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2]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四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十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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