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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系列报道

 奥运会工商馆 2012-12-13
《深圳特区报》报道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系列之二

  我市办理营业执照程序简化办照门槛大大降低
 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 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相统一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现在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一项重要记载事项。商事主体要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其经营范围属于普通贸易等一般经营项目还是药品经营等特许经营项目,都必须先将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写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含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还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先取得许可审批文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也要根据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审查和进行许可审批。但是改革后就不同了,个体工商户、公司等营业执照上将不再记载“经营范围”这一项内容,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备了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资格,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成立的前置条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及功能文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监管;经营项目或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监管。
  1 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 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不再成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问:原来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有哪些弊端?
  答: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是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捆绑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要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其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还是特许经营项目,都必须先将拟从事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含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还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先取得许可审批文件。
  存在的弊端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这样的制度人为地提高了取得营业执照的门槛,商事主体在未取得主体资格前,在主体身份、资金筹措、合同签订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便。通俗地说,就像自然人出生证和工作证合一的制度,在一个人出生前就必须决定自己将来是做什么的,取得出生证之前要取得律师证、会计证等从业资格证明,但是在没有出生证的情况下考取律师证、会计师证的时候又面临着身份不明确的尴尬。
  二是这种登记制度,赋予了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资格的功能,干预了商事主体自由经营活动权利,在实践中不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客观环境,也容易导致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无法反映经营者真实经营信息的需要,甚至对新兴业态的发展产生制约和阻碍作用,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商事主体的自主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新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两分离制度是怎样的?
  答:即将推行的改革,将使“营业执照”与经营范围相分离。营业执照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法律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成为单纯的商事主体资格凭证,只具备证明商事主体资格存在及公示其登记信息的功能,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再是经营资格的凭证。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一般经营项目,无须许可审批,商事主体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后,即可自由经营;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例如:如果张三要开一家歌舞厅,按照现行的登记制度,他就必须先拿到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等许可审批文件后,才能够办理营业执照。即将实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免去张三的烦恼。张三可以先到商事登记机关办好营业执照取得主体资格,然后再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环保、消防、卫生、文化等经营许可证。
  但是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还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问: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上都记载哪几项内容?
  答: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都只记载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成立日期及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名义经营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也必须是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
  问:营业执照不记载经营范围,人们怎么去了解商事主体是干什么的?
  答: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不等于商事主体没有经营范围。商事主体仅在公司章程、协议、申请书(指个体户)等文件中记载经营范围,并在商事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由商事登记机关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示其备案的经营范围,社会公众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可以查询,商事登记机关会在营业执照中提示其查询的信息平台网址。但经营范围不再作为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事项。商事主体章程、协议、申请书等记载的经营范围中涉及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可采集记载的经营范围信息,随同商事主体信息一并公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利于许可审批部门审批和监管。
  问:人们如何知道哪些经营项目是一般经营项目,哪些是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答:商事登记机关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并注明哪些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2 谁许可审批就归谁监管
  问:改革前的监管方面有哪些弊端?
  答: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将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前置审批制度与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许可审批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形式,融入到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许可审批部门与商事登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
  问:改革后监管方面会有哪些改变?
  答:改革后将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不需要设置许可审批的行业更多的依靠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达到市场监管效果。
  3 场地资源进一步放开
  这次改革有一个鲜明的亮点,就是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及功能文件。
  问:改革前对于场地使用审查的弊端有哪些?
  答:过去商事主体登记时,需提交繁琐的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商事登记机关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实际上是对场地是否符合经营条件的审查,具体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使用功能、建筑质量、环境影响、卫生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等等,条件十分苛刻,且一个具体地址一般只能登记为一家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导致办公场所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也使商事主体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人为造成办照困难。
  问:改革后的做法是怎样的?
  答:改革后,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商事主体申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其功能是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商事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的权属及功能文件,商事主体应申报相关具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并对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问:改革后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是怎样审查的?
  答:商事登记机关只收取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信息材料,不对其功能进行审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其合法、使用功能等证明材料。
  问:以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需要许可批准的,改革后还需要吗?
  答:仍然需要,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问:与总公司地址不一致的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如何登记?
  答: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例如:在福田设立的公司,准备在罗湖设立分公司,一定要办理分公司登记;如果在福田区除本公司住所以外的地址设立分公司,可以选择办理分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将分公司地址登记在总公司营业执照的住所一栏。
2012年11月20日《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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