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实务分享】庭前会议要点分析

 大金帝 2015-10-30



7月21日中国律师大讲堂

主题:刑辩律师参加案件庭前会议的实例经验点滴分享

主讲人:惠君琦,云南(昆明)亚龙律师事务所主任,2014年成功办理六件无罪毒品案件。

点评人:钱列阳律师,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曹春风律师,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持人:龙元富律师,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讲座内容实录


龙元富:请各位群友欢迎三位老师给大家打个招呼。这种讲座都是纯粹公益,大家都很辛苦,但是不图任何回报,是乐在其中的一种公益奉献。


龙元富:大家都知道,庭前会议这个诉讼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才确立的,很多律师都不大熟悉,很多人没有经历过,这正是今晚要探讨这个制度的意义。庭前会议最早规定在2012年刑诉法182条,后来司法解释183、184条做了细化规定,但是如何进行,解决什么问题,律师做些什么工作,怎么利用庭前会议制度实现辩护目的,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


龙元富:今晚的分享交流现在正式开始,欢迎主讲老师惠律师。


惠君琦:大家好,谢谢龙律师的开场白。很荣幸,群主汪律师邀请,点评嘉宾是钱列阳老师和曹春风老师,大家有这份心,做一些公益讲座,给年轻律师在一些空白和不熟悉的地方一些帮助。

课题的选定主要是7月9日我代理一个开设赌场罪案件。先介绍下案件情况:该案涉案31个被告人,涉及到公安、工商、税务等100多公务人员参与其中,在云南省也引起了不小的地震。云南省公安厅经过一年七个月的侦破抓捕,抓了一百多人,这些赌场基本都是有背景,比如公安、工商、税务等,都有一些保护伞。省公安厅侦查完毕后,省高院指定给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罪名量刑在10年以下,但是人数众多,影响重大,开庭前,主审法官刑庭庭长与律师交换了意见,决定要开个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我原来也参加过好几个案子,比较熟悉。那天庭前会议给我感触很深,到场二十多个律师,在我之前发言的律师有十多个,到我要发言的时候,剩下的都不想发言了。我比较着急,本来计划我是不发言的,因为之前工作已经做好了,而且法院主审法官和公诉人已经就我委托的当事人减轻情节交换了意见,事实证明,先入为主,最终材料形成的话效果应该不错。

21日已经开庭,刚吃完饭到酒店,跟大家分享心得,也是一线案件报道。接下来,我先介绍下庭前会议的法律依据。刚才龙律师也说了一些。庭前会议是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两高也做了详细的关于适用范围、启用主体、适用简易程序、证据交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等等规定。以下是庭前会议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解释》对庭前会议的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1.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对于召集庭前会议,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加,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庭前会议只是庭审的准备程序,并非正式的审判程序,被告人不参加,并不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庭前会议是否通知被告人参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庭前会议所要解决的问题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鉴此,《解释》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3.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功能。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在召开庭前会议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开展调解和矛盾化解工作。

庭前会议第一是保证程序公正,第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率,第三是跟辩护律师联系密切的,就是辩护范围的扩展。比如说无罪辩护、证据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量刑辩护,也就是说扩大了律师的辩护内容,还能让当事人家属感受到律师的作用,是真真实实存在的。

接下来我按照当天在庭前会议的20多点提纲,结合实例跟大家讲下。

法院在这种常态的过程当中,也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法院要通过庭前会议,提高自己的审判效益即用最短的时间审结案件的相关事宜,得到控辩双方的同意,然后达到统一认识,另外法院想把辩护工作归到一个他们认为合理的轨道上来。他们的观点会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就是限制辩护权,这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

作为控方来说,他的博弈是使案件提高审判效益,减轻工作量,但是有一点,会与辩方在程序方面、在事实认定、证据、量刑上发生冲突,是公诉人不愿意在庭前会议上探讨的,也不想在庭前就把对辩方有利的事实固定下来。这是辩方和控方博弈的状况。

