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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

 悟水 2015-05-13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方法决定着办案的水平和效率。新形势下,腐败分子作案的方式更加隐蔽.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政策策略,与腐败分子斗智斗勇,依纪依法对腐败分子进行严惩。办案实践中,遵循办案规律提取外围证据,攻心为上提取言词证据,客观翔实地作好谈话笔录,果断处臵各种复杂问题,取得办案全面成功。 

第一部份 证 据     

证据是案件定性处理的依据和基础,是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情况和违纪违法人员作案行为的再现。用法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提取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了解证据的概念和作用,科学划分证据类别,严格收集和使用证据,是每个办案人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一、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一)证据的概念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  

2.联系性。证据的联系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3.规定性。证据的规定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这一特性有两层含义:第一,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揭发.举报.调查材料,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第二,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人员收集证据,也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证据材料不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或者采取了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客观性指出证据的内容是第一性的,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联系性确定了客观性的具体指向,是运用证据所要证明的具体内容;规定性既是客观内容的形式,又是客观性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在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时,必须按“三性”的要求把握。    

(二)证据的作用     

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工作的中心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一切调查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提取.鉴别和使用进行的,证据对于查办案件工作有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1.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基础。    

2.证据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    

3.证据是保证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证据有下列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如:涉案人的银行存折,身份证及复印件,有关的原始单据.协议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中经常收集使用的书证有:为贪污公共财物而涂改.伪造的单据.账册;行贿受贿的来往信函和银行存折;违反财经纪律案件中的收支账簿;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中的经济合同.会议记录;违反政治纪律类案件中,在国内外报刊上发表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打击报复案件中的恐吓信等。     

书证与物证同属于实物证据,但是有显著的不同。书证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物证不具有自己的思想内容,只能用自己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既可以以其内容,又可以以其字迹特征证明案情,那么这种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如经济合同,如果是以它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合同关系,视为书证;如果以它上面被涂改的痕迹.印章的真伪来作证据,证明合同是伪造的,即视其为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也可以是间接得知的,但主要应是证人了解的。证人陈述间接得知的案情时,必须说清来源,说不清来源或道听途说得来的消息不能作为证言,只能作为调查的线索。匿名检举.揭发材料,可以作为查证线索,但不能直接作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在案件检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证人证言与物证.书证相比,客观性和稳定性稍差。在办案实践中,要注意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相互印证。 

4.受侵害人的陈述。 受侵害人的陈述,是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是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可以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录像等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录音带.录像带.电影及其他胶卷.传真资料.电视监测器及雷达扫描所获得的资料.电子计算机装臵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7.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案件检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现场笔录是一种具有综合作用的证据,它既反映了案件检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也反映了各种痕迹.物品的形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是对现场检查的客观记载。同时,把对现场勘察.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的过程记录下来,也是固定证据的一种重要方法。 

8.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指派.委托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根据《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政纪案件的调查人员对现场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笔录称为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案由及概况;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勘验.检查中所见情况如实记录;附记和签署,该笔录应由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盖章。    

(二)证据的分类     

对证据进行分类,有助于办案人员了解各种不同证据的作用和特点,充分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准确地对案件作出处理。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指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具有证明作用的原物.书证的原本.亲眼看到违纪行为发生的证人的证言等。     

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通常所说的经过传述.传抄的第二手以上的事实材料。如书证的复印件等。传来证据不管经过多少环节,追本溯源,都是由原始证据传来的。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由于传来证据都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所以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力强,这是因为经过传述.传抄以后,它的内容与形式都有可能被遗漏或被歪曲。因此,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最好尽可能地收集第一手来源的原始证据。在案件检查工作实践中,传来证据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它能提供发现和获取原始证据的线索,使案件检查人员可以顺藤摸瓜,揭示案情;它可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以便审查.认识案情;当一些原始证据(如会计账簿.凭证)不便提取时,可用传来证据代替。案件检查人员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要收取,不能只注意收取原始证据,而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要若干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案件检查人员应力求收集直接证据,但案件检查工作中大量遇到的还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经常起到发现问题及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作用,有时在无法收集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依靠间接证据来定案。     

常见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调查人的陈述。(2)受侵害人和证人就其直接目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行为的过程所作的陈述。(3)部分书证,例如营业执照能直接证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经营权。(4)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行为时被拍摄下来的录像或照片。(5)物证,如违纪人随身戴的手表,金..玉饰品等。     

常见的间接证据主要有:(1)违纪行为在客体物上和现场留下的痕迹和物品。(2)违纪使用的工具。(3)违纪客体物。(4)同违纪目的.动机有关的被调查人的言行。(5)认定违纪发生时间.地点的人证.物证。(6)违纪后果。(7)掩盖违纪事实方面的证据。     

间接证据大部分是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也有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指通过行为人的陈述来证明案情的证据,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就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记载.反映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案件发生时就存在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案件调查中制作的勘验及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纪依法调查了解案情,并取得证据的过程。收集证据是案件查处工作的主要内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要采取各种规定的措施,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    

(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必须客观全面。所谓客观的收集证据,就是要尊重客观事实,从客观实际出发,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既不能用主观猜想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据。所谓全面的收集证据,就是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证据,既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必须深入细致。要做到深入细致,就是在查办案件中凡与案件有关的地方.有关的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调查.询问.检查.提取,不放过一切细微的情况和线索,避免粗枝大叶,不求甚解。既知道它的现在,又要了解它的过去;既看到它的表象,又要认清它的本质;既做到不遗漏证据,又不盲目收集。同时,收集证据时,问得要深.要细,问到要害处.实质处,对具体情节更要深入细致。     

