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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书吏薪金变化及其原因

 芸斋窗下 2019-01-05
摘要:清初州县书吏的工食银经过顺治、康熙两朝最终被全裁,但各州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非如制度规定那样整齐划一,一些州县因实际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变通。至于州县书吏工食银被裁且不再恢复,多与清廷的财政状�r、书吏出身、晋升途径及其他经济来源有关,同时也可能受制度缺陷和吏治腐败等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清代;州县书吏;工食银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7-0095-07
  州县政府虽是清代基层政权,是最低一级行政机关,然其权轻责重,“须周一县一州而知之”。①为处理衙门里各种繁杂事务和日常管理,州县官之下设立幕友、书吏、衙役、长随等职进行辅佐。其中书吏,即文书案牍承办人员,在文书行政的帝制中国,自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一群体从秦汉到清初还有薪金可领,但后来却被完全取消。奇怪的是,1681年以后,衙役的薪金恢复了,而书吏依旧无薪可领。
  对于笔者的疑问,学界已有一些思考②,但对裁薪时间的考察不够准确,对原因的分析多忽略书吏自身身份的变化,而且对书吏工食银不予恢复原因的探讨着墨不够。清代州县书吏的薪金变化,看似一个小问题,实则是与清代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多方面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把握清代州县衙门的运行机制,而且对我们当下中国的政治运行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顺治朝州县书吏裁薪的制度规定与地方实际
  清初承明制,各衙门书吏均可按季领得由地方存留部分拨给的工食银。顺治九年(1652)四月,户部因钱粮不敷,对官役俸工进行大范围调整。针对书吏,规定“每月给工食银五钱,余应裁”。③ 对此,瞿同祖等都有所论及,周保明的研究更指出这次裁减也成为吏役工食银“六两”标准的起点。④
  但在各地州县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偏差。如福建松溪县:
  (本县)书办十二名,每年工食连匀闰银一百三十二两,顺治九年全裁;……库书一名,每年工食连匀闰银十二两二钱,顺治九年奉文全裁;仓书一名,每年工食连匀闰银十二两二钱,顺治九年奉文全裁;……县丞……书手一名,每年工食连匀闰银七两四钱,顺治九年奉文全裁;……典史……书手一名,每年工食连匀闰银七两四钱,顺治九年奉文全裁;儒学训导……学书一名,每年工食连匀闰银七两四钱,顺治十四年奉文全裁。⑤
  该县书吏在顺治九年(1652)的裁薪,并未遵循“六两”原则,而直接全裁。此外,儒学训导项下学书的工食银则裁减于顺治十四年(1657)。不仅如此,个别州县还存在书办工食银虽奉文裁薪,然则“实存前数”的现象。⑥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方志记载的客观性、真实性相对较高,但也会有差错。如同治《新化县志》将裁汰州县书吏工食银的时间记为顺治元年(1644),“书办无工食,旧知县书办每人每年工食银十两八钱,顺治元年每人裁四两八钱存六两”。⑦但乾隆、道光县志均记为顺治九年(1652)。⑧ 三志相较,同治版本当有误。
  二、康熙朝州县书吏裁薪的制度规定与地方实际
  瞿同祖等前辈认为,全国取消书吏薪金大约发生在康熙元年(1662)或初年,涉及州县不在少数。⑨ 但笔者追问的是,关于此次裁薪,清廷有没有制度上的规定?所谓的初年又是指哪些年?根据若干地方志所记是否可以推出全国的情况?