律师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来做,又要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迫使控方弥补,辩方主要是要考虑自己当事人的利益,那也要巧妙的在这个庭前会议当中把它巧妙固定住,增加辩护力度,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刚才讲了庭前会议就是控辩审三方的博弈。那么就看控辩双方哪一方熟悉法律规定,并且能很好地利用这个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利用这个庭前会议,使自己的辩护工作效益最大化体现出来,那么我觉得这个是律师在场面上应该做到的效果。但是如果说律师是对这方面规定都不熟悉,就更不要说技巧了。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知道我今天讲这个专题的重要性了吧!我就按照刚才的思路,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问题,大家可以自己考虑下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自己心里判断一下就行。


1、举证质证方式问题。因为我们这个案子涉及到31个被告人,在庭30个,有疑罪撤回1个,案卷有116本,证据比较多,如果说按照传统审判方式,就是一事一出示一质证一辩论,案子涉及到27台,原定是一个星期审完,其实翻一倍,半个月也审不完。


所以,那天我就提示检察院证据出示方式是,每案一事一出示一质证一辩论,还是每人出示,进行质证辩论,还是整案进行出示、质证、发问,但是当天检察院没有正面回答,法官也不好确定,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2、证据出示清单问题。我要求公诉方在庭前把证据出示的清单给律师一份,这样我们可以更好地做好辩护准备。这一点法官也认同,要求公诉人尽快提供,这个证据清单,公诉方第二天下午就提交了法院,法院通知辩护人去复制。这个拿到手里,我们在庭上就很主动,很明确知道出示什么证据,虽然出示方式还没定,但是被告人、证人、证据的作用等都可以看得出来,这也是博弈的结果。

3、查封财产问题。但是这个是个案的问题了,我提了一个查封财产证据不足的问题。因为这个影响到量刑,这个案子有财产刑,查封的证据方面有问题最终在量刑方面就会产生错误和不必要的麻烦,那么这个对量刑是有影响的。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因为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她在侦查过程当中查封财产的都是有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问题在里面,通过这个问题的提出来迫使法院、检察院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在公安侦查阶段就提出不涉案的财物不可查封,随身物品要在侦查终结前返还给家属,公安不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他们也不听;到了庭审的时候,他们慌了,马上打电话给当事人家属,请家属去领取随身物品,把不涉案财物返还了。要是按错误查封下来,可能就会被没收,而且,他们冻结了财产之后,要是下一步就算没有涉案情况,也会通过罚金形式达到没收目的。涉案财产清单是个技巧,也只有个案特殊存在。

4、全面取证问题。从这个侦查阶段一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我其实已经发现了一个问题。我的当事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这个方面就没有落实。我是在这个公安阶段跟他们提过,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当中不但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减轻、无罪的证据,但是公安机关只收集有罪证据。那么对于律师提出的收集罪轻证据这方面,他们一般不太理解,也不会太去做这个事情的。这一次,我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来后,法官很支持,认为律师提的对。要求审查起诉部门必须对案件证据收集要有一个全面性,尤其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要有,希望检察院按照律师提出的线索查清楚。后来我已经发现检察院已经把这个意见交给公安机关在做了。

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机关打个电话给我询问线索,在积极收集准备过程当中。因为我这个当事人是第一被告,被定为犯罪集团的首犯,要是找不到到强有力的从轻减轻情节证据的话,那么这个案子最终会被重判。一个案件三十多个被告人,你说爬楼梯呢,我的当事人可能要被重判了,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是不利的。遇到这种情况,律师要提前巧妙的把有利观点或者技巧植入到庭前会议中。因为当天发现,法官对庭前会议的具体规定、操作方法也不熟悉。主审法官在庭前会议前透露,开庭前会议也是第一次,这么大案子也没有审过,我就此判断法官不熟悉,公诉人也不熟悉,那么辩护人要想尽办法,就要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植入到庭前会议中来,为庭审辩护做好准备。

