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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里加上这句话,不怕债务人“人间蒸发”!

 开心会馆 2018-12-31
2018年的最后一天,在这里提前祝大家元旦快乐。上一篇文章中,有网友问“如果债务人失联了怎么办”,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借条里加上这句话,不怕债务人“人间蒸发”!

债权人林某和债务人田某是相识多年的同学,两人关系不错,经常会有小额的借贷往来。

有一天田某以投资搞生意为由,向林某借了20万起步资金,林某想也没多想就借了,但为了保险起见还是让田某打了借条,并约定分期还款。


然而田某还了两期后就仿佛人间蒸发了一样,突然找不到人了,电话也打不通。

林某一开始还以为田某出事了,着急地去他家里找他,结果去了好几趟都找不见人。林某这时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把田某告上了法庭。

打官司的这个过程让林某甚是着急,因为一个证据齐全的案子,却拖了几个月都没搞完。

林某咨询了法官后才知道,因为借款人消失了,这个官司打起来就比一般的案子复杂。打官司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法院要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方。如果法院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那必须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比如副本公告送达、判决书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均为2个月。
借条里加上这句话,不怕债务人“人间蒸发”!

法院公告示例(图源网络,与文无关)

那么,如何避免发生像林某这样的情况呢?

很简单!只需借贷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以下图为例:

借条里加上这句话,不怕债务人“人间蒸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一旦双方在借条里约定了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法院便可用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拒收或退回该邮件,也直接视为已送达!


有了这招,出借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告逃之夭夭,借机拖延诉讼期限,逃避债务的履行了。你们都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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