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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文书既要统一规范,又要避免说理“千篇一律”//温情判决书并不算违规,裁判文书说理拒绝“千篇一律”

 余文唐 2018-12-31

  可适当调整裁判文书体例结构

据了解,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范畴,既要相对统一和规范,又需要根据案例进行个性化说理。

在规范性方面,《意见》要求,裁判文书应遵循最高法制作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说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应遵循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语言进行说理,行文应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

同时,为避免过去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又作了灵活性规定。

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可以运用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类辅助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为便于说理,《意见》规定,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例如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等。

此外,《意见》还规定法官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

抗诉、重审等案件应加强说理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裁判文书的制作属于诉讼过程的终端环节,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也对裁判文书说理“繁简适度”提出了要求。

《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说理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同时,《意见》列举了应加强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包括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情形则包括: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

裁判文书制作纳入法官业绩档案

为鼓励法官说理,《意见》规定,法院应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评估环节,要求最高法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法院应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

《意见》同时要求,法院应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


最高法院:温情判决书并不算违规,裁判文书说理拒绝“千篇一律”

花晏 金钲法律讲堂 6月13日

近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必要时还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



四川遂宁的一份离婚判决书上出现了“婚姻本是缘起缘落,人生也总有聚散离合。当夫妻双方再三思虑作出放手的抉择时,应当深知,孩子是彼此生命的延续……”写出这段“心灵鸡汤”的法官希望借助此举能唤醒离婚案当事人离婚后继续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责任。调解不成后,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最终写下了“温情”的判决书,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江苏泰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对夫妻的离婚官司时,判决书使用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等诗句,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被网友誉为“最诗意判决书”。



在有些人看来,法律就是法律,“诗意”“温情”不够严肃。但法律本质之一是道德的兜底,其存在着人情和人性的一面。本着教育的目的,法官用诗意的语言进行判决,在表达了法院态度的同时,也对双方进行一定的劝解教育,从而尽可能地去挽救一个婚姻,这种做法不是很有温度的吗?



《意见》作了系列灵活性规定,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个性化提供指引,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第十一条);


二是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类辅助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第十三条);



三是为便于说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例如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等等(第十四条);


四是法官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



裁决文书不应该仅仅是一份文件,它折射出来的应该是法官处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切身权益的大情怀,裁判文书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而有柔情,有法理,有温度,也是现有社会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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