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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末地主和官吏为何也造反

 xxcd 2019-01-02

 秦国的大地主数量很少,国君王室是全国最大的地主,不仅拥有大量的私人土地、宫殿苑囿、武装力量、奴仆差役,而且还有天下贡赋奉养。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封君列侯,封君如商鞅为商君,樗里疾为严君,张仪为武信君,白起为武安君,蔡泽为纲成君,以及泾阳君、高陵君、华阳君、阳泉君、安国君等,封侯如魏冉为穰侯、范睢为应侯、嫪毐为长信侯、吕不韦为文信侯等。封君列侯享有食邑租税的特权:“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汉书。货殖传》)中小地主数量众多,是地主阶级中的大多数,他们或曾为无爵的“士五”,不依附于人的自耕农,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上升为地主,或因为获取军功而赏爵益田,成为地主,但除爵至不更(第四级爵)以上者,免除更役外,大多数地主没有这样的特权,仍受到压迫和剥削。

秦末地主和官吏为何也造反

在秦国不仅老百姓活得苦闷,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也活得压抑。秦国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一样需要按“受田之数”向国家缴纳赋税,不仅如此,还有人头税、杂徭、军役,名目繁多,赋税负担很重,“收泰半之赋”,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产品,被国家以赋税的形式掠夺而去。当然,最苦的还是农民,因为这些赋税最终是中小地主剥削压榨农民而来的。秦国连年征战,又行急政,导致徭役沉重,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也必须按规定服役。《汉书。食货志》记载:男子至二十三岁以后就要服兵役,一人一生须当兵两次,一次叫“正卒”,守卫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边疆一年。同时,还要在本郡、县内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根据形势的需要,兵役制度也常遭弃置,如云梦秦简中的主人喜曾为小官吏,服过三次兵役。秦始皇十一年,大将王翦率军伐楚,秦政府令十分之二的斗食小吏参军。小官吏犯法,也会被谪发从军。地主有钱有仆人,但根据史料分析,在秦国好像不允许花钱雇人或用仆人服兵役,仆人可以随主人服役。秦国重本抑末,仇商排商很厉害,一切商务活动都被当作不务正业,当事者会受到谪罚。比如,朝廷征发运输的劳役,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应依法论处。甚至男人娶商人之女为妻也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如史料记载:“城父繁阳士五(伍)枯取(娶)贾人子为妻,戍四岁。”而且,服兵役是具有独立身份的中产阶层的法定义务,不可转嫁于人。因此,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即使有钱有仆人甚至奴隶也逃不脱自己服兵役。不仅如此,地主死亡后,其役使的奴隶(徒、舍人),还要代替地主服徭役。参军戍卫、作战,不仅艰苦,也有生命危险,对于大多数衣食无忧的中小地主和官吏而言,恐怕不会再去刻意追求军功爵带来的利益,但秦律严苛,他们不得不服兵役。

秦朝法网严密,名目繁杂,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且轻罪重刑。所谓繁杂,如官吏管理、财产保护、市场贸易、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从军服役、赋税征缴、仓库管理、度量衡使用管理、文书传送等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对如何处理盗采不盈一钱的桑叶、仅值一钱的系羊的绳索之类的琐碎问题,也有司法解释,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所谓轻罪重刑,如“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为城旦”;“盗采桑叶不盈一钱的,赀徭三旬”;“甲盗不盈一钱,乙知而不捕,赀一盾”;“驾驺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弃灰于道者,处以黥刑”;“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百姓按什、伍编制,相互监督,一人有罪,相关者连坐;不告发奸恶的处以腰斩,告发奸恶的与斩敌人首级同样领赏,藏匿奸恶的与投降敌人同样受罚;百姓之家有两名男子以上而不分居的,加倍纳税;靠经营工商牟利以及因怠惰而贫困的,全都没入官府为奴隶。黔首生活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下层官吏比黔首还惨,不仅与黔首一样法网束身,而且在工作中往往动辄则咎,如百姓饲养耕牛不善,要惩处田啬夫(《田律》);仓库粮食受损失,要惩处官啬夫,并要赔偿损失(《仓律》);度量衡不准、清点物品数目有误差、官府收藏皮革生虫、大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次第、公器不久刻者,皆要惩处官啬夫,而且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该县令、丞也要承担罪责(《效律》);发弩啬夫发弩不中者,也要受处罚(《除吏律》);听朝廷命书不下席站立,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蓦马不堪使用,县司马罚二甲,县令、丞各罚一甲;马被评为下等,县令、丞罚二甲,司马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成年母牛十头,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罚啬夫、佐各一盾;母羊十头,其中四头不生小羊,罚啬夫、佐各一盾(《秦律杂抄》)……不一而足。以武备赎罪,肇始于管子。管子变法,实行寓兵于农的政策,将保甲制与军队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了解决军队武器装备不足的问题,规定犯罪可以用盔甲和武器来赎罪。犯重罪,可以甲与车戟来赎罪;犯小罪,可以用铜铁来赎罪,有效地补充了军队装备的不足。商鞅效仿之于官吏管理,秦国非常重视产品和工程质量,受罚官吏上缴的甲盾必须合乎规格和质量标准,无法以武备赎罪的,要服杂役或谪戍。秦二世厉行督责后,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活得更累,整日担惊受怕,虽表面恭谨勤勉,内心却难免与政府离心离德。