3.必须主动及时。 所谓主动,就是要经常对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寻找新的线索。所谓及时,就是要按照调查提纲迅速行动,以免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在收集证据中,能否做到主动.及时,直接关系到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中能否掌握主动权,必须认真对待。     

4.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     

所谓依照规定收集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取证的手段和方法也必须合法。上述三个方面,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欠缺,其证据材料都不能成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1)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证据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收集。纪检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揭发.举报.调查材料,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未经组织委派私自收集的材料,也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要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九种形式收集证据,其他不能作为证据。     

3)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对询问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扣留.封存物证.书证,复制有关资料,制作现场笔录,委托鉴定等收集证据方法和程序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询问被调查人.受侵害人.证人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对被询问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询问证人还应注意个别进行,一人一证;暂停支付被调查人存款应出具通知书;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手段获取证据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办案人员的限制和约束,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偏差和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收集证据的主要方式     

1.收集物证。收集物证要尽可能提取原物。对于一般物证,能够随卷保存的要随卷保存,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同时注明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字。对于体积大,比较笨重,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和保存单位。对于容易损坏.消失,或易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相.录像或制作模型等方法将它们固定下来,予以保存。对于易燃.易爆的物证也应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归人案卷内,然后送专门机关妥善处理。对于机密文件,除在扣留物证.书证的清单上注明发文单位和收缴情况外,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等拍成照片存入案卷内,不得向外扩散和宣传。对黄色书报.杂志.淫秽画片.淫秽VCD等物证应开列清单.封存,不准对外扩散。特定物(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登记时要详细注明物品特征。实物登记要翔实。贵重物品要密闭保存。对于收集和扣押的物证,不得随意使用或损毁。  提取物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按法定程序在办案中加以固定。对于扣留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指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财物清单》,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被扣留物品持有人签名和盖章(若持有人拒绝签字,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拒绝签字原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随案备查,一份存档。     

2.收集书证。收集书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可用摘抄或复印的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如复印某单位的支出单据,应将记账凭证及支出单据复印,由会计注明以下复印件×张由我单位记账凭证原件复印,并在复印件上第一张写上时间加盖公章及在其他单据上盖骑缝章)。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2)要特别注意向违纪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与案情有关的个人工作记录本也应注意收集。收集的材料涉及国家机密的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并应注意保密。

3)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注意为其保密。

4)对已经散落或字迹模糊的书证,应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     

3.收集证人证言。

1)注意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包括各级党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要注意做好询问证人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其被调查人有无利害关系,还要了解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素质.身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提纲和确定谈话要点。还要确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

3)要符合程序规定。①要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②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③证言材料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制作成《谈话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修饰或增减。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④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⑤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⑥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

1)要向受侵害人员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其既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地进行控告。

2)受侵害人员往往容易感情激动,对他们的境遇要表示关心,使其能够冷静地进行陈述。对其陈述不清楚.含混的地方,一定要详细询问。

3)要注意了解受侵害人与被检举.控告人以往的关系如何,是一般交往还是素不相识,是关系密切还是有私人恩怨。

4)对受侵害人的陈述应作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的修饰或增减,并经其阅后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允许受侵害人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有书写能力的,可以要求其另行写出书面控告材料。

5)收集证人证言的办法适用于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        

5.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情况最了解.最清楚,其陈述和辩解有真实性的一面,但由于其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情况下,真正的违纪人员因利益的驱动,其陈述和辩解带有极大的虚假性,不会轻易的供认违纪事实,特别是违纪情节严重的违纪人员,往往负隅顽抗,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企图蒙骗过关。所以询问被调查人的工作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尤其在调查阶段,情况更为复杂,询问被调查人的工作更为艰巨,为了保证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询问被调查人的工作必须讲究方法策略.严格依纪进行。     

6.收集视听资料。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收集:一是向有关单位调取。在办案中,要特别注意加强与经济监督和管理部门.新闻单位及司法机关的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和调取有关资料。二是动员有关人员提交。个人录制的视听资料,经鉴定属实后,也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一是现场笔录必须由案件检查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制作,并应邀请见证人临场见证。 二是现场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文字力求全面.准确。  三是现场笔录应由参与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8.收集鉴定结论。

1)确定鉴定人的资格。

2)办理委托或聘请鉴定手续。

3)办案人员要明确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是什么专门问题,鉴定的专门问题哪些内容需要给以结论,并在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予以明确。

4)向鉴定人提交真实充分的送检材料。    

9.收集勘验.检查笔录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持公函同有关司法机关联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调取有关案件的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收集的主要技巧     

在办案时,要想顺利获取证据,办案人员除了讲党性.凭良心.有责任感之外,更重要的是具备过硬的调查取证功夫和过硬的业务素质,这样才能比对手技高一筹。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坚持实事求是,取证锲而不舍。查办案件,最终要用证据说话。但是,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所限,取证难是大家所共知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一是取证之前不划框框,不定调子,不搞先入为主;二是证据收集做到客观.公正.全面,既收集有错证据,也收集无错证据;三是无论是找当事人询问,还是找知情人.知情单位调查取证,一次不成就两次,两次不成就三次,三次不成就四次。总之,不到水落石出,决不能罢休。1998年,河南省纪委在查处一起许昌县蒋官池乡的一位老干部唐某举报该县.乡所谓挪用.贪污黄淮海开发资金上亿元的案件。这起案件是中央领导.国务院政策研究室领导批示的,八年来省..县有关部门相继都查过此案,没有结果,相关证据材料很多,无法查实。有关部门调查又怕影响黄淮海的开发工作,采取回避态度。唐某对此很有意见,谁查他,他就告谁,使得当地政府非常棘手。为了弄清事实,我们组成了审计.会计.司法和有关部门联合办案,从县.乡到村组,甚至深入到一家一户进行了解,终于查清了事实真相。原来是黄淮海开发区的干部出于地方利益,争取拨付黄淮海资金到位,就伪造一些与之相对称的虚假到位资金,以应付上级的检查,集资款纯属子虚乌有,不存在贪污.私分的问题,最后就连唐某也拿不出自己交款的证据。待查处结果与他说明时,他心悦诚服,表示从此不再上诉,保持了一方的稳定。     