  据《清会典》记载,“(顺治)十八年题准,凡各衙门书吏工食,在京岁给米四石,在外岁给银六两”。⑩ 然而关于次年开始的裁减书吏工食银活动,既有研究并未明确全国各州县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尽可能摸清各地方裁减书吏工食银的实际年份,笔者爬梳爱如生《中国方志库》,统计出283个州县记载有书吏工食银裁减年份,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甘肃、四川等省的方志,因裁薪数据缺乏,难以看到具体执行情况。从现有数据来看,多数省份在康熙元年(1662)出现了裁减书吏工食银的现象,但具体到单个州县,又各有不同。本处根据表1统计,并结合其它文献分析如下:
  (一)顺治十八年(1661),山西平顺、猗氏、山东东明等县开始裁撤书吏的工食银,直隶昌平州、永清县、玉田县等也开始裁减书吏的闰银。 到了康熙元年(1662),裁减书吏工食银的活动在全国大范围展开。
  (二)长江流域的浙江、两湖地区,并非都在康熙元年(1662)裁减完,有的州县历经两年才完成此项工作。浙江大部分州县规定“康熙元年裁吏书工食银……康熙二年裁仓、库、学书工食银”,而两湖地区有些州县记载较为笼统,“康熙元年、二年裁书办并�[粮银”,石门县说得更清楚,“康熙元年裁各吏书工食银,康熙二年裁减仓、库、学书工食银”。 由此可见,一些州县的书吏工食银裁减项目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推行的过程。
  (三)长江流域以南地区,情况较为复杂。康熙元年(1662)以后,几乎每年都有州县裁减书办工食银。康熙二年(1663),广东乳源县开始全裁知县项下十二名书吏、库书、仓书、儒学教谕项下书办、武阳巡检项下书办的工食银;到了康熙三年(1664)五月,云南石屏州才奉文全裁书办工食银;而同省的通海县,书吏工食银则经过康熙二年(1663)、三年(1664)、七年(1668)数次裁减后才完成。 江西婺源县,在康熙元年(1662)早已裁完仓、库、学书工食银,但知县下十二名书吏工食银却一直发放到康熙六年(1667)年末。广东嘉应州、饶平县的六房书吏工食银到康熙九年(1670)才裁完。
  (四)广东不少地区在康熙十四(1675)、十七年(1678)又发生过较大规模的裁减书吏工食银的活动。见表2:
  上表中所列州县大多集中在广东省的罗定直隶州、肇庆府、琼州府、潮州府及惠州府地区,其中和平县的情况为:
  康熙十四年裁充饷银一百七十一两二钱三分八厘四毫,元年至二十二年复回各项银五十一两九钱八分;再康熙十七年裁充饷银七十二两七钱一分,十九年至二十三年又复回各项银十八两九钱一分,实留支解给银一百三十两四钱五分。   上列裁薪费不仅只是书吏工食银,还有知县项下的心红纸札油烛银、修宅家伙银、迎送上司伞扇银、修理仓监银、教官喂马草料银、皂隶工食银等项。在元年(1662)至二十三年(1684)年期间虽有部分归还地方,但其金�~较裁撤的总数来说并不大,且这些复回的银两归入存留,作为州县开支的一部分。
  (五)有官箴书记载,康熙二十年(1681)以后,衙役大都恢复了工食银,“而书办之工食独不复。” 这种情况,道光《遵义府志》也有记载:
  康熙二十一年诏,内开在外文官俸银着照旧支给……遵义府……经制典吏九名,粮府典吏四名,学吏、经历典吏各一名,本折米石,因钱粮不敷,尚未请复。遵义县……经制典吏六名,学书、典史、攒吏各一名,工食尚未请复。真安州……经制典吏六名,学吏、吏目、攒吏各一名,工食尚未请复。桐梓、绥阳、仁怀三县与遵义县同。
  不难看出,该府经制典吏、学吏、经历典吏,及下辖各州县经制典吏、学吏、吏目、攒吏等工食银都未能恢复。
  (六)康熙二十一年(1682)以后,大部分州县书吏,在制度上已没有工食银。但贵州平远州至少有八名书办,直至康熙六十一年(1722)还有机会领取工食银。据该州州志记载:
  书办八名,每名岁支工食银六两,共银四十八两,于雍正元年奉裁;雍正五年内奉旨添设仓库总吏二名、六房典吏六名,工食无……州吏目照新裁定例岁支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六十两,书办一名岁支工食银六两……州儒学学正照新裁定例岁支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学书一名岁支工食银六两,康��元年奉裁。
  该州在康熙元年(1662)的裁薪大潮中确实裁减了学书的工食银,但八名书办的工食银直至雍正元年(1723)才裁完,因而雍正五年(1727)添设的仓库总吏、六房典吏不再有工食。
  (七)四川地区因资料所限,很难知道裁薪的确切年份。但据《南部档案》中保存的同治十年(1871)夏秋季工食银的领状来看,按季领取工食银的群体仅限于总役、壮班、皂役、捕役等,而不再有书吏。 书吏仅有机会获得县官赏赐的纸笔口食钱,如光绪六年(1880)十一月十五日,工房书办郭永升“领得恩主赏给纸笔口食钱五百文。”这种情况方大��也曾提及,因书吏勤劳,派以承行或者给以银钱酒食,但数量有限,可偶而不可常。
