经营场所问题,作为市场主体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交由工商机关代替监管部门把关,属于典型的以审批代替监管。

    3.企业经营范围多元化与场所用途单一化之间存在矛盾。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目的在于确定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市场主体设立经营场所是为了满足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两者混同登记,导致登记和监管部门用经营场所的要求来衡量住所。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降低拆迁成本,甚至要求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拟拆迁的房屋,将社会矛盾推向经济管理领域。

    三、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混同登记,模糊了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导致工商部门在处理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行政处罚、部门协调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进而实现住所和经营场所区别登记,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同时,理顺监管机制,改变以审批代替监管的旧有思维模式,强化许可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对经营场所具有专项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机制。

    结合登记实践,笔者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提出5条建议。

    1.明确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工商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经营场所是备案事项,登记机关依市场主体的申请备案其经营场所。

    2.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后,可增设经营场所,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可与住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备案多个经营场所。备案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场所一并记载于营业执照住所栏之后。经营场所与住所地址不一致的,市场主体也可以申请登记分支机构,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简化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形式之一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使用证明、街(镇)政府及村(居)委会或地方政府指定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权属和房屋用途。为体现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的原则,登记机关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对无须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允许在同一个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

    5.对经营场所需要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在该经营场所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经营场所的监管,由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焦 勇)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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