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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不是求情

 双赢b2ewsu5vmu 2019-01-09
很多人说这个辩护词写的好极了,精彩绝伦云云。我不这么认为。所谓辩护,哪怕是在当事人已经认罪的情况下,也要至少先从攻击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性及对办案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没有被保障和告知、警方取得其证词或口供的过程是否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等等。哪有这样辩护的,上来就先全部认可检方的指控,然后在此基础上搞这种华而不实卖弄文采的辩护,是很漂亮很精彩,但从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说缺了很大一块。说的难听一点,就是去那演戏去了。杀人案这么重大的判人死刑的案件竟然在一天内就不但审完了,而且还宣判及有判决书了,草菅人命,基本上不需要也没有进行很复杂的举证质证,对事实、证据、程序及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等进行检查。所谓的庭审,基本上就是走个过场而已。表演派律师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一定会很受官方欢迎,官方需要这样的表演派律师来配合表演依法治国,而且,因为演的好,也很能迷惑相当大一部分看热闹的民众。


辩护律师引用了西方的很多法律原则,却唯独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前提及原则,举证责任应该是检方的,而且必须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还要排除其他多种涉及到法律原则性的因素。所谓的辩护及辩护词基本上就是以承认检方提供的证据、程序全部合法有效作为前提下展开的。


Question:How much doubt is reasonable? Answer: no doubt.然后开始现有的法律框架外的法外求情,实在很难说是算得上积极的辩护。如果只是为此的话,大还可以再加上一些譬如法律的目的,虽然有惩罚的因素在内,但更重要的是为了制止和减少犯罪,但不是以报复为目的,从而引申出死刑是否应该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现实的需要,不但官方,甚至民间,乃至当事人自己可能也觉得:哇,这律师好牛,这么必死的案件他竟然这么尽心尽力为我辩护!


司法现实如此,辛普森、周立波那样的案子出现在中国还遥遥无期


程序正义才是看得见的正义。什么时候这个原则被树立起来,什么时候才可以说真正开始进入法治社会。

前记者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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