2.发现蛛丝马迹,外围包抄突破。事实证明,只要违纪事实客观存在,无论当事人手段如何隐蔽.狡猾,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关键在于我们要通过细心的观察分析去发现它。河南省纪委在查处荥阳市财政局原局长薛五辰贪污受贿案时,已掌握薛在任乡长时与乡党委书记等四人私分征地补偿资金几万元的线索。薛等四人死活不承认,即使零零碎碎交待了一些,但情节很不一致。调查组就从查阅几年来出让土地的账目人手,对照当时的价格,核定差额部分。通过认真调查,统一了四人的口供,固定了证据,终于查出了薛五辰等人合伙私分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运用这一方法的关键是“分析情节,细心观察,严格保密,迅速取证,突破外围,统一口供”。这样,才能取得案件的突破。     

3.运用科技鉴定,辨别证据真伪。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的证人因种种原因会出现反复或做伪证,特别是书证中的伪证,让办案人员难辨真假,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因此,我们要依靠司法机关进行科技鉴定辨别真伪。如河南省在查办许昌继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继年所谓收受业务关系人员贿送的名人名画案件时,就运用科技鉴定的方法,把署名举报的向王继年送价值上百万元的名人名画,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确定是“赝品”,价值只有几十元。这样不仅为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的王继年平反昭雪,还使举报人停访息诉。     

4.合理假设推论,查找潜在证据。潜在证据,是指客观存在.未被办案人员发现的证据。在查办案件中,已知证据还不能证明案情时,办案人员要根据已知证据和掌握的情况,合理假设推论,查找潜在证据。    

运用这一技巧时,首先要正确分析已知证据,其次要注意假设推论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经过反复推敲和不断修正的。     

5.采取必要措施,突破心理防线。实践证明,在办案中根据案情的发展,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掌握案件情节,迅速突破被查对象的对抗侥幸心理状态,是取得案件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布法。例如,河南省纪委在查办某市银鸽集团股票案中,在股市清单上发现一个领导干部李某,收受该集团公司经理向其送价值5万元的股票。在几天的谈话询问时,他却说是其妻子王某到股票销售点购买的。调查组从中发现了有串供.观望.隐匿证据.侥幸.畏罪心理等情况,就及时采取措施,兵分两路调查。分别与他及其妻谈话,并讲明政策,摆清道理,询问具体情节,才得知李某之妻王某根本就没有去买过股票。充分证实李某骗人的谎言,使李某张口结舌,无法狡辩。调查组利用两人回答问题的矛盾:成功地突破了夫妇俩订立攻守同盟,妄想蒙蔽过关及侥幸的心理防线,一举查实李某所收受的5万元职工内部股股票的事实。6.在实行必要的措施时,一是要注意程序合法合规,严禁逼供.诱供.打骂和使用械具;二是掌握违纪人员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交待认错的四个心理过程。通过办案,我们认为动摇反复阶段是采取措施的最佳时机。

(四)提取外围证据的主要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在证据提取方面要把握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正面,先取书证.物证,再取证人证言的原则。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提取案件的外围证据。    

1.从主要作案环节入手寻找外围书证.物证     

在查办案实践中,我们了解到一些不法分子主要通过“十送”的方式和手段,来腐蚀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即给他们送金钱,送有价证券,送子女经商办企业资金,送名贵手表和金..玉饰品,送房子,送车子,送高档家具,送高级健身器材,送情妇,还帮助他们送亲属子女出国旅游或留学。我们查办案件中,应从这些环节入手开展逆向反查,运用“十查”的方式方法,来获取外围的书证.物证。即查银行.查证券,查经商办企业资金来源和去向,查名贵手表和金..玉饰品,查房子.查车子.查高档家具.查高级健身器材,查情妇.查亲属子女出国旅游或留学.定居情况等。办案人员通常在组织实施“十查”时,要重点查被调查人有关资金的来源和资金提供者,如查被调查人购房.购车.购高档家具的资金来源,查他们亲属子女出国旅游.留学.定居的资金来源,进而查资金是谁提供的,为什么给他提供,就能较快地找到送钱.送物人,进而找到行贿人。同时,要从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中,为他人办事谋利的土地审批.资金审批.优惠政策审批.任职审批等关键工作环节上,及时提取他们为送钱.送物人和行贿人“办事”的书证。    

2.从外围知情人中提取证据和证人证言     

在查办案件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外围知情人是知晓案情且又与被调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一般包括:被调查人的相关工作下属,银行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宾馆服务人员,管理岗位知情人员等。他们与被调查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只是因为所在工作岗位的关系,有机会见证被调查人违纪违法的情况。通常,办案人员找他们了解涉案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为他人办事的情况,送钱.送物人和行贿人给涉案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送钱.送物.安排三陪小姐等情况,只要向他们讲明来意,讲清道理,他们大都能配合调查人员调查,提供客观.真实的情况。向外围证人提取证言时,要注意运用好纪律.法律和政策,要给他们讲清举证的责任和义务,鼓励他们积极配合组织上查清情况,并允诺和切实做到对他们的举证情况保密,消除他们各种顾虑,使他们及时地向组织上提供翔实证据和证言。     

