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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

 朦胧斋主人 2019-01-09


临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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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临云行小编获悉,民航局飞标司近日发布《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该管理程序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7月颁发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AP-67FS- 001)》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增强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及监督检查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依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等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制定本程序。


1.2 本程序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2.1 颁证机关为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1.2.2 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员、客舱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含空中警察) 。


1.2.3 空中交通管制员包括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飞 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


1.2.4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医师(以下简称体检医师)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按照《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的规 定,由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2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2.1 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 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2.2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空 勤人员(含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人员和外籍飞行人员)和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 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3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管辖地区空勤人员和空 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3 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受理


3.1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在申请体检合格证前,应当接受体检 机构按照 CCAR-67FS、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程 序、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等实施的体检 鉴定,并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3.2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次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 15 日内, 通过“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含云执照、 “电子体检合格证”APP 客户端等,以下简称“合格证管理系统”) 向颁证机关提交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 ( 样式见附件 1) 。


3.3 申请人确有理由不能在 15 日内提交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的,颁证机关可以视情同意延长申请时间,最多延长 15 日。


3.4 颁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合格证申请后,应当进行 初步审查,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4.1 下列情况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民用航空人 员体检合格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样式见附件 2) :


a.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如不满足相关规章中对所申请 执照的年龄要求的;


b.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4.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样式见附件 3) ,在受理期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4.3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 出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4)。


3.5 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以颁证机关出具《民用航空人员体 检合格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时间为准。


3.6 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规定运行的空勤人员参加跨地区运行期间,其所持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但因工作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属地 申请体检鉴定及更新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前 30 日,向飞行运行所在地颁证机关申请体检鉴定及更新体检合格证,并提交其所属航空单位出具的异地体检鉴定及体检合格证 颁发申请,内容包括空勤人员姓名、飞行运行或作业种类、异地飞行运行时间范围、所持体检合格证类别和有效期、所持执照种类 等;同时报属地颁证机关备案。


4 体检合格证申请材料的审查


4.1 颁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体检合格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颁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4.2 审查的主要内容:


4.2.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a.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人基本情况” 是否完整、准确; 


b.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体检合格证类别”是否与其行使(含拟行使) 的执照类别或者职责相对应; 


c.申请人既往体检合格证办理信息,有无被颁证机关拒绝颁发、吊销或者中止体检合格证等情况,申请人的情况声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4.2.2 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完整性,包括:


a.体检文书中体检记录是否完整; 


b.申请人自上次体检以来的健康状况、患病治疗、疗养情况、 健康促进情况、外伤或意外伤害、生活中的重大变故等相关的医学资料;


c.参加 CCAR-121 部规定运行的申请人首次申请I级体检合 格证的,其体检文书中还应包括其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的全部信息。


4.2.3 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包括:


a.体检医师进行的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 人所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种类;是否按照 CCAR-67FS 和空勤人员和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等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辅助 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体检鉴定;是否按照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 制员体检鉴定程序的要求进行体检鉴定;


b.辅助检查内容填写是否符合体检鉴定要求、是否完整准确。 


4.2.4 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包括: 


a.体检医师作出的症状、体征描述是否科学准确,有无遗漏; b.体检医师作出的疾病诊断是否准确,有无遗漏; 


c.单科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是否按照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类别的医学标准,作出体检鉴定单科结论和总结论,如需作出相 关限制条件建议的是否恰当准确,体检医师和主检医师是否就上述描述签名确认。


4.3 颁证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3.1 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 鉴定结论符合 CCAR-67FS、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验鉴定程序、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等要求的,应 当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


4.3.2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既往有被颁证机关拒绝颁发、撤销体 检合格证或者中止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等情况时,应当在核查相关 信息后作出是否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


4.3.3 审查中发现体格检查或辅助检查项目不全,或者体检文书、医学资料不完整的,将体检鉴定结论及提交的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退回体检机构,要求体检机构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资料。 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4.3.4 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接受的体检鉴定所依据的医学标准 与申请人申请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的医学标准不相符,体检鉴定 中所做辅助检查的项目或频度不能满足申请人申请体检合格证类 别的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通知体检机构重新给予其体检鉴定。


