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这样的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这是什么意思? 2019年1月1日起,国地税合并之后,我们的章子要统一了,在2018年12月31日前是可以过渡使用之前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之前的章子是中间有各地名字的,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现在不能再用了,必须用统一的样子的了 附件是上海市税务局的样式。 作为一名财务小编,我们知道两点就行了,不用跟某些大咖似的,非得给你整出十个注意事项,看着挺专业的,其实是害大家时间。 一是,2018年12月31日前的开具日期的,在2019年报销,可以,只是有的同志可能提到权责发生制之类必须报到2018年账上并进行税前扣除计算处理,理想是这样,但保不齐有放在之后的,灵活掌握。 二是,2019年开具日期的,对不起,必须要到上面样式的发票监制章模样的,不然很容易被抓住小辫子,税前不让扣除。对于开具单位,也要尽快更换,别给客户带来麻烦,这是双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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