3.关键证人中提取证人证言     

在查办案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关键证人是与被调查人关系密切的人。一般是被调查人的配偶.子女.情妇().父母.兄弟姐妹.司机.秘书和送钱.送物的人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些纪检监察对象为他人谋利和收受钱.物,一般自己不出面,而是经过情妇.秘书.司机.配偶.子女过手操作,案件查处进入一定阶段后,必须要取得这些人提供的直接书证.物证和关键言证,才能突破和认定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但这些关键外围证人,一般都与被调查人在政治.经济.生活上有着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有的还与被调查人有深厚的个人感情。要从他们那里获取真实的证据和证言,要充分运用好政策和法律。一般要首先查清这些关 键证人本人有无违纪违法问题,必要时对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关键证人依纪依法采取措施。然后,再给他们讲法律.讲政策.指出路,突破他们心理防线,促使他们检举揭发被调查人的问题,向组织提供翔实的证据和证言。  证据收集工作的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因时间.地点.当事人.案情,办案人员的素质和所处环境的差异而变化。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办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办成铁案。 

(五)证据的鉴别和使用   

1.鉴别证据     

鉴别证据,就是案件检查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明确其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找出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活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逐项审查,即对每一个证据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每一个证据的特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它们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系伪造,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分析其来源有无问题,对于传来证据还要审查其在传述.转抄.复制过程中有无问题,分析判断每个证据是否属实。在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的要求时,主要判断证据是否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情况及自然规律。     

2)综合审查。对案件的各个证据逐一审查判断后,还要把案件的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审查判断,对这些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结论。综合判断证据,首先要将收集到的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对照,互相印证,进一步确定证据的客观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其次要认真分析和解决证据中的各种矛盾。发现证据材料存在疑点,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存在矛盾,就要进一步分析出证人与本案的关系,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证据,还要把不同的证据放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鉴别.分析判断,必要时还要重新取证。只有通过综合分析,揭露矛盾,去伪存真,才可能鉴别证据的真假,搞清案件真相。    

2.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经过鉴别,其真实情况及与案件的联系得到确认后,用其证明案件事实,进而确定被调查人是否有违纪行为和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追究纪律责任的活动。     

1)注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应用党纪政纪的基础与前提。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准确元误,确实过硬,站得住脚,务必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不翔实的证据,再多也是软弱无力的,经不起推敲。

2)要全面地.联系地使用证据.     

办案实践中,要善于将查清的一个违纪行为,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组成一个互相有着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必须注意证据的组合,要善于按照各个证据的内在规律,组成一个有力的,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体系。     

3)既要使用直接证据,又要使用间接证据    

在使用这两类证据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慎重使用言词证据。使用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偏差的可能性较大。在没有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情况下,使用言词证据认定违纪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否则孤证不能定案。相反,没有当事人的口供,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有违纪行为。这就是说,当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他证据证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一种依据。②慎重使用书证.物证。通常书证.物证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较多,但将书证.物证作为直接证据使用时,要经过鉴定和知情人.被调查人辨认属实,方可使用。③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使用。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清真伪。如果证据本身不确实,是得不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的。④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同时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证明这种联系。这里强调两点:一是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各个间接证据反映案件产生的动机.原因.结果.时间.地点.条件以及用来排除其他可能性等,办案人员必须将可能收集到的间接证据统统收集起来,不能放过证明任何一个有内在联系的间接证据。二是单个的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楚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联系以及是什么形式的联系,只有将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弄清这种联系,办案人员必须将收集到的所有间接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分析。⑤间接证据必须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片段,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关键体现在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上,只有把证明案件各个片段的间接证据全部收集起来,或者按照几何要素排列,或者按照违纪构成的要件排列,表现出方向上的同向性,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据以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这里强调四点:一是间接证据必须构成一条锁链,每个间接证据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且要环环相扣。二是间接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应有矛盾,如发现矛盾,就应继续收集证据,直到排除矛盾,在矛盾尚未排除之前不能使用。三是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不仅证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证明其他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即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 

第二部份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  取证的主要方法     

一、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的准备    

与违纪违法人员的正面谈话取证,是案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取言词证据的关键环节,需要精心准备.缜密进行。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是保证谈话取证顺利的重要前提。通常,被调查人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还可能被采取组织措施,处于被动地位。办案人员已初步了解违纪事实的真相,掌握了部分证据,还可以利用组织措施配合谈话取证工作,处于主动地位,占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如果办案人员事先没有做充分的准备,谈话时就抓不住要领,击不中要害,就难以制服被调查人。特别是对那些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和有反调查经验的被调查人,如果缺乏充分的准备,就很难让其开口讲出全部违纪违法事实。因此,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前,办案人员要精心做好准备。     

()正确认识正面谈话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为了保证谈话取证的顺利进行,办案人员首先应当正确认识与被调查人开展正面谈话工作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正确认识谈话中的有利条件,有助于增强办案人员攻破被调查人的信心和决心;而充分认识谈话取证中的不利因素,则有利于办案人员克服盲目乐观的思想,从心理上和措施上过细地做好克服困难的准备。     

()认真做好谈话前的工作力量和基础材料准备由于与被调查人进行正面谈话取证具有尖锐的冲突性,办案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谈话前的思想和材料准备。办案人员应该牢固树立“必须先胜之而后求谈,决不先谈之而后求胜”的观念。充分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牢牢掌握谈话的主动权,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进行谈话,确保谈话效果。     

1.组织最佳的谈话工作力量。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被调查人的人数.个人经历和个性特点.认识错误的态度以及其他具体情况,指派相应能够胜任正面谈话工作的办案人员负责案件的谈话工作。谈话过程中,要实行专人负责制,不要在谈话过程中随意更换谈话人员,以确保谈话成功。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或特大案件,应当配备经验丰富的谈话工作力量。对于涉案人数较多的案件,应当合理安排谈话人员,统一指挥,互相协调,以利于及时从被调查人的交代中发现疑点,利用矛盾,打开缺口,迅速查明案情。     

