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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转移人口落户公开内容

 qzuser5jgdahf6 2019-01-03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精神,现就转移人口落户政策、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报告如下:

一、落户政策

(一)投靠落户

落户条件:具有西藏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不满七周岁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无年龄限制)。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及迁入人员的户口簿;本人与迁入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

(二)人才落户

落户条件:在我区七地市中心城区,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本人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凭证;租赁房屋的,需一并提供房屋租赁落户相关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居住证)。

(三)购房落户

落户条件:七地(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房产证明的,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本人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的,需一并提供房屋租赁落户相关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居住证)。

(四)务工落户

落户条件:七地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本人与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凭证;租赁房屋的,需一并提供房屋租赁落户相关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房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居住证)。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户口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落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符合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管辖县(区)公安机关户籍窗口民警受理。

(三)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申请在西藏自治区七地(市)中心城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登记常住户口,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县(区)公安机关签发办理,不需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告知。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虽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根据《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办理户口时取消户口薄、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但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时,根据《关于使用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和收费问题的通知》(〔96〕藏公通5号)的规定,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居民户口簿工本费:6/本;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收取:6/张;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6/张;

(二)居民身份证收费:依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藏价费〔200425号),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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