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50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 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 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78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1987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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