5、临时休息、请假问题。开庭时庭审人员临时休息的问题,因为法官也不大熟悉,给他们提供一个制定议案的意见。比如说开庭的时候那么多律师、那么多公诉人,要去解个手或者出去抽支烟,怎么办,我觉得法官也应该考虑这个问题。那么当时法官听了以后,认为大家要是都举手请示会影响审理秩序,反正都是律师、公诉人经常出庭,根据自己的需要悄悄地离开辩护席、公诉席。这个对我们是好事,特别是对于我们抽烟的人来说真是大好事。我们就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抽空出来休息一下。

因为庭审时间比较长,有二十多个律师在上面,可能有其他案子出庭冲突的问题,或者有一个特殊的事情必须离开法庭去处理的问题等,我们怎么跟法庭明示,离开法庭,怎么请示。后来,法官决定这个请假说明理由,法庭一般不干涉律师请假,只要能够衡量好庭审节奏,与当事人家属交换意见都没问题。这个案子共有27台,有时候不是自己当事人的案子程序,就可以离开一下。这也是技巧,要是事先没有约定的话,很容易跟法庭发生冲突。比如解手离开以为是请假离开,要被法庭训示,严重的话要被司法建议被律协处罚。

庭前会议来说呢为了保护律师的权利,另外从这个技巧方面保护律师自身安全。本来可能是一个小事,可能导致在法庭上冲突,如果事先我们都说了,法官和辩护人就不容易发生冲突,因为事先已经统一好了,即使法官决定错了,他也只有认了。这也是律师博弈的技巧。

6、案件管辖问题。这个案件管辖是有问题的,案发地在官渡区,但是一开始立案侦破省厅指定曲靖市侦查,涉及到好几个市,这个案件也是从治安案件升级到了刑事案件,从法律方面讲也不是特别重大的案子。按理说,侦查机关因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可以指定异地公安侦查。但是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是不是要按照地域管辖,审理阶段也要按照地域管辖来做,因为这个案发地是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这样才合乎法律的规定。

因为这个指定管辖,我们个人认为那是和法律相关规定不相符,我们要提出来给他备案,我们提过给法院备档,留在卷宗里,只有好处,也可能给法院增加压力,因为程序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从轻,那么我们的辩护工作,实际上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

7、空投检察官问题。这在很多案子都存在的,争议很大。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已经介入了,在审查起诉阶段,都以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为主导进行工作。那么,在庭前会议上我提出来了,这个空投检察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比较大的问题。因为检察官是人大任命,不能在两级检察院同时工作,请法庭注意。我提出来以后,有一个检察官就主动说了他就是市检察院的,已经取得区检察院检察长的授权。这个授权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提出来给法庭考虑。通过出庭,发现那个检察官就在庭上,这个问题提出来后就给法庭考虑,假如上诉后,就有发回重审的可能,法官是有压力的。

8、瑕疵证据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过程当中就发现了一个问题,因为案件一些大,什么有指示等理由,没有退侦处理。在审查起诉,边起诉边补侦补强证据,每次阅卷都没有一套完整的卷宗,有些都给公安补侦去了。因此,他们补充的证据会很多,这些证据正好是律师最有用的证据。因为他们检察官都认为有问题,对于律师来说肯定是有利用价值了。所以这方面也是个经验。一般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补证补强的证据,有些案子过了那个时间段就补侦不到,是不能够补强了,那么这些证据本身瑕疵就永远留下了。律师可以利用这些瑕疵更直观的看到这些东西,那就更好了加强辩护工作的效益。

案子到法院后,我特别注意,原来的116卷宗,并没有把补充侦查的材料加进去,我就判断,补侦证据没有提交给法院。我就在庭前会议提出来,公诉出示的证据必须在庭前10天给辩护律师,否则不能当庭质证,也不认可。当天检察官就拿到手里,当面提交给了法院,律师可以马上阅卷。这下可好,律师很开心,进行阅卷工作。确实在卷宗中,发现很多辩护依据,起到很大的帮助。律师一定要巧妙地进行利用,个案是很复杂,律师要本着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只要对当事人有利,都要在庭前会议上进行博弈,达到我们的目的。

