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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袁说商标法第十一条之商标的不得注册情形

 李俊鹤馆藏 2019-01-08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说的是一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具体为(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意即作为商标申请中仅只有上述要素的话,商标局是不会受理的;第二款实际有点但书条款的意味,即便是仅含有上述要素,如果经过长期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即使相关人员通过该商标可以识别出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视为取得了相助特征,也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接下来引用《商品审查与审理标准》中的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称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例如: 

 3.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例如: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是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1.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的

例如:

 

但未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例如:


 

2.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的

例如:

但非直接表示商品指定使用商品原料的除外,例如:

 

3.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的

例如:

4.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重量、数量的

例如:

5.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的

(1)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特定消费对象的,例如:

(2)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例如:

(3)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例如: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具有商标是被功能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为:饭店

(4)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例如:

(5)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例如:

(6)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例如:

(7)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等特点的,例如:

(8)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例如:

9)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证期或者服务时间的,例如:

(10)仅直接表示服务经营场所、商品销售场所、地域范围的,例如:

(11)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技术特点的,例如:

6.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例如:

(2)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例如: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例如: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例如: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5)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例如: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6)单一颜色,例如:


(7)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


(8)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例如: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9)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例如:

 

(10)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例如:

    (11)常用祝颂语 ,例如:

春晓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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