荀子在《强国篇》中描述他见到的秦国:“秦国边塞险峻,地势便利,山林茂密,河川纵横,土地丰腴,物产丰富,是天然形胜之国。入境观俗,百姓淳朴,声乐雅正,服饰素净,人人敬畏官府而十分顺从,保留着古圣贤治下的民风。到了官邑都府,役吏严整肃然,人人恭俭敦敬,忠诚尽职,没有不良陋习,宛如古之良吏。进入国都咸阳,士大夫忠于职守,出私门入公门,出公门入私门,不因私事行旁门左道,不拉帮结派,不朋党比周,为人办事无不明通而奉公,有古之士风。观察秦国的朝廷,其朝议有序,听决百事无所滞留,运转井然宛若无任之治,真像古代圣王治理的朝廷。可以说,秦四世取胜,并非一时侥幸,而是天时地利、政通人和之结果,是形势发展之必然。”这是专制力量使然,表面治平无事,实则蕴藏巨大的社会危机,与“鸣凤在竹,白驹食场,女慕贞洁,男效才良”和“耕者让畔,行者让路”的社会和谐景象,有本质的区别。秦统一天下后,独夫之心,日益骄固,使社会风气败坏到了“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的地步,国家秩序混乱到了“人心失驭如脱缰野马,避徭役逃酷刑至群盗满山”的程度,最终“戍卒叫,函谷举,楚人一炬,可怜焦土!”

在秦王朝,不仅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与大地主有尖锐的矛盾,中小地主、下层官吏、儒生游士与大地主也有较深的矛盾,东方旧贵族残余更是复国心切,暗中积蓄力量,伺机反秦。故而,“天下初作难也,俊雄豪杰建号一呼,天下之士云合雾集,鱼鳞杂袭,飘至风起,当此之时,忧在亡秦而已”。秦亡于四股势力,即陈胜、吴广为代表的的劳苦大众,项梁、项羽为代表的六国旧贵族残余分子,刘邦、萧何为代表的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孔甲等“齐鲁儒墨、缙绅之徒”。尽管四股势力反秦的动机各不相同,但灭秦的目标是一致的,受如此洪流的冲击,秦帝国焉有不遭受灭顶之灾的道理?

贾谊在著名的《过秦论》中说:“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虞世南在《帝王略论》中说:“彼始皇者,弃仁义而用威力,此可以吞并而不可以守成,贻训子孙,贪暴而已。胡亥,才不如秦政;赵高,智不及李斯,以暗主而御奸臣,遵始皇贪暴之迹,三载而已,已为晚矣。”苏轼亦说:“商君之法,使民务本力农,勇于公战,怯于私斗,食足兵强,以成帝业。然其民见刑不见德,知刑不知义,卒以此亡。”后世皆认为,商君之法,使秦食足兵强,以威力吞并六国,成就帝业;秦政之失,在于严刑峻法,吏治深刻,赋敛无度,仁义不施。对此,诸史家之言,繁衍丛脞,常常辞虽小异而大旨则同。

雄才大略之嬴政,崇尚霸道,气吞山河,奄有四海,开万世之基。霸道的理论基础乃法家学说。韩非说:“世之学术者说人主,不曰垂威严之势以困奸邪之臣,而皆曰仁义惠爱而已矣。世主美仁义之名而不察其实,是以大者国身死,小者地削主卑。……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法家提出治世应纯任法治,完全否定道德和教化的作用。法家不讨论人性和道德,宣扬利己主义,崇尚功利主义,重视法治,讲究政治技术,工具理性发达,与儒家思想南辕北辙。秦王朝由始皇之急政发展至末世之暴政,最终土崩瓦解,根本原因在于霸道的治国理念和严刑峻法的治世之术,缺乏广泛的文化认同和文化支持。对于霸道和严刑峻法,除了少数大地主外,社会各阶层从内心是抵制的。文化的深层因素是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法治文化涉及法律信仰,法律不被信仰难为治。法治不能缺少价值理性和深厚的道德底蕴。一个秩序良好、充满活力的社会,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社会、一个有光明前途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不仅是一个法理社会,而且也必然是一个伦理社会。秦国政策可以吞并,但不可以守成。秦始皇一统天下后是否由战争政策转变为和平发展政策,由铁血社会转型为温情社会,这是秦朝兴亡的关键所在。如果战争政策不能与时俱变,转换为和平发展政策,铁血社会转型为温情社会,秦王朝灭亡是必然的,而何时灭亡则是偶然的。正如爱默生所说:“然而事实是,他早已是一只漂流着的破船,后来起的这一阵风不过向他自己暴露出他流浪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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