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第一个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中国药材公司及开封中药厂生产的“少林可乐”(卫新食准字(88)第01号)。从新资源食品到新食品原料,已有30多年的历程。2007年以前我国批准的国产新资源食品数量为69个,2007年以后批准的有102个。(详细资料请参下文《新食品原料目录》) 本文试图从新食品原料的定义及判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生产标示要求、公告内容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可以对新食品原料形成一个整体认知,并可以指导实际工作。由于水平有限,并欢迎各位同仁批准指正! 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的定义: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0年历史如何判定? 通过正式发行或者专业图书馆保存的历史证明文献资料,其中记录有关原料食用历史记录的文字资料;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某种食品在省管辖区域内有传统食用习惯。 需要注意事项的是,网络平台中对相关原料历史的记载应当审慎采纳。记录于专业网站或者省级以上政府网站的文献资料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相关依据。而大众网络平台(如百度、谷歌等)并非是记录某种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历史的专业网站,其中记录的文献资料不宜作为认定的依据。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举个例子 2010年 第9号 公告中的“41金花茶”公告内容明确要求“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食用量:≤20克/天”那么在标签上就必须按要求标示“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2009年 第18号 公告中的“乳矿物盐”公告中只说明“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没有对标示做具体要求,在此情况下,是否标示相关内容有企业自行决定。 2009年 第1号 为规范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是以库拉索芦荟叶片为原料,经沥醌清洗、去皮、漂烫、杀菌等步骤制成的无色透明至乳白色凝胶,可用于各类食品,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但是,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二、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三、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包装主视页面或食品名称可选择仅标注“芦荟”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 四、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五、含芦荟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9〕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使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上市前无需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二、2009年6月1日起,使用已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王荣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使用樱花原材料列入《国家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委制定公布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措施,对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安全性审查等作出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新食品原料申请。樱花品种繁多,各类樱花均缺少详细的成分分析信息,未发现我国有樱花作为传统食品广泛食用的记载,其作为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尚需研究论证。 按照“放管服”精神,我委正积极推进新食品原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拟将其调整为按照标准管理,通过简政放权、主动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激发地方和产业活力,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此外,积极引导各地将地域特点明显的地方特色食品纳入地方标准管理。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7月24日 (横屏看 更清晰)
(续上表)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资料包领取方法:
食 本文为“知食观”原创,如需转载或合作请联系,主理人张小北(ID:geek-xiaobei),或公众号后台留言! 谈营养 学标法 碎谣言 名称:知食观 ID:foodvista 长按二维码关注 了解更多相关信息 食 ~~~ 值得您我认真对待! 参考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