9、被告人服饰、戒具问题。我就跟法官提出被告人不能穿马甲,也不能戴戒具上法庭。当天法官没有答复,我还开了玩笑,我说不行的话,法院出钱给被告人买T恤。后来开庭看出来,法院真的买了不同颜色的T恤给他们穿上了。而且,30个被告人进法庭都没有戴戒具。这也是法律规定,本来对于戒具问题,要是从安全角度讲,要给被告人戴手铐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院很重视,都没有戴。这方面也体现律师的专业水平,律师在法律又规定的情况下都要提,要是不提的话就是没有做到工作。

10、辩护席问题。很多法庭就会给辩护律师一个凳子,卷宗就大腿上放着辩护。我提出来,这个案子必须要找最大的法庭,辩护席摆好,还要有插线板。法庭不给录音,律师录音给不给,要明确。律师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在法庭上能不能够使用手机,法庭决定只要不影响开庭的情况下使用手机。后来,这些都得到了解决。今昨两天的开庭看,我们律师的权利都得到了实现。法庭都给每个律师提供了辩护席,就是挤了点,还在桌子上贴了一个小温馨提示:因为地方小,辩护席有点窄,请律师谅解。小小的条子,感觉到律师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认可和法庭的重视。这也是律师在庭前会议上争取的博弈的,这是我们律师的权利,一定要争取到平等。


11、法庭裁定问题。如果,辩护人在庭审和法庭发生的冲突、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其他一些意见的情况下,法官要怎么做裁定。法官是否要合议讨论,还是直接驳回等,我们提了后,由法庭来决定。裁定的问题就是避免随意裁定,损害律师权利。

12、穿律师袍问题。这里天气比较热,一般来说不使用空调的。但是,这个三十被告人,家属近百个,那天法庭上肯定比较热。我就提出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否要穿律师袍的问题,法庭有没有特殊要求,后来法庭让律师自由选择。有些律师也穿了律师袍,但是太热,没有坚持十分钟就脱了。法官穿着法官袍,看着也难受,每人用纸巾不停的擦汗。这个律师也要考虑,要是环境好了,工作也轻松。

13、律师发言抗议示意的问题。每个法官的认识习惯都不同,提前统一了就不会为了小事发生冲突。因此提早约定,有效避免冲突,毕竟只要是冲突,吃亏的总是律师。

14、法警维持秩序问题。法警一般是对公诉人网开一面,对律师不公平对待的比较多。比如安检、入庭、登记、物品保管等。有些法院会有一些不公平待遇,因此我首先提出来,跟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要一致对待,不能对律师有特殊要求。

15、查看庭审录音录像问题。假如书记员没有记录有利于当事人的文字,通过查看了录音录像后,要求书记员补记。有些法院给看,有些法院不给看,我提出后,法庭要是允许的话,到时候操作不允许的话,有抗议的依据。通过事先约定,固定有利情况。

16、庭审休息等问题。因为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在食堂吃饭,律师要外出吃饭,时间要约定好。

17、会见当事人的问题。待审期间能否会见沟通被告人,因为有时候被告人需要一些安慰,或许有些问题需要沟通。

18、当事人家属旁听问题。要确定旁听证发放范围,律师可以辅导当事人家属配合法院庭审。

19、鉴定意见问题。非法所得的鉴定,因为自己是学会计出身的,有些鉴定不合理,跟客观事实有不符的地方。本案中,在合法项目下的违法活动,有合法所得也有非法所得,因此鉴定合法性有异议。公诉人看到自己提到了很多专业意见,就提出了撤回鉴定意见,这直接影响量刑。

20、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要提出排除申请和线索,如果成功,当事人可能出现无罪状态。

21、一事不二罚问题。案件原来是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很多赌点都有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现在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就可以一事不二罚来做无罪辩护。

时间过得很快,很多问题没有时间详细说,下面还有钱律师和曹律师的点评,以后再交流吧。谢谢大家!