2.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熟悉案情是谈话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做到全面熟悉已掌握的案件情况和每一个违纪问题证据,了解和熟悉违纪问题的具体情节,了解和熟悉每个违纪问题发生的背景和原因。案情如涉及到专门技术知识,还应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指导协助。对于证据,不仅要审查证据本身的可靠性,还应了解取证方式及证据来源等情况。    

3.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正面谈话前,谈话人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进行认真的专门研究。一是研究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他们的个人经历.先后担任的职务.社会关系等等。掌握这些信息有利于在谈话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发问和交谈。这些工作可以在谈话开始前通过询问获取,但最好还要通过其他渠道印证。二是研究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包括研究被调查人的性格.兴趣.能力和气质等基本心理特点。了解和掌握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有助于选择恰当的谈话策略,处理好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创造有利于谈话的气氛。三是研究被调查人的心理状态。通常被调查人的心理状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有悔过自新的愿望,因而愿意主动坦白交代违纪事实;有的存在畏罪心理,对现行政策.纪律条例存有疑虑或误解,不敢主动彻底交代违纪事实;有的自知违纪违法问题特别严重,产生绝望心理,以致负隅顽抗,拒不承认等。对不同心理状态的人,准备不同的谈话方式和方法。      

4.制订谈话计划。与被调查人的正面谈话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谈话计划的内容应该包括:简要的案情,谈话的目的要求,谈话的重点.方法和步骤;根据谈话的目的,提出需要查清的具体问题,分析被调查人可能的几种回答并提出具体的对策;预计什么情况下使用何种证据,明确使用证据的顺序和策略方法;明确哪些问题尚需要采取其他措施调查取证等等。谈话计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因案件不同而不尽相同。谈话计划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地适应谈话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5.证据及有关资料的准备。办案人员在找谈话对象进行正面谈话前,应对已收集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归纳总结,要使用的证据必须是依纪依法提取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对谈话中要用到的材料,必须细读和背熟,要避免在谈话过程中再拿出群众的反映信和以前收集的材料来阅读。    

二、选择谈话突破口的主要方法    

()谈话突破口的概念     

谈话突破口,是指在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工作中,具有关键意义而又易于攻破的薄弱环节或薄弱对象。     

所谓薄弱环节,一是指被调查人多项违纪事实中比较容易攻破的某一项错误事实;二是指违纪事实中比较容易突破的关键性情节(如相关的时间.地点.人物.违纪方式等);三是指被调查人心理方面比较容易攻破的心理弱项。这三层含义都强调必须具有关键性,即对全案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作用,被调查人交代了这一事实或情节,或此项心理弱点被攻破,就会在其整体防御体系中形成一个缺口,导致其整个防御体系动摇甚至崩溃,为迅速查清全案创造良好的条件。      所谓薄弱对象,是指共同违纪违法案件的多个被调查人中,较为脆弱,易于突破,又对全案有突破作用的被调查人。    

()正面谈话突破情节和突破人的选择     

在谈话中,要使被调查人从不认错转变为承认错误,从不如实供述到如实供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谈话突破情节和突破人选择得是否准确。突破情节选得准,能迅速攻破被调查人的防线,取得势如破竹的效果。突破情节选不准,会出现旷日持久.突破不了案情的被动局面。突破人选得准,就能在短期撕开口子,突破共同违纪违法案件。     

1.从违纪事实和情节及被调查人相关的心理中选择突破情节。一个被调查人也许有多项违纪事实,一项违纪事实又由许多个情节构成,要使被调查人承认错误并作出如实供述,必须认真研究证据材料,认真研究被调查人的心理状况,找出一项或几项易于突破的关键情节进行突破。选择突破情节的原则应当是:谈话人员认为最有把握的,而且在突破后能有全局效应的问题情节。具体来说,应从下列六个方面去考虑和选择: 

(1)证据比较确实.充分的违纪违法事实或情节;

(2)与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或情节;

(3)较为公开暴露的违纪违法事实或情节;

(4)被调查人防备薄弱的违纪违法事实或情节;

(5)能触发被调查人心理向良性转变的事实或道理;

(6)被调查人为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而暴露的矛盾心态。    

2.从共同违纪人中选择突破人。对共同违纪案件进行调查,不要对所有被调查人平均使用力量,尤其是被调查人较多的案件中,应寻找选择重点突破的被调查人,以推动全案的谈话审查工作进展。从共同违纪人中选择谈话突破人的考虑范围是:

(1)已经掌握其违纪事实且证据材料较为确实.充分的被调查人;

(2)对全案或主要违纪人情况,或某一项重大违纪事实了解较多的被调查人;

(3)与主要违纪人或其他共同违纪人有矛盾冲突的被调查人;

(4)性格脆弱,或者是有悔改和立功愿望的被调查人;

(5)经验不足,或被胁迫参加违纪违法的被调查人。如我们要查处一个单位主要人员集体私分公款的案件,在掌握了一些证据后,谈话时选择出纳作为突破人,因为单位款项的收支都是由出纳经手的,所以该单位私分公款的情况出纳是最清楚的。     

()选择和运用谈话突破口应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的突破口。不同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其突破口的选择也不同。对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首先要考虑消除不良的政治影响,围绕可能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有关问题,先行突破;对有共同违纪人在逃的,应尽量选择与该在逃共同违纪人有关的问题进行突破;对违纪事实明显,证据掌握充分的案件,可采取开门见山.单刀直入的方法,直接提出实质性的问题进行突破;对案情复杂,被调查人已经构筑较为完备的防御体系的案件,则宜抓住关键性问题,稳扎稳打,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外围到核心,逐步突破。  

