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 |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
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 5.1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
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 5.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
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 5.1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2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
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
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6.3 对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
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2 使用说明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 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2.2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