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内陆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2]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3]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陆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六十七项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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