  由上可知,州县书吏薪金被裁虽为全国性的活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书吏群体之间在裁薪的时间上并不整齐划一。
  三、书吏薪金为何被裁
  州县衙门“六房”书吏承担着衙门非常重要的事务,可以说,无书吏,不成其为衙门。其工食银一再被裁,让人匪夷所思,但其背后当有原因。
  首先,清廷裁减官役薪金是全国行为,书吏只不过是其中一环。清初,国库钱粮收入甚少而开支增大。一则军费开支巨大。满清入关以来,军队四处征伐,致使顺治一朝军饷开支数量庞大。据陈锋研究,顺治期的常额军费每年约1300万两,如将常额军费与战时军费加以区分,从顺治十二年(1655)算起,顺治朝的战费支出在1亿两左右。 二则社会和经济环境复杂。清初在水旱灾害和朝代更替的混乱时局中,严重的流民和土地抛荒现象给地方钱粮征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以至于不能收齐的税额,故必须节省经费以支应这些费用”。 第三,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又实施了一系列如蠲免、赈济、调栗、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的救荒措施。 由此进一步增加了国库的钱粮负担。
  国家经费因为战事、天灾、税收不及等因素而短缺,故不得不采取节流的办法,将节省的经费挪作他用,措施之一便是裁减官役薪金。顺治九年(1652)到康熙七年(1668)年间,户部相继对官役经费进行了裁减与规范,主要涉及督抚家人口粮银、各府州县官役俸工银两、修理察院住宅等银、上司朔望行香纸烛银两等项。其中地方各级特别是州县书吏的工食银、闰银也一步步遭到裁减,直至最后被全裁。 而这些所裁款项则大部分归入了军饷。
  其次,清廷财政思想的转变,影响着基层书吏的收入。为进一步完善财政体系,统治者的理财理念逐渐转为“量入为出”。这一变化直接影响着赋税征收的方式和地方存留的数额。在赋税征收方面,康熙元年(1662)开始停止各项加派,并对州县加派私征之弊严加打压,由此造成国家赋税收入和各州县法外税收的减少。
  另一方面,调整起运存留比例,对地方钱粮进行重新分配。康熙元年规定,各州县所收钱粮要先满足起运之数,才能存留。 康熙二、三、五(1663、1664、1666)等年又持续降低地方存留比例。各地方官员修宅家伙等银、各衙门书吏人役等工食、生员廪粮等所裁钱粮相继归入起运项下。陈锋指出,到康熙七年(1668年),各地起运比例为86.9%,存留比例仅为13.1%,随着该年又裁存留银1744369两,实际存留比例仅占应征田赋钱粮总额的6.4%。
  这些归入起运的钱粮,大部分用以协济饷银;或用摊流本的方式解决地方经费不足问题,少部分还用以照额派升、“协济海防”等。 书吏工食银等直接归入起运后,地方上不再有此存留,在制度上自然也不会有此项支出。
  第三,书吏工食银被裁,与其自唐代以来地位的下降有关。自汉以来,除少数朝代奉行贵吏政策外,文书工作人员的地位呈现下降趋势。据赵世瑜研究,魏晋南北朝之前,吏与官之间无明显界限,且待遇优厚。魏晋南北朝时,地方小吏多由地方官选拔任命,待遇方面也开始出现各郡县自县丞以下皆用丝绸为薪俸的现象。
  唐以后的书吏,随着科举制的出现和日益完善,逐渐被划为流外小官甚至成为完全被排除在国家正式官僚系统之外的服役人员,身份地位日益降低。选用标准逐渐放宽,合法收入也随之减少。特别是到了明代,胥吏俸给,依岗位不同,月米从2石5斗到6斗不等,正役有工食银,白役则无工食银。其月俸的变动,一方面有减少的趋势,另一方面则和文武官员俸禄的支给一致,从支米到折钞,到钱钞兼给。 各地方典吏的实际收入也存在很大差异,有薪俸、廪粮皆给三石之县,也有司吏支给俸两而典吏不支之县,明后期,甚至出现将书吏工食银裁抵练饷的现象。   清朝州县书吏的地位沿袭明朝且有进一步降低的趋势,不仅来源复杂,一般的吏员和役一样,仅支付工食银。在财政短缺和结构调整的情况下裁其薪金,一定程度上也不失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四、��吏薪金为何没再恢复
  1681年以后,衙役的薪金恢复了,而书吏依旧没有薪金,也有其内在的原因。
  一是与衙役相比,书吏有衙门默许的增收途径。州县书吏地位虽低,却为在官人役,地位高于同级别的衙役,本身可利用职权之便获得较大经济利益。除业已被裁的饭食银外,还有交代册费、红银、陋规等项收入及其它贪赃收入,其中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陋规不可避免且名目繁多。虽然各地对规费的规定多少不一,但大致有宜馈上房、因事�宜汀⒈疽伛阋凼帐苁棵瘛⒓胰耸帐艿认睿�因有固定而广泛的收入,所以上下衙门各房书吏,“皆不廪于官”。
  而衙役则不同,若不给工食银,他们获取费用的相当一部分将直接转嫁到民众身上。州县的衙役经常在外当差,在执行差务过程中,虽然也能得到一定的规费收入,但与书吏相比,其获得此类收入的途径和机会相对较少。衙役的工食银被裁后,若不及时恢复,为求生存他们只得鱼肉乡民以自肥腰包。为减少对百姓的需索,恢复衙役的工食银也是理所当然的。虽然衙役一年仅有6两左右的白银,但在奉行低成本治理的清朝来说,其待遇也不算太差。
