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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19必须掌握的几个hot事项

 PSCReady公众号 2020-11-27
2018倒计时
仅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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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即将结束,2019马上开始,辞旧迎新之际,PSCReady感谢各位长期关注和支持,年底最后一期,一些重要提示,推送给大家,祝各位2019,猪年有金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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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推中国限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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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中国限硫包括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往期推送了不少,但是对于具体的经纬度有不少人还不了解。这次给他家推送详尽材料,按照下面链接下载即可。

中国大陆:中国大陆沿海,沿海基线12海里,这个推送过多,大家看往期链接。(官方)限硫最终版,最新发布(官方英文版)大陆限硫英文版,香港,台湾限硫要求

中国香港:香港水域,应使用低于0.5%硫含量的燃油,在香港违反该政策将处罚200000元和拘留6个月。没有记录,如被定罪,将被罚款5万元,拘留三个月。提请各位船长注意。

中国台湾:台湾7个主要港口,仅仅港口区域,经纬坐标,文件中已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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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版脱险通道标志和设备位置标识 :A.1116(30)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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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 2019 年 1 月 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在 SOLAS 第 II-2 和/或 III 章范围内经过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的船舶(如适用)生效,并在制定 SOLAS 第 II-2/15.2.4 条要求的船舶防火控制图时视具体情况与 A.952(23)决议共同使用。

总之,用新版!用新版!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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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耗收集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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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收集源于MARPOL附则VI,《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除外),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情况;满足上述要求的内河船,应在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的汇总记录。针对这一一变化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

 第四十条 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按照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转换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将是罚款的一个项目,请大家注意

以下记录格式,由公司机务提供,共各位参考

向上滑动阅览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工作,推进船舶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的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军事船舶、渔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汇总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的审核、数据核实工作。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填报《船舶能耗数据报告表格》(附件)。

  第二章 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五条 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代替航次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第七条 拟采用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固定向其中一个挂靠港口所在地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接到月度报告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认为船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接收报告并通知该船其他挂靠港所在地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

  第八条 内河船应当在船舶日志或者专用记录簿中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日历年的汇总数据。

  第九条 船舶如使用专用记录簿记录相关数据,该记录簿应在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存至少1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核实检查。

  第十条 船舶应当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报告本章要求的相关数据。

  第三章 国际航行船舶附加要求

  第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国际航行船舶)。

  除转换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情形外,本章所指的报告期为日历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是否符合公约要求予以审核;通过审核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签发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三条 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收集、记录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上一报告期的数据。

  第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报告期内由中国籍转为外国籍的,应当在国籍转换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国籍转换日之前的船舶能耗数据。

  国际航行船舶在报告期内由外国籍转为中国籍的,应当在次年4月1日前报告自国籍转换日起收集的船舶能耗数据。

  第十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报告期内转换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应当于转换之日起3个月内报告转换前的船舶能耗数据,并于次年4月1日前报告转换后的船舶能耗数据。

  第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耗数据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向船舶签发符合声明。

  第十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1日前向中国海事局报送国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对船舶检验机构相关文书审核、数据核实以及证书签发工作开展评估检查。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用月度报告的船舶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督促其依照本办法办理航次报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他相关海事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航次,是指船舶在相邻两次靠泊期间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上一次靠泊时间为起点,本次靠泊时间为终点。

  船舶能耗数据,是指与船舶能源消耗有关的船舶基本信息、运输活动数据以及燃料消耗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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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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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交通运输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交海发〔2013〕442号)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及紧邻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修订后的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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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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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经修订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月20日起实施。

以上记录文件及法规文件打包获取,请联系safety4sea

海边确实风景如画,啥时候发了工资就带女朋友去浪一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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