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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与盾:撰写涉黑案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实务观点参考

 道德是底线 2019-01-06

来源 / 读懂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过程中也不断地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掩盖和伪装。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并不明显,在具体审查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对以公司、企业、行业协会形式存在,或以地域、聚居、血缘、行业等社会关系为依托,在一定区域或行业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坚决予以打击。

以下内容仅供检察官、律师撰写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诉意见书或者辩护词时参考。

组 织 特 征

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

➤➤ 辩护观点

组织的成员加入组织的时间有先有后,部分人员在组织时间不长,还有部分人员中途离开,并未形成稳定的人员结构。

所谓的组织规约,如不许吸毒、不许迟到早退,离开单位需要请假等系一般公司企业都会要求的正常规定,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定的组织规约。

团伙不稳定,结构相对分散,组织内不存在明确的组织纪律,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明显的形成节点、没有成立仪式、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组织特征不明显,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 公诉意见

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一朝形成,有一个初起、发展、形成、壮大的过程,在组织存续期间新成员不断加入,原有成员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也属正常。只要组织的基本架构稳定,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就不影响其组织特征的认定。

成员明知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积极参加并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实施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至于其以何种方式加入组织、加入组织时间长短、期间是否离开不影响对其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

犯罪团伙虽无明文帮规,无明文纪律,但有不成文的纪律和活动规约,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拥有枪支、砍刀、匕首、弓弩、镀锌管等作案工具,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组织成员形成以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势力,依仗家族势力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组织主要成员基本固定,分头和交叉参与了多起犯罪,有幕后指挥,有具体实施,组织分工较为明确,内部有较为明确的排序和对组织者、领导者完全恭敬、绝对服从的内部不成文的规约。

经 济 特 征

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辩护观点

组织者、领导者所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并非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在经济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冲突系偶发事件,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已而为之,并非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经济利益。

事后出资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系法律允许的行为,部分赔偿活动系在办案单位主持下进行,并非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组织成员没有参与分配通过实施犯罪攫取的非法利益。

➤➤ 公诉意见

企业虽系合法成立,但其经营活动多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为依托,通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其中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模式。

辩方意见割裂了公司经营活动、收益与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之间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

组织成员作为组织核心,为了规避打击,对组织采用了松散型管理模式,通过骨干成员对组织进行控制,虽然从形式上看没有参与通过实施犯罪取得非法利益的分配,但是其对通过实施犯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放弃就是其利益分配决定权的充分证明。

行 为 特 征

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辩护观点

在多起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并非组织者、领导者组织指使,也未实际参与。

相关案件均系事出有因,部分被害人严重侵害组织者、领导者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过错,组织者、领导者一方的行为系合法维权。

团伙成员为组织的壮大而实施的系列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团伙成员实施的暴力性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当地百姓的程度。

➤➤ 公诉意见

犯罪组织在产生、发展、形成、壮大过程中为维护组织利益,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既有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也有其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实施,符合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犯罪组织一方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在可以且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手段寻求解决的情况下,直接诉诸暴力、威胁手段或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软暴力手段,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这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重要体现。

虽然未造成严重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但从行为方式来看,团伙成员是以暴力威胁为后盾,以滋扰、哄闹、聚众、持械打砸为方式,行为特点为滋扰恐吓、造势摆场、暴力威胁等,迫于该组织的淫威,竞业对象只能屈服、当地百姓避而远之,从而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常态,不能以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标准来衡量组织行为的“暴力性”。

危 害 性 特 征

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辩护观点

组织者、领导者等人并未垄断相关区域的工程项目,没有形成非法控制。

➤➤ 公诉意见

所谓的非法控制并不是指在某个区域或行业实现了排他性的绝对控制或垄断。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相关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以上情形均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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