  二是与衙役相比,书吏有一定升职空间。州县书吏和差役虽同为“役”,但前者为在官人役,地位高于各班差役。从身份转变的角度来看,经制书吏本身可以通过考职进入官场,而这一机制,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书吏的行为。 清朝书吏考职规定,外省书吏五年役满,需要该管衙门取具本吏亲供保结递送巡抚,才可参加考职,而这一保结,便是束缚书吏手脚的枷锁,地方书吏每月月初,都要联名保结,送该管存案,如遇书吏舞文作弊,不仅主犯与从犯一同治罪,知情不报者及互结之人也会受到牵连。如有书吏能将首犯检举到官,役满后免除考职,随即授官选用。 书吏们为能够顺利完成身份色转变,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触犯国法,断送其为官之路。因而,相较于衙役来说,书吏即便不发工食,其活动大致也是可控的。
  而为衙役者,本人及其三代子孙均没有参加科举及出仕为官的机会,只能以逐利为目的。加之衙役的大部分差务在民间完成,一定程度远离了官府的监督并有更多机会直接接触百姓,其行为可控性更小,由此欺诈勒索百姓的现象更为猖獗。因而,衙役对民间的直接危害更大,给其少量工食一定程度上能减轻百姓负担。
  第三,与统治者认为吏治积弊太深有关系。书吏在地方事务的执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更多机会获取经济利益。州县官初到一地,因不熟悉地方实际情况,必须依赖本地书吏来处理政务,由此形成“钱粮则必假手于户书,漕米则必假手于粮书,仓谷、采买、军需等项则必假手于仓书” 的局面。此外,文牍制度繁杂而官员精力有限,一些文牍事务不得不委权于书办。
  但这种情况极易让统治者认为国家政令不行全因书吏所起,基于这种认识,有清一代对书吏的整饬就没有停止过。顺治曾说“贪吏缘以为奸”,乾隆皇帝对于是否给以书吏“养赡之资”时也曾指出,书吏们诚然不能饿着肚子给衙门办事,但如果除吏弊清风气,对商人百姓毫无需索,则随即下拨国库赢余,作为其养赡之资。 但乾隆十年(1745),当署理陕西布政使慧中在酌给书吏工食银的奏折中提及此事时,乾隆皇帝则以既便是动用公款发给书吏纸笔饭食钱,陋规需索等现象也不会尽数消失为借口,回绝了其请求。 由此可见,清代中后期没有恢复书吏工食银,与吏治积弊太深有莫大关系。
  第四,受清朝财政收支程式的影响。清代财政的收支状况影响着书吏工食银的恢复。清朝前中期,统治者先后对赋役制度进行了一定调整与整顿,但总体来讲,其赋税征收税则是相对稳定的,财政支出政策和支出结构并没有太大变动。自“三藩之乱”后,清廷开始有限度的归还存留款项,但是地方财政支出并未因此宽裕,起运各项占应征田赋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据陈锋研究,康熙二十四年(1684)各省存留比例约为22.28%,乾隆年间约为21.62%,且各地方存留项中依旧没有书吏工食银。在严格的奏销制度下,各州县存留钱粮不可随意动用,由此并无过多存留支给书吏工食。遵义府也曾指出,康熙二十一年书吏工食银因钱粮不敷,因而没有恢复。由此,地方官吏为满足利益需求,私征私派、挪移侵欺等混乱现象屡禁不绝。而这一现象,又为统治者在制度上不给其工食银提供了借口。
  五、余论
  地方书吏工食银在两次裁减的过程中虽大多遵循清廷制度规定,但存在一定地域差异,而且第二次比第一次更为明显。大致而言,长江以北大部分地区,在裁薪的年份上较为统一,但长江以南地区,在时间上的分布颇为复杂。这一方面说明,因距离皇城远近、地域环境、自然灾害、治安、民风等因素的影响,即便是清廷统一发布的政令,不同地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偏差。另一方面,地方政治局面的复杂性也会影响到清廷对地方的控制,地方的控制一旦减弱,统治者首先思考的便是如何解除危机,如广东地区,直至康熙十四年(1675)才开始裁减书吏工食银,则可能因为该地区政局未稳,而造成各项政策推迟施行。
  至于州县书吏工食银被裁且不再恢复,我们不仅要考虑帝国的社会环境、财政状况等外部因素,更要注意书吏群体自身的特殊性。正因为书吏群体有机会参与地方事务,在国家难以保障其待遇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这些收入是半官方的也好,渔利行为也罢,均是将其负担直接转嫁到百姓头上。当书吏之弊超出政府的控制,即便后来恢复工食银,也不会改变吏治败坏的局面。政府不给书吏工食银的现象,也从侧面证明了统治者对地方各项陋规的默许,而地方上对这些陋规的承认与规范,又延伸出了诸如《书役条规》、三费局等具有地方性质的规定或机构。
  注释:
