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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三阶段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与法律责任

 morecare 2019-01-05


一、职业禁忌阶段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劳动者有权不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禁忌相关义务的,由相关部门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关闭或罚款等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措施。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职业健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职业健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4)《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5)《职业健康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6)《职业健康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二、疑似职业病阶段

用人单位义务具有报告义务、及时安排诊断及承担医疗费义务等。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劳动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享有知情权、接受诊疗的权利等。劳动者有权知晓其疑似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接受诊疗,并由用人单位负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疑似职业病阶段违反相关法律义务的,由相关部门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关闭或罚款等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职业健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职业健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7)《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8)《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9)《职业健康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0)《职业健康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阶段

用人单位具有报告义务、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发现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期间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获得诊疗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妥善安置的权利。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有权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进行诊疗,诊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诊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患职业病后,有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期间相关义务的,由相关部门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关闭或罚款等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措施。

相关规定: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5)《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职业健康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0)《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1)《职业健康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12)《职业健康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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