2.要认真研究被调查人的心理弱点。被调查人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检查后,随着地位的丧失,环境的改变,对前途.家庭的忧虑,极易形成紊乱复杂的心理现象,同时也进一步坚定其抗拒心理。有些被调查人将逃脱党纪政纪处寄托于订立了攻守同盟.外部的“有效营救”.违纪违法证据已被处理等。认真研究被调查人的心理弱点,消除其精支柱和思想障碍,触动其情感爆发点,就能从心理方面成地进行突破。      

3.要列出多种方案,全面衡量对比,从多个突破口中择优选用。每个案件中能被选为突破口的事实和情节有若干个,一定要列出多种方案,多方挑选,认真对比,以获胜把握最大者为原则。突破口一经确定,要坚定信心和决心,集中全力连续工作,进行突破,切忌举棋不定,力求旗开得胜。     

4.要充分估计被调查人可能使用的反谈话伎俩,制定有效的对策。要充分考虑到在实施谈话突破过程中,被调查人可能采取的狡辩与抵赖,制定好相应的揭露.批驳和瓦解其感想的对策,既要决心锲而不舍地进攻,为求一举顺利突破,又要选定一些备用突破点,在突破过程中,适当地调整,及时校正。通常,被调查人的反谈话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干扰谈话人员的思维判断。被调查人常用凭空捏造的虚假情节回答谈话人员的提问。有的承认违纪违法过程,但把违纪违法责任推在与本案无关的人身上;有的交代次要违纪违法事实,隐瞒重要违纪违法事实;有的用先承认后翻供等手法转移谈话人员的注意力,影响情绪。     

(2)回避正面问话。被调查人常用回避正面回答问题,用反问回答提问,故意歪曲事实和提问的内容,用沉默不语等方法回避正面问话。    

(3)刺探消息。被调查人常用先交代部分事实和情节,观察谈话人员的反应,以决定是否继续交代和交代到何种程度;故意作出错误陈述,即使谈话人员对其进行纠正,但仍故意装聋作哑,以公开索要证据等方法刺探消息。

三、正面谈话取证的策略     

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提取证言,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斗智.斗勇的重要工作,既要向被调查人讲政策.讲法律,又要向被调查人讲形势.讲利害.指前景,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攻心,进行谈话突破。办案实践中,一般采用四种策略与被调查人进行正面谈话取证。    

()全面兜底,找出破绽,从正面进行突破      

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之初,一般不要先暴露谈话主题和我们掌握的证据,而是采用全面兜底的方法,先向他们提出原则的谈话内容和纪律要求。然后,按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等层面,循序渐进的与他们展开交谈。可要求被调查人先从其党风廉政的全面情况谈起,从全部有密切交往的关系人谈起,从个人兴趣爱好和家庭成员情况谈起,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地讲有关情况。在谈话过程中,当我们掌握和发现的关键问题.关键情节和关键人物的情况和线索浮现出来之后,抓住不放,深问细抠,取得突破。     

()政策攻心.恩威并用,从政策.法律的角度进行突破。    

对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清晰.具有一定外围证据证明其有问题的被调查人,办案谈话人员应先对他们进行形势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教育,晓以利害,指明出路,促其心理防线动摇。然后,让他们抓住机遇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要求他们集中精力交代某方面问题,在他们交代的过程中,适时出示部分证据,并给他们讲交代恁的从宽政策,促使他们认为不说不行,说了对奄已有好处,因而积极交代问题或证明有关情况,取得谈话突破。     

()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情与理的角度进行突破。     

对一些心理抗拒能力较强的被调查人,办案谈话人员要注意研究他的心理弱项,研究他怕什么,担心什么,先搜找准其感情上薄弱点作为突破点。一般情况下,被调查人在谈话中谈到和听到一些情况后,失声痛哭或烦躁不安,其感情突破点就会显现。然后,办案人员以父母.夫妻.子女.朋友之情动人,以国家.民族.社会.家庭之理服人,以从轻.从宽的政策感召人.击垮被调查人心理防线,取得谈话突破。  

()顺藤摸瓜,投石问路,从逻辑合理的角度不断逼近进行突破    

对一些掌握其问题线索不多的被调查人或证人,办案谈话人员要注意用漫谈的方式与其谈话,多角度迂回地谈同一个问题,当他们在谈话中流露出一些问题线索后,抓住不放,按照事物发展规律和逻辑关系,步步紧逼进行问话。促使让被调查人感到要自圆其说,还不能隐瞒真相和撒谎,不得不讲出一两个真实情况。然后,再对其进一步政策攻心,鼓励其交代全部问题,取得谈话突破。 

第三部份作好谈话笔录的主要方法     

谈话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依照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法规.条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的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被调查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被调查人问题的主要言词证据载体,作好谈话笔录是每个办案人员必备的基本功。谈话笔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谈话对象的原话原意,把全部谈话过程客观地.如实地反映出来。    

一、制作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收集证言作了具体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制作谈话笔录在内容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谈话笔录用纸格式作了统一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要准确记录谈话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谈话对象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社会交往关系.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重点对其社会交往关系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通过记录这些情况,确定谈话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深入查案的相关涉案人。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代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入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调查人员的签名。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二)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清楚。一是“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重点记录问题发生的起因.时间.地点.人物.相关人员的对话,送钱.物或收钱.物的方式方法。包括钱或物品的包装形态,具体送.收钱物时的场景.动作和相关人员的对话,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有时问话和答话用作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也应予以描述记录。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要如实记录谈话对象的神态。对谈话对象在谈话过程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领导同志和办案人员通常通过这些对被调查人或证人神态的记录,判断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是否溃退.重大问题是否准备交代。如谈话对象在谈话过程中被提问后沉默,就表明他在进行激烈思想斗争,有可能开口交代问题。如果他不想交代问题,他会否定谈话人的提问,不会沉默。再如,谈话对象在谈话过程中痛哭,也是其心理防线溃败的前兆,有的谈话对象通过哭来下决心承认违纪违法事实。有的人是讲出问题后才哭,这种哭是悔恨的哭。二是“准确”,就是要准确记录谈话对象坦白交代的本人违纪违法问题或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记录时要注意翔实记录谈话对象对事实的原意表述,不能概括和引导被调查人或证人提供证言。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要不失原意地记载清楚,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重要情节,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三是“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四是“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如果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用电脑做笔录,电脑做笔录工整.方便修改.快捷。    

