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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后,才发现90%的个税申报都是错的!

 青青河边草603 2019-01-10


案例描述

个税改革后,从10月1日起开始试行5000元的起征点。这本来是件高兴的事,但会计小王却很郁闷。到底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会计小王所在的单位12月10号左右发放11月份工资,当月就将11月份的工资进行申报了。会计从业十几年,一直都这么做的,近来却发现错了。那么,这样到底对不对?不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案例分析

(一)当月扣缴当月申报错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分析上述规定,从个税法规定上看,当月工资当月发放,那么,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的自然是上月的工资,这样所属期与申报期就相差一个月。


但是,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企业都是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案例中描述,小王的公司10月工资在11月发放,在法的角度应属于当月发放的工资,原则上应该在12月15日前进行申报。但从所属期上看,12月申报的其实是10月份的工资,这样就相差了两个月。小王在11月的申报期内就申报10月份(11月才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属于提前申报,严格的说是不合规的!但是,申报系统无法鉴别,即使你那样报了也能申报成功。



(二)如果出现“抢先”申报应该怎么办?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通知》规定,为确保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全面如期实施,避免不同扣缴单位申报期限不一致问题,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1)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2)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本月企业出现申报时间提前一个月情况,建议按下面两种方式处理:


➤ 如12月尚未办理11月的税款申报,先停止办理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待2019年1月再办理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


➤ 如12月已办理11月的税款申报,先停止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待2019年2月再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



案例启示

为了汇算清缴的便利,建议各个企业调整好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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