4.3.5 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 的,或适用医学标准正确但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 定,并通知体检机构纠正错误。


4.3.6 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 的,作为特殊病例送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 专家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4.4 颁证机关在审查中发现体检鉴定记录需要退回补正、修正的,应当在“合格证管理系统”中详细记录退回原因和补正、修正的要求。


4.5 颁证机关在审查中发现体检机构或者体检医师未按照规 定实施体检鉴定工作,颁证机关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纳入体检鉴定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5 体检合格证的颁发


5.1 颁证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由颁证机关 在“合格证管理系统”中签署同意颁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 证”的审核意见,系统生成“电子体检合格证”,制作纸质“民用航 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并告知申请人。


5.2 颁证机关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后, 由颁证机关在“合格证管理系统”中签署不予颁发“民用航空人员 体检合格证”的审核意见,并填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予 颁发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5),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颁发的理 由和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体检合格证的送达


6.1 颁证机关在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之日“电子体 检合格证”即可在“云执照”或“电子体检合格证”APP 客户端显 示;纸质体检合格证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6.2 颁证机关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通过“合 格证管 理 系 统 ” 签 发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实时送达申请人。


6.3 纸质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 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 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 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


7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7.1 体检合格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7.2 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12 个月,年龄满 60 周岁以上者为 6 个月。 其中参加 CCAR-121 部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 40 周岁以上者为 6 个月。


7.2.1 参加 CCAR-121 部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在所持“I 级体检 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如果年龄达到 40 周岁,其“体检合格证”有 效期不变。 该证有效期届满后,持证人再次申请颁发“体检合格 证”时,按照 CCAR-67FS 部第 67.33 条重新确定有效期。


7.2.2 参加 CCAR-121 部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 63 周岁 时所持“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终止。 如申请继续参加 CCAR-121 部规定运行时,应当申请 63 周岁以上驾驶员体检鉴定和相应的体 检合格证。


7.3 II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60 个月。 其中年龄满 40 周 岁以上者为 24 个月。


7.4 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III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7.4.1 IIIa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24 个月,其中年龄满 40 周岁以上者为 12 个月。


7.4.2 IIIb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24 个月。


7.5 IVa 级体检合格证和IVb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12 个月。 


7.6 申请人的年龄以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其实 际年龄依据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 体检合格证的生效日期按照以下规则实施:


7.6.1 申请人在所持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到期前 30 日之内完成 体检鉴定的,其间颁证机关完成审查并同意颁证的,新的体检合格 证生效日期为原体检合格证到期日期;颁证机关在申请人原体检 合格证到期日期之后完成审查并同意颁证的,新证生效日期为颁 证机关审查日期。


7.6.2 申请人在所持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到期前 30 日之前完成 体检鉴定的,颁证机关完成审查并同意颁证的,新证生效日期可顺 延至本次体检结论日期后 30 日。


7.6.3 申请人在所持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到期后完成体检鉴定 的,颁证机关完成审查并同意颁证的,新证生效日期为颁证机关审查日期。


7.6.4 因补充材料等原因,颁证机关完成审查并同意颁证的日 期超过原体检合格证到期日期的,新证生效日期为颁证机关审查日期。


7.6.5 首次申请体检合格证的,颁证机关完成审查并同意颁证的,其生效日期为颁证机关审查日期。


7.6.6 颁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调整体检合格证生效日期。


8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特殊原因且理由正当,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 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体检合格证颁证机关申 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8.1 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办理程序:


8.1.1 申请人在“合格证管理系统”中提交《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 ( 样式见附件 6) 。


8.1.2 申请人所在单位(如有)根据申请人履行职责和身体状况,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后,报送原体检合格证颁证机关。


8.1.3 颁证机关受理有效期延长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本次颁证 记录及其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是否有需要 检查的项目或者补正内容。 如有,则将指定检查项目和补正内容 在其申请表上注明并反馈至申请人。