嘉宾点评


钱列阳:大家好,因为我以为今天是关于庭前会议小专题。后来发现讲的是他现在正在办的一个完整一个刑事案件,方方面面比较丰富、比较复杂,在我意料之外。他讲的很好,各方面都涉猎到了一些尤其是一些细节上到抽烟、上厕所等具体的问题与法院的沟通上,我觉得总体来讲他讲的还是非常好的。

作为庭前会议这项规定在国外早就有,在国内也就是这次新刑诉法把它放进来,主要是为了在庭审中突出重点,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引进国外庭前会议进入中国最直接的动因就是贵阳小河案件,开了这么长时间,准备好了开庭了,又被庭前会议相关内容如申请回避这些问题给扰乱了,这次立法的层面上促使庭前会议进入了法律程序之内。

其实庭前会议,作为法官就是要保证庭审能够顺利的开完,便于把握案情、把控全局。作为检察官他想知道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理由,给他们有所准备。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主要是要把我们的问题说清楚。

庭前会议有几个特点,第一对外不公开,第二法官主导,第三可以开好几次庭前会议,第四庭前会议上控辩审的所有发言记录在案,与正式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所以作为庭前会议,从法条顾名思义来看,是不能摄入案情的,只是就庭前就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程序上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包括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开庭时间、使用语言、翻译等问题。但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部分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前出示,这样一句话就使庭前会议可以摄入案情。

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庭前会议想达到的目的是简化庭审。这样一来,加上百分之八十被告人不出庭,这就意味着对于被告人的质证权能否确实得到保障,辩护人承担更大的责任。

我个人认为,庭前会议,一个是公诉人想套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一个辩护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当事人的质证权,不要在庭审会议上被忽略,因为公诉人在正式庭审举证的时候会把有些个问题迅速的略过,而把相关的责任将来推到了律师身上,会说你的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对这些证据给予认可,以至于在庭审时不需要详细出示,引起当事人对我们的不满,这是我们要非常注意的细节问题。

总体来讲,庭前会议是一个开庭的一个前置,绝对不能够把他小看了,轻视了,和正式庭审对于一个案件审理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比庭审更加重要。

好了,对于惠律师讲到的一个这么大的一个毒品案审理中的方方面面细节问题,我也学习了很多,也向惠律师表示感谢,我也就不再做点评了,那我就简单讲这些供大家批判啊!下面请曹春风律师给出他的点评,谢谢大家。



曹春风:谢谢钱老师的推荐,惠律师今天的讲座其实回应了现实生活中律师在庭前会议中能做哪些事的问题。

其实这个话题,由于这个制度像钱老师刚才所说的,这项制度在我国落地比较晚,在很多情况下,包括公诉人,法院,在全国各地都是这样,对这个程序的操作以及想操作的内容、具体操作的方法、能解决什么问题也都不是很熟练。但是,做一个刑辩律师,实践法律的法律职业人,如何去操作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因为庭前会议解决了一些问题,以后可能会在未来的一审、二审甚至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都打下的基础都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今天,惠律师用二十一个问题或者二十几个点来给我们做了一个分解,针对庭前会议,如何操作的问题还做了一个很很周到很详细很精彩的分享。惠律师真的是从实践从宏观到微观做的都非常好,尤其有一些生活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涉及到抽烟、休息、基本生活的这种权利的保障问题。

总体来讲,惠律师今天所做的一切,如有些问题突破了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法一百八三条、一百八十条以及最高检的四百三十一条的法律规定。其实这是验证了一句话“权利是靠争取来的”。我非常赞同惠律师把我们曾经在实践中没有做的事情也把这个点报出来,我非常赞同。因为这些东西虽然表面上看,不涉及到案件实质问题,但是,从一个角度或者从一个侧面给我们辩护权的这个充分保障,给做了一个示范,非常好。

