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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系列38:印证与心证

 建喜图书馆 2019-01-04

作者:赵学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

印证与心证

 

印证与心证的关系,是考察证明模式不能回避的话题。

 

本公号认为,心证不排斥印证。有印证可以形成心证,没有印证也可以形成心证。换句话说,印证既不是心证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心证的必要条件。

 

这里有必要反思一下印证的定义。厘清印证的定义,是界定心证与印证关系的前提。

 

龙宗智将印证界定为信息内容同一,信息指向同一。而陈瑞华则把印证界定为信息的重合或者交叉,并不包括信息指向的同一。周洪波从印证的日常用法分析,认为印证的基本意涵应是指,印证者与被印证者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

 

刑法解释里有一个概念,叫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刑法的解释不能超过刑法用语可能含义,否则,就侵犯了公民预测可能性,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本公号认为,这个解释方法同样适用于证据领域。

 

把信息内容不同而指向同一也解释进印证,超越了印证用语的可能含义,在逻辑上是不妥的。

 

此外,从龙宗智对加强心证功能的论述来看,“强调间接证据与间接事实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推论,加强经验法则的应用。”

 

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推理过程:

 

间接证据1→间接事实1

间接证据2→间接事实2

间接证据3→间接事实3   推论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4→间接事实4

间接证据5→间接事实5

 

在本公号的阅读范围内来看,龙宗智所强调的间接证据的推论恰恰就是信息指向同一。也就是说,间接证据的推论与信息指向同一是同意反复,除此而外,本公号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形式的信息指向同一。龙老师一方面把印证解释为信息指向同一,另一方面在谈心证时又用间接证据的信息指向同一来解释心证形成的推论,这本身是矛盾的。

 

回归印证用语的本来含义,印证仅指信息内容同一。则可以避免上述矛盾。

 

秦宗文在《自由心证研究》一书中指出,“印证对证据呈现事实的自明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公号认为,该论述准确揭示了印证证明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局限。正是证据呈现事实自明性这一印证特点和要求,让证据审查形式化,事实认定变成简单的阅读比较,让法官、检察官依赖口供,而丧失推理的意识和能力。

 

请看案例:

1912年5月20日,一位名叫亨利·威廉斯的先生在英国肯特郡赫恩镇哈依街给自己和妻子租下一所小房子。7个星期之后,即1912 年7月9日,威廉斯买了个浴盆,并对卖主说,他的妻子要是没有澡盆简直就不想活下去了 。7月10日,威廉斯带着妻子到弗伦奇医生那儿去对医生说,他妻子癫痫发作。他妻子则说她只是头疼。弗伦奇大夫给她开了溴剂。7月12日夜里,弗伦奇医生又被紧急召到哈依街去。威廉斯说,他妻子的病又犯了。当时天气炎热,弗伦奇断定他妻子正是由于炎热而癫病发作。第二天3点钟,医生去看威廉斯的妻子贝茜, 见她已经完全康复。所以,7月13日早晨8点被紧急召去给她看病时, 弗伦奇感到很奇怪。人家给他送来一张威廉斯写的便条:“您能否马上就来?我担心我的妻子已经死了。”弗伦奇赶到时见贝茜·威廉斯仰卧在澡盆里,头朝下浸在水中,右手握着一块肥皂,双腿斜向上伸,脚掌搭在澡盆的边沿上。弗伦奇把她抱起来放到地上。给她做人工呼吸,但是无济于事。贝茜·威廉斯已经死了。弗伦奇没有发现任何暴力痕迹。弗伦奇大夫信目浏览地看了看,便下结论说死者死于癫痫。验尸官——达维的一位律师——也依样画葫芦:“死于不幸事故,在浴盆中癫痫发作时溺死。”经专家分析,贝茜身高卫1.7米,而澡盆的长度只有1.5米,癫痫不能形成溺死。威廉斯的解释被证伪。警察经侦查实验证实,威廉斯站在正在洗澡的贝茜的两腿之间的位置上,趁她无防备之时突然抓住她的腿,猛地扯过来并往上一举,水猛然灌入她的鼻腔和口腔,使她休克并失去知觉后溺死。

 

该案改编自张成敏《案史》中的真实案例。本公号曾经在一个培训班上做过现场调查,“根据该案证据,能提起公诉吗?”结果没有一个检察官敢起诉。

 

接下来,本公号提供下列资料:

乔治·约瑟夫·史密斯,在很近的时间内连续与三个女人——贝茜·芒迪(1912.7.13溺死,使用假名威廉斯),爱丽丝·伯纳姆(1913.12.13溺死,使用真名史密斯),和玛格丽特·洛夫蒂(1914.12.18溺死,使用假名劳埃德)举行了婚礼。他引诱她们分别签署生效了指定他为受益人的遗嘱。她们中的每一位都在婚后不久溺死在浴盆里,死亡情节高度相似。

 

“根据现有的证据,该案能提起公诉吗?”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该案的陪审团于1915年6月22日只开了20分钟的会就作出了有罪裁决。法官斯库特恩宜宣布:“处以绞刑!”1915年8月15日,乔治·约瑟夫·史密斯被执行绞刑。

 

诚如张成敏所言,印证就是逻辑证实关系。心证包含印证,还包含良知、历史和情景经验,是一个包含了逻辑和非逻辑要素的描述。

 

从心证的形成看,本案中没有印证,既没有信息内容的同一,也没有信息指向的同一,只有类比推理。正如该案的公诉人在结案陈述中所言:“三个案件都具有同一个特点,相似性如此聚合,没有预谋是不可能发生的。”

 

“心证形成者的个人社会经验不可避免地参与心证的形成,对证据之间的缝隙加以填补。”秦宗文的论述道出了司法的真相,无论承认与否,法官检察官都在这样做,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虽然是百年前的案件,今天读来,仍然让人体会到案件中逻辑推理的力量,理性的力量。

 

本公号不敢想象,百年前的经典案例,我们却因为没有印证而拒绝起诉。这能维护正义,给人民以安慰?

 

回到本期的主题,本公号认为,印证只是形成心证的方法之一,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让印证回归证明方法的本来地位,思考心证形成的方法和制度约束,才是解决目前司法证明为印证所困的正途。

 

正如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里没有印证,只问有没有排除合理怀疑。

从司法实践讲,有印证,事实认定不一定就排除合理怀疑;没有印证,事实认定也不一定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印证仅仅是证明方法之一,而心证则要广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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