颁证机关对于申请人基于健康原因的有效期延长申请不予受理。


8.1.4 指定检查项目应当在申请人就近的体检机构进行检查, 确实无法到体检机构进行的,经颁证机关同意后可在当地三级以 上医疗机构完成;检查结果(如检查报告、疾病诊断书等)可传真 并邮寄颁证机关审定。


8.1.5 颁证机关接到申请人报来的指定项目检查结果和补正材料后,经过审查,对身体状况符合 CCAR-67FS 部规章相关规定 和条件的,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 颁证机关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意见,并 注明延长的期限。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 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 颁证机关审核意见栏内,签署不同意 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意见及理由,并将审核意见回复申请人 及其所在单位( 如有) 。


8.1.6 颁证机关对同意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者,在“合格证 管理系统”中签署同意延期意见和延长期限,并更新体检合格证。 更新的体检合格证应当在限制栏内签注原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和本 次批准延长的期限等字样。 更新的“电子体检合格证”即时在“云 执照”或“电子体检合格证”APP 客户端显示;纸质体检合格证应 当在 10 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收回原体检合格证。


8.2 各类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时限为: 


8.2.1 I、III、IV 级体检合格证最多可以延长 45 日。


8.2.2 II级体检合格证最多可以延长 90 日。


8.2.3 各类民用航空人员每张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不得超过 2 次。


8.3 申请人在获得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后的健康管理


8.3.1 当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原因解除,在延长期限届满前能够进行体检鉴定时,持证人应当及时重新申请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并将延长有效期的纸质体检合格证交回颁证机关。


8.3.2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有)应当做好持证 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期间的健康管理工作。 发现持证人身体 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 CCAR-67FS 相应医学标准时,应当及时停止其履行职责,并将延长有效期的体检合格证交回颁证机关。 颁证机关应在“ 合格证管理系统” 暂停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性。


9 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9.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纸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如 需要,可向原体检合格证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纸质体检合格证。


9.2 申请人填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补发申请审批表》 (样式见附件 7),经其所在单位(如有)签署意见后,提交原颁证 机关申请补证。


9.3 颁证机关审核确认申请人原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 其他信息属实,在其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签署同意意见,并为其补发 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10 体检合格证的信息变更


10.1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发生 变更时,可以填写《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样式见附件 8),同时提交户籍机关证明或本人有效身份证 明,经所在单位(如有)人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原颁证机关 提出体检合格证信息变更申请。


10.2 颁证机关审核确认信息变更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同意 接受变更申请的,在其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同意意见,收回原 体检合格证,并为其办理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 变更后的体检合 格证有效期与限制要求等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11 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11.1 再次申请 I、II 和IIIa 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生驾驶 员执照持有者除外),在身体状况不符合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 学标准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 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 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


11.2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颁证机关提出特 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9); 


b.《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人技术能力证明》 (样式见附件 10);


c.《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体检鉴定表》(样式见 附件 11);


d.申请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e.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1.3 颁证机关按照本程序第 3 条和第 4 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 审查。 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 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 素,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


11.3.1 对于申请人身体状况和机体各项功能,在特定限制条 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颁证机关作出准予特许颁证的决定, 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同时告知体检机构并通 过“ 合格证管理系统” 报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1.3.2 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a.职责或任务限制; 

b.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c.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d.必要的其他限制。


11.3.3 对于申请人在特定限制条件下,其身体状况和机体各项功能仍存在不能安全履行职责的情况的,颁证机关作出不予特 许颁证的决定,签署《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予颁发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同时告知体检机构并通过“合格证 管理系统” 报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2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与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12.1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12.1.1 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的 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在申请参加中国民用航 空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或制造单 位飞行运行超过 120 日( 不含本数) 的,应当申请办理颁证机关按 照 CCAR-67FS 规定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12.1.2 持有非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体检合格 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在申请参加中国民用航空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或制造单位飞行运 行的,应当申请办理颁证机关按照 CCAR-67FS 规定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12.1.3 外籍飞行人员按照 CCAR-67FS、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 管制员体检鉴定程序、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 标准等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 可以向颁证机关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12.1.4 申请颁发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及其等级的外籍 飞行人员,应当首先申请取得颁证机关按照CCAR-67FS 规定颁发 的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