我认为惠律师今天的讲座可圈可点,第一个问题就是举证顺序问题,公诉人的举证顺序问题在庭前会议解决了,而我们很多律师就排非问题、管辖问题、回避问题提出来了,其他就不去提了。在法庭上公诉人喜欢用打包质证,或者说编排证据来进行举证,那么律师,虽然手里拿着案卷,但是他对他的举证顺序、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问题怎么样来进行质证,这是一个必须面临的话题。今天的讲座,举证顺序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与法官检察官进行沟通,对将来我们在应对公诉人的举证就做了一个很充分的准备工作。我觉得这是今天晚上最精彩的一点!


涉及这个被告人的马甲、戒具问题,这个是一直以来我们每次在开庭时提出。法官认为涉及到一些被告人众多、场地的问题、旁听人员的问题、其他看不到的如人员介入问题,比如涉及到一些高院、高检指导的问题,难以应对的问题,可能就不会给你解决。尽管最高院有法警执勤的规定,其中包括戒具问题,还有着装问题,陆陆续续都把这些问题解决了。表面上与辩护无关,其实是维护被告人权利的的另一个侧面,律师要是能够争取到这个权利,让被告人有一个平等地位去对抗公诉人的指控。惠律师一直在争取,是非常难得的。

我倒认为现在有几个问题那就是涉及到庭前会议要解决的,惠律师没提到的。虽然庭前会议是法官在主导,但是律师擅于运用好申请权。庭前会议并不是完完全全由法官来启动,包括法官,检察官即公诉人和律师都有启动的权利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由于这项制度或者这个法律条文制度上的设计有这么多的好处和优点,那么律师如果要达到让你的辩护能够做到有效辩护,或者说做到最佳辩护,就要充分的运用好这样的一个权利。即便法官没有启动,律师也要申请。


律师在开庭过程中,往往发现新情况新证据要证人出庭,在庭审时不能打动法官,根本不会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检查,包括证人到庭、警察证人出庭等,在法庭上提效果很差。要是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话,可能给法官从时间上考虑,从请示流程上考虑,会给法官很好的空间,律师有了这个权利的行使,包括传警察到庭、鉴定人到庭等的权利保障。在庭前会议中申请的话,更能够打动法官,即便打动不了法官,也有一点就是启动了申请程序,在庭审重新申请解决,工作时限延长了。由于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即使庭前会议提到了,这个期间,给了法官更多思考机会,考虑到内部流程安排,一些领导人或者关注案件的人的提示,律师在这项工作中可以做到尽善尽美。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做毒品案件和死刑案件是职业生涯中比较成功的。毒品案件中称量笔录问题,是解决量刑和社会危害性问题。这个毒品理化报告也是跟称量笔录一起来证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量刑问题。毒品理化报告可能就是一张很简单的纸,写明案件来源,送检人员,检材,送检过程,结论等。由于律师对检验报告形成的原理、方法、操作程序、背后的行业惯例等都不熟悉,我们的质证可能会处在一个虚化的状态下。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死刑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对什么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律师能够充分运用好,这个案件会因为鉴定意见或毒品理化报告多处被质疑甚至说可能无效、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话,就有可能使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崩溃或者处在一个证明能力降低的状态。这时候,我们如果能够在庭前会议申请到调取这个内档,然后做专业比对毒品理化如甲基苯丙胺的操作标准和方法,再比对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包括鉴定人员的能力、资格、从业培训情况,了解送检人员和鉴定人员交接问题,鉴定事项确认书等这些内档材料,就相当于律师想要推翻已生效判决就要看这个判决的背后依托的卷宗一样。