  ①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尽心》,清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②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 72―73页;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181页;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05页;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228页。   ③ 《清实录三・世祖章皇帝实录》卷64,顺治九年壬辰四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9页。
  ④ 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2―73�;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⑤ 康熙《松溪县志》卷5《赋役志》,民国重刊本。
  ⑥ 康熙《常州府志》卷8《田赋》,康熙三十四年刻本。
  ⑦ 同治《新化县志》卷14《官师志一》,同治十一年刊本。
  ⑧ 乾隆《新化县志》卷8《田赋志》,乾隆二十四年刻本;道光《新化县志》卷15《存留》,道光十二年刻本。
  ⑨ 瞿同祖依据直隶省《赋役全书》、湖南湘潭县、浙江会稽县等县志的记载得出书吏裁薪取消于1662年或康熙初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 72―73页);赵世瑜根据直隶唐县、新乐县、内丘县等县志的记载得出吏书工食银在康熙元年全部裁完 (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9―181页);周保明根据江苏常州府五县、无锡县以及震泽县等县的记载得出知县项下书吏工食银在制度中被全裁的结论(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魏光奇以山东阳信县、江西南昌县、湖北黄冈县等县志的记载也得出上述结论(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05页)。
  ⑩ 《大清五朝会典》第1册上,《康熙会典一》卷36《户部・杂支》。
  由于西藏、新疆、蒙古及东北地区所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与内陆不同,因而此处数据只讨论内陆十八行省。
  昌平州、永清县、玉田县3个州县的书吏顺治十八年裁其闰银,康熙元年裁工食银。
  浙江存在部分州县康熙元年(1662)所裁是各知县项下吏书、县丞项下书办、典史等项下书办工食银,而康熙二年则裁减各县库书、学书、仓书工食银。
  湖北、湖南(即当时的两湖地区)部分州县在“康熙元、二年续裁书办工食、生员�[粮”。
  嘉庆《宜章县志》卷9《田赋志下》,嘉庆刻本。原文谓:“吏书十二名,工食银一百二十九两六钱,顺治九年、康熙元年、十七年节次全裁”。
  康熙《通海县志》卷4《赋役志》,康熙三十年刻本。记载:知县项下“库书一名每年工食银十二两,康熙七年四月内奉文全裁”;典史项下“书办一名工食银每年七两二钱,于康熙二年五月内奉文全裁”;教谕项下“学书一名工食银每年七两二钱,于康熙三年五月内奉文全裁”。
  乾隆《石屏州志》卷3《赋役志》,乾隆二十四年刊本。记载:知县项下“书办十二名工食银每年一百二十九两六钱,每名岁支银七两二钱,于康熙三年五月内奉文全裁……库书一名工食银每年一十二两,于康熙三年五月内奉文全裁”。
  其中,平远州学书工食银于康熙元年裁完,而六房书吏工食银则在雍正元年裁完,因而这一数据有所重合。具体参见:乾隆《平远州志》卷6《赋役》,乾隆二十一年刻本;道光《平远州志》卷6《赋役》,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康熙《平顺县志》卷5《赋役志》,民国三十四年钞本;雍正《猗氏县志》卷2《田赋》,雍正七年刊本;乾隆《东明县志》卷3《田赋志下》,乾隆二十一年刊本。
  光绪《昌平州志》卷11《会计簿第十三》,民国二十八年铅字重印本;乾隆《永清县志》,《户书第二》,乾隆四十四年刻本;乾隆《玉田县志》卷3,乾隆二十一年刻本。
  以杭州府为例:“康熙元年裁吏书工食银……康熙二年裁仓、库、学书工食银”(康熙《杭州府志》卷10《赋上》,康熙二十五年初刻、三十三年李铎增刻本。)
  以京山县为例:“康熙元年、二年裁书办并�[粮银三百四十三两二钱”。光绪《京山县志》卷3《赋役》,光绪八年刻本。
  嘉庆《石门县志》卷5《赋役》,道光元年刻本。
  康熙《乳源县志》卷3《政治志总论》,清康熙刻本。
  乾隆《石屏州志》卷3《赋役志》,乾隆二十四年刊本。
  康熙《通海县志》卷4《赋役志》,康熙三十年刻本。
  民国《重修婺源县志》卷10《食货三・四》,民国十四年刻本。
  光绪《嘉应州志》卷13《食货》,光绪二十四年刊本;康熙《饶平县志》卷4《田赋・户口》,康熙二十六年抄本。
  民国《和平县志》卷7《财政志》,民国三十二年铅印本。