12.1.5 首次申请体检合格证的外籍飞行人员应当按照本程序 第 3 条的规定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时除提 交第 3 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有效的身份证明( 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其载明的国籍、姓 名等信息应与外籍飞行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一致;


b.现行有效的外籍飞行人员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其他国家民航当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汉语或英语翻译件) 。


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应通过“ 合格证管理系统” 上传保存。


民航局航空卫生主管部门或其指定体检合格证确认机构应定 期核实其原体检合格证有效性,如有不符的,应及时报告颁证机 关,中止其体检合格证申请或撤销其体检合格证。


12.1.6 颁证机关按照本程序第 3 条及第 4 条规定进行受理及审查。 如申请资料不完整且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或拒绝提交真实 材料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经审查,对符合 CCAR-67FS 相应级别医学标准者,颁发相应 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认为不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


12.2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的申请与颁发


12.2.1 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的 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在申请参加中国民用航 空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或制造单位飞行运行不足 120 日( 含本数) 的,可以申请办理外籍飞行人员 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


12.2.2 申请办理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的申请人 应当向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单位或制造单位所在地颁证机关提交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申请审批表》(样式见附件12) ,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a.有效的身份证明( 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其载明的国籍、姓名等信息应与外籍驾驶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一致; 


b.现行有效的外籍驾驶员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民航当局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汉语或英语翻译件) 。 无法提交上述材料原件时,可按要求提交清晰、完整,加盖拟聘用其运行的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或制造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 由上述单位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所聘用外籍飞行人员的相 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应通过体检 合格证系统上传保存。


12.2.3 颁证机关受理申请人的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申请,并审核查实下列材料:


a.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b.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 

c.体检合格证载明内容与所申请认可的事项相符性。


12.2.4 颁证机关审查有关材料,认为其符合 CCAR-67FS 规定的,颁发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12.2.5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按照聘用期限和认可的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计算,最长不超过 120 天( 含本数) 。 


12.2.6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仅在持有人同时持有原体检合格证时,方为有效。


12.3 外籍飞行人员持有颁证机关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 书在中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或制造单位飞行运行时,应当遵守 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载明的限制要求。


13 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人员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与颁发


13.1 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人员,包括我国空军、陆军、 海军、武警、警察、海关部队等的航空器驾驶员,其在退出现役后首 次申请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时,应当申请按照 CCAR-67FS 的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13.2 颁证机关按照《具有国家航空器驾驶员经历人员申请民 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规定》(MD-FS-2015-04)负责本地区航 空单位拟接收申请人的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14 体检合格证的限制条件


申请人需在满足一定医学限制条件下方可履行职责的,应在 体检合格证上载明限制条件。 颁证机关根据体检医师的医学建议 和申请人实际情况,在颁证审查时给予必要的限制条件。 限制条件种类如下:


a.运行种类限制;

b.职责或任务限制; 

c.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d.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e.必要的其他限制。


1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行政许可的案卷归档


颁证机关应当做好 CCAR-67FS 和本程序规定的、在申请办理 体检合格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材料的案卷归档工作( 包括纸质档 案和电子档案),其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案卷材料包括:


a.申请人提交的体检合格证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 

b.颁证机关发布的相关事项通知书; 

c.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 

d.其他相关资料。


16 体检合格证专用印章管理


16.1 颁证机关在纸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外籍飞 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 上使用印章由民航局统一配发并编号管理,编号如下: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第 2 号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第 3 号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第 4 号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第 5 号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第 6 号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第 7 号 

民航新疆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专用章-第 8 号


16.2 电子体检合格证印章编号另行规定。


17 附则


本管理程序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2 年 7 月颁发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AP-67FS- 001)》同时废止。


附件

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 

2.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5.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申请审批表 

7.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补发申请审批表 

8.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信息变更申请审批表 

9.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表 

10.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人技术能力证明 

1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体检鉴定表 

12.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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