()要客观记录被调查人对自己问题的认识态度。给政策,是我们党和纪检监察机关,挽救违纪违法人员的一个重大举措。但给政策要有一个前提,即违纪违法人员要有坦自交代和检举.立功的具体行动或口头表态才行。为了把案件办成铁案,我们要依纪依法认真记录被调查人对自己问题的认识态度或检举他人的情况,以便在对其案件定性.量纪和处理时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四)谈话笔录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某证人在其他证人陈述的笔录签名或盖章。

(五)谈话笔录应经被谈话人认可    

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固定。被谈话人如无异议,应在笔录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并在笔录最后一页最后一行下面签署“以上笔录X页经我看过(或念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致”的明确意见,不能使用“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在记录中要体现不能骗证诱证指证的基本要求在调查中不能骗证诱证指证,这个基本要求对记录人同样适用。如果记录人不注意记录的方法,也容易出现这些问题。比如,谈话人的提问要尽量记得简要,谈话对象的回答要记得详细具体。如果记录人抓不住要害将谈话人的提问记了一大段,谈话对象的答话只记是或不是,太简单了,就给人有指证的印象。     

()不仅要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陈述,还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陈述和辩解     

在制作笔录时,不能从主观出发,带着一个框框去记录。特别是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更要持慎重态度,无论有错的陈述还是无错或错误较轻的辩解都应重视,都要在笔录中反映出来。被调查人实事求是的陈述有利于调查人员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恰当的结论,真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不真实的陈述和狡辩也可使调查人员了解被调查人的态度,作为处理的一个依据。     

二、制作谈话笔录的步骤     

制作谈话笔录一般分成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制作阶段和审查阶段。    

()准备阶段         

首先,记录人事先必须全面了解案情,要熟悉案件所涉及人员的相关情况。对于谈话对象,既要掌握他的谈话对案件调查的作用,又要了解他本人在案件中起何作用。比如,是要通过本次谈话来取证,还是通过谈话让其交代问题;或者要了解他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个人简历.个性.思想特点.生理与精神疾病等情况。其次,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证人.受侵害人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品质.心理状况.文化素质.社会经历.家庭情况.身体情况.个性特点等,便于把握不同谈话对象的特点。第三,记录人要与谈话人拟定好谈话提纲。谈话前,要仔细研究案卷材料,确定对哪些情况还必须进一步搜集资料;确定明确的谈话目的和要求,以及谈话地点和时间;根据案情的需要和谈话对象的特点,设计好所提问题和提问方式,以保证记录时心中有数。 

()制作阶段     

记录人一定要与谈话人配合默契,谈话人的谈话意图.步骤.方法和策略,事先要了解清楚。记录时,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记录要围绕谈话人的提问和思路展开,不能漫无边际,抓不住主题。谈话对象表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重复发问。如果谈话对象讲话条理清楚,就按原话记录,力争记全;如果谈话对象语无伦次.没头没脑或拐弯抹角,就先冷静地听一会儿,了解其发言的中心意思,在保持原意的情况下,归纳整理,抓住关键内容记录下来。    

()审查阶段 

谈话结束后,记录人要全面审查谈话笔录,并主动将谈话笔录交给谈话人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是否清楚,有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有无未问到的地方;有无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地方。如果存在这些问题,要及时补问补记。为让使用谈话笔录的人员看清楚,对谈话对象在陈述中使用的方言土语和事物名称的简称,要加以注明。对谈话对象谈到一些不确定的数量,也要注明。此外,在审查谈话笔录时,对错别字.语句不通.词不达意的地方要纠正,但对记录的整个意思不能更改,更不能任意添加。最后,谈话笔录须送经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认可。 

三、做好谈话笔录的几种方法和技巧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与违纪人或被调查人谈话是调查取证中最直接.最重要.最基础性的工作。谈话是否成功.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意义非常重要。现就调查取证中如何做好谈话笔录的问题,总结以下十种方法和技巧:     

1.分工要明确。调查人员在取证时,要有明确的分工。谁问谁记,各自做好准备,并且准备要充分,包括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和对突如其来变化的应急准备。     

2.重视案件情节。问话人和记录人要认真分析案情,要重视情节,仔细推敲,确立谈话要点。当被谈话人讲完一段后,谈话人可以对其讲过的重要情节进行重复,以提醒记录人。有时证人能够准确记忆,但未必能准确地陈述,帮助的方法是使证人口述的言辞准确,能准确地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用这种方法防止被谈话人遗漏重要证言.证词,也防止记录人记不上。如若记录人记录跟不上,可以提醒谈话人放慢速度。 

3.提高笔录质量。在案件调查中,当记录人记完后,谈话人要细看,当面修改不准确的地方或者有矛盾的言辞,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字眼.字词,一个字也不能漏掉。如某一个团体,组织集体做违纪的事。为证实该团队的领导参与的事实,被询问人说:我们一块都去了。应该写上我和某某一块都去了;又如,几个人共同谋划陷害别人,没有给别人送钱硬说给人送钱了,应该写明谁主谋,谁协从。另外对于大概.好象.印象.如果.倘若一类闪烁其辞的字词,一般不用,但一些不重要的证人或旁证对某事物记不清时可暂且先用(待回忆清楚后更正),以免到定性处理时说证据不确凿。 

