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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调解书能否撤销

 神州国土 2013-09-06
这份调解书能否撤销

  本报记者 张法德

  为开发旅游资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可正当项目全力开发之际,村委会却被荒山的原承包人告上法庭,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确认其承包合同继续履行。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撤销调解书的诉讼——

  在省会西北部的太行山脉深处,有一个景色秀美的小村庄。为了开发此处景区,一位韩姓农民在2002年10月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70年的荒山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共同开发。2006年韩姓村民因病不幸去世,其开发的愿望不仅没有实现,反而拖欠了不少债务。2009年4月,村委会通知其弟解除承包合同。2009年5月,村委会与外村的霍某签订了为期70年的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必须一年内投资100万元,且交清承包费、工程款和占用耕地款,次年5月前完成投资300万元,2012年5月1日前达到对外开放,投资不到位村委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因霍某不仅没有按约定履行出资,而且长期拖欠承包费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2010年5月,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解除了与霍某的合同。

  同年5月,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与省会一家投资公司合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70年的荒山承包合同。该投资公司签约后,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响应政府号召,启动全部资源和资金投入合同标的的开发和建设,先后已投入700多万元,用于承包范围内景区的前期基础设施开发和建设。其间,不仅足额按期交付了承包费,而且替原承包人韩姓农民偿还了全部拖欠债务。为了规范景观建设,该公司还制订相关规划并获得批准。

  2013年4月,正当该公司全力以赴进行景区工程建设之时,突然被改选后的村委会叫停,理由是承包合同已经属于霍某,该公司不得参与。公司马上派人了解才得知,霍某将该公司排除在外,单独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原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并已经通过法院以调解书的方式,确认其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面对已经生效而且剥夺了公司合同权利的司法文书,该公司找到了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的徐延平律师咨询。徐律师建议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撤销调解书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后,该公司委托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代理,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法院审理,依法撤销了霍某与村委会的调解书,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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