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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签定的荒山承包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是因为少走了这一步!

 文豪学者 2019-01-05

南石山村委会与镇干部王东林签订了一份山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将村集体和九个村小组的共3000多亩坡荒山地承包给王东林承包期为个45年,租金为每亩25元,村委会主任和九个村小组长在合同上签了字,村委会也在合同上盖了公章。合同订立后,王东林随即全额交付了租金,并着手投入了资金开始购置苗木进行运作管理。但是由于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挠反对,承包人镇干部王东林无法进行正常开发,和村委会及村组群众多方协商无果,承包人王东林只好向法院起诉确认承包合同有效。后经法院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驳回承包人的诉讼需求。

村委会签定的荒山承包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是因为少走了这一步!

争议焦点,承包人王东林认为,九个村小组的村民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是九个村小组组长都签了字,可以代表村民;村委会在签合同之前,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将村集体和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地承包经营的决议。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群众认为,签订承包合同之前,村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会议纪要上只有各村小组长签字的,他们不能代表村民,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不是会议上签的,没有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委会签定的荒山承包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是因为少走了这一步!

法院调查后从为,签订承包合同之前,村里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只有各小组长签订,他们不能代表村民,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不是会议上签的,没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参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东林败诉。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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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镇干部王东林不属于本村村民,他无论以何种方式承包南石山村的土地,必须经过全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第二,村主任和九个村小组长签字不能代表全体村民或者说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这里应弄清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与村民代表的关系。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是村里的“管理机构″是村民自己的'小政府”,是执行机关。而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是“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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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大会是由本村年龄十八岁以上所有村民参加的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涉及对本村的所有“重大事务″做出决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3000多亩对外承包四五十年,无异是“重大事务',必须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策。第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必须由村委会成员和村代表参加,且代表必须占会议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由以上三条足己说明,仅有村委会和九个小组长同意并签字的山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缺少村民代表参与,严重违反了农村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明显代表不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和全体村民的观点和意向,是不能成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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