4.讲究相互配合。调查人员遇到被谈话人态度蛮横.狡辩.不予配合时,不可急于求成,可扭转话题或者一人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另一人利用已掌握的证据,指出其问题实质,以达到取得与事实相符的证言,但不可引供.诱供或使用不文明的语言。问话要客观,不能先入为主,带主观倾向,以防止暗示的影响造成证言失实。 

5.克服死搬硬套。谈话人和记录人在问话时,不可问话问得太死板,要做到既朴实.通俗,又能证实某个问题。对于重要证词千万不要怕费力.费时,不能图省事.省力,要多动脑子,也不可固定模式,照抄照搬公检法的那一套笔录的开始和结尾,该用的要用,不能用的不用,灵活机动,因人而异,预谋取证。       6.坚持一事一清。调查人员在问话时要一个事一个事地问,一个事一个事地清。问话时不要正说东,又说西,一定要把一个事问到底,然后再问别的,有些证言残缺,就因差一句话或差一个字。打破一个人的心里防御不容易,找到一个证人也不容易,要趁热打铁,一气呵成,如若丢掉机会,会增加不少的工作量或使证据丧失有效力。同时要坚持一个事一人问到底的方法,因为案件是诸多线索组成的,防止一个事多人问(中间换人),出现疑点又不去排除,关联的线索没有进一步调查获取,使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出现失实和矛盾,缺乏证据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7.调整谈话策略。谈话人和记录人要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使之放下包袱,消除心理障碍,实事求是地回答被询问的问题,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谈话人要体现公正。不偏不倚,使被谈话人有一种信赖感和依赖感。如遇到谈话对象是领导干部,要针对他们有职有权.阅历丰富的特点,注意谈话技巧和方法。一要创造良好的谈话氛围。我们谈话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他们中不少职务高.年龄大.阅历丰富,虽然可能有一些错误,不可声色俱厉,要把握问话的分寸,问的问题尽量宽一些,由浅人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可急躁。二要及时捕捉被谈话者的心理变化,做到观其迹,知其心,听其言,观其行,眼中有人,心中有事。针对被调查人不同阶段的心理变化,适时改变谈话语气.语调,控制谈话节奏,调整谈话的策略,利用政策攻心,或是典型案例教育,或是出示部分证据敲山震虎,促其如实讲明问题。三要坚持党性原则,刚柔相济。调查人员任何时候都应保持清醒头脑,不能忘记自己是一个纪检监察干部,咬定青山不动摇,不为违纪者的欺诈言语所迷惑,不为违纪者激动的情绪所干扰,不为违纪者犯了错误的沮丧情绪而动情,更不能被其蛮横说大话所吓倒。要坚持原则,运用已取得的证据,抓住时机,击其要害,使其无路可退,用正义的气势压倒其嚣张的气焰,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刚柔相济,不给违纪者留下把柄。     

8.认真判断供述。问话人和记录人要认真审查判断当事人的供述,要围绕案件的实际,认真将案件环节与供述内容一一查对。首先,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在陈述时的心理是否真实等,不能凭自己的想象先人为主,偏听.偏信,更不能感情用事,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把虚伪的陈述当作定性的依据。要凭客观反映,不能凭主观臆想地断章取义。其次,从当事人陈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与案情相符,是否符合本案的发生.发展.变化的来龙去脉,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可疑之处。最后,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看有无矛盾,发现有矛盾进一步收集证据,通过查证的方法加以解决,以便正确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9.重证据,轻口供。对于在同一案中多个涉案人员的取证。调查人员要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完整性。一个事情的多人证言可能出现矛盾,要重证据,轻口供。例如:河南南阳淅川县有个做医药生意的宋某,有个重大的受贿案件涉及到他,怀疑他给有关领导行贿数百万元,司法机关严刑逼供,使其交待了给一些领导干部行贿上百万元,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轻信其口供,信以为真,但钱没有出处,定不了案。办案要围绕固定证据取证,不能从口供到口供,以口供划框框“想当然”。因此,切记没有固定证据的,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分析事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是否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要认真地审查.判断,去伪存真,排除矛盾点,使多人证言趋于符合实际的一致或基本一致。  

10.把握询问的收尾。在查办案件中,办案人员与被谈话人一次谈话的结束,通常称之为询问的收尾。谈话的收尾在调查取证时尤为重要,如:本次谈话结束后,还需要下次询问时,要把这次询问的收尾作为下次询问的开始,因此使这次询问有一个良好的收盘,也为下次询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办案实践中,收尾会出现双向选择的情况,就是谈话人和被谈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促使谈话的结束。一般谈话人拥有决定权和较多的选择余地,但谈话人应把握收尾的时机。谈话人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本次谈的问题已经谈完,没有发现新的问题;二是询问中发现新的重要线索,应进一步调查后再问;三是发现对方对谈话感到厌倦,经调解无效,再谈不利;四是调查人员高度疲劳,无法集中精力。谈话结束时常有几种方式,如留尾方式.夸奖方式.批评方式和人为结束式。谈话人要使被谈话人放松,力求创造一种宽松的谈话结束气氛,使被谈话人产生一种依赖感和信赖感,感到说的越早越好.越彻底越好。对于被谈话人特别是重要违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待,不能给其有串供的机会。要使一次询问笔录达到事实清楚.情节分明.符合实际.前后一致.语言完整,认真审查后才能结束本次询问。总之,做好一个好的笔录要符合五性,即客观真实性.明确性.合法性.严肃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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