所以说,这就是庭前会议的重要性,不管是老律师还是青年律师,应该从多角度多维度去思考对刑事有效辩护,庭前会议是个很值得我们玩味、探究的程序。

我们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的问题也是能够在庭前会议里解决的问题。

因为申请专家辅助人到庭要让公诉人和法院知道,卷宗笔录是有记载的。如果我们单方面去申请不是走庭前会议这个程序走,你一个书面申请,在这种封闭的审判情况下,检察官是不知道的,尤其是在一审做出判决,可能二审要启动的程序中,如果要是在庭前会议没有把这申请表达出去,以后怎么能支持请求?这个申请比开庭或者不是通过庭前会议程度提出的而是直接写申请可能他的效果来的更快、更直接、更有效。

因为启动的是庭前会议程序,即便在很多案件中并不是非常必要的特别前置程序,但是只要你申请了,法院准许召开了,那么就成为与庭审程序直接遥相呼应,形成一个完整的一个审判程序。从程序上,庭前会议解决程序,庭审既解决程序也解决实体,如果你的庭前会议中提到,在二审中又提到而不给解决,法院就有可能违反了一百一十五条剥夺和限制当事人权利的问题。

如果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考虑,可能涉及到律师的辩护权被限制被剥夺的问题,在很多重大疑难件可能仅仅就这一个理由的提出,如果你遇到了一个开明的法官而且法律素养非常高的法官的话,可能这就是启动发回重审程序的一个法定理由。这样的话,律师在二审中解决不了,发回重审后回到一审程序,律师的辩护方法、角度、流程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我注意到,惠律师从12点开始就已经关注到了当事人细节性程序性的权利,我认为这是惠律师是给我最大的收获。惠律师的辩护观点是一个老律师多年来刑事辩护经验的积累,很多青年律师可能就考虑的不这么周到,那么有可能在未来的辩护就不能得心应手,或者不能控场。刑事辩护律师的控场能力和气场的大小,对整个程序的把握息息相关。把庭前会议做的这么细致,在庭审中就起到控场作用,这些就是真正抗衡公诉人的方法和手段。

庭前会议是个新鲜事物,律师如何思考,还有什么可以突破,是共同面临的问题。这刑事辩护做到有效辩护,不是法律规范的确立而是对法律解释的问题。个案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是个很重要的课题。就个案而言,每个律师都在解释法律,不管是无权、无效解释或者说是学理解释,针对个案可能无权解释能够迎合法官对案件的把握控制,那么这样的无权解释比那个司法解释和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今天晚上的惠律师的讲座,另外一个体会就是,律师如何在已经写好的条文中去找到条文的有效解释问题。一个刑辩律师,对具体条文都模糊的情况下,能条分缕析地去解开,解释的更宽阔,那么辩护的空间可能会越来越大。鉴于时间问题,我说的不是很到位,单方面的理解,还请大家多多原谅啊,尤其是我的老师钱列阳律师。最后借用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一句话作为结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谢谢大家。


龙元富:被告人出庭时的戒具问题、着装问题等,虽然最高法已经有了明文规定,但是仍然很多司法机关的司法官员有意无意地不解除被告人的戒具,不脱下看守所的“号衣”,我们律师务必坚定不移地争取。

庭前会议的“启动权”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是由法官主持会议,但是我们律师务必将“申请工作”做足做够做充分,竭尽所能去争取,因为在很多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庭前会议往往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强化辩护效果的关键环节。例如对司法鉴定的质证从一般性的质证延伸到以此作为切入口,想方设法拿到相关的“内档”即法院内卷之中的相关材料乃至于整个“内卷”,那将是极大的辩护律师的胜利及其整个案件胜利的关键时刻。

如何将庭前会议与被告人的细节性的权利或者被告人权利争取的细节密切勾连起来,直接关联起来至少埋下伏笔,这也是很重要的辩护策略与技巧。

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程序与有效辩护之间的息息相关,总而言之,庭前会议许许多多的宝藏需要我们去挖掘去利用。


 

如果您喜欢本公众号文章,请转发到您的朋友圈让更多朋友分享非常感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