  陆陇其:《三鱼堂外集》卷1《奏疏议条陈・时务条陈六款》,康熙刻本。
  道光《遵义府志》卷14《经费》,道光刻本。
  乾隆《平远州志》卷6《赋役》,乾隆二十一年刻本。
  《南部档案》6―30―1、6―30―2、6―31―1、6―31―2、6―31―3、6―31―4、6―31―5、6―31―6、6―31―7、6―31―8、6―31―9,同治十年。
  《南部档案》8―39―4c44p121,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方大��:《平平言》卷2《驾驭书差》,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版。
  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页。
  郑娟容:《清代吏役的工食银――以江西为例》,暨南国际大学历史学系(台湾南投县)硕士论文,2012年。
  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一些地方志明确记载,顺治、康熙年间所裁各项薪金,是为“解充兵饷”之用(康熙《新喻县志》卷7《赋役》,康��十二年刻本;康熙《常州府志》卷8《田赋》,康熙三十四年刻本等)。
  《清实录四・圣祖仁皇帝实录(一)》卷5,“顺治十八年十二月”,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0页。   《大清会典则例》卷36《户部》,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陈锋:《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
  如据安徽《徽州府志》记载,“漕项起运:通府共银一千一十六两四钱,系康熙元年全裁道、府、县官员项下吏书工食,原解布政司,续于康熙二年,总漕林起龙题归漕项之用,径解督粮道缴纳,拨给省衙不敷行月之项。”(康熙《徽州府志1》卷6《食货志・物产》,康熙三十八年刊本)。
  赵世瑜:《吏与中国传统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4―37页。
  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7―499页;熊月之:《略论晚清改造胥吏的思想》,第七届晚清史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清华大学),2016年。
  万历《新昌县志》卷8《官师志・历代官秩考》,明万历刻本;嘉靖《天长县志》卷2《人事志》,明嘉靖刻本;崇祯《清江县志・赋役志》,明崇祯刻本。
  王植:《牧令书》卷4《用人・胥吏》,同治七年刻本。
  “吏治也,于考职之先,又拨各衙门历事,数月勤习政事,然后咨送铨部,量才定职”。汤来贺:《内省斋文集》卷3《议・两雍议》,康熙刻本。
  《大清会典则例》卷10《吏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王先谦:《东华录・顺治三十》,光绪十年长沙王氏刻本。以上规定,与《大清律例》略有出入 “如有将书吏情弊查出举首三次者,系书吏不论已未期满,准其考职即用”。三泰:《大清律例》卷31《刑律受赃・条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2,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2页。
  《清文献通考》卷222《经籍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清实录九・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46,“乾隆二年丁巳秋七月丁亥”,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93―794页。
  哈恩忠:《乾隆年间整饬书吏史料(下)》,《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原文载:“此等弊只可去其太甚者,书役之弊岂能尽革,纵动公项予之,不过多费此一项耳,而彼之需索仍不能尽除。各省皆然,亦不独陕省。此折交庆复看,令其酌量。钦此”。
  �锋:《清代财政史论稿》,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15―216页。
  作者简介:吴佩林,西华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四川南充,637009;白莎莎,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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