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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代购!美女代购逃税被判10年有期徒刑,罚款550万!!

 tmz1326 2019-01-11

海外代购是非常火爆的一个行业,利润空间很大,有的人做这一行年收入几百万。不过,做这一行一不留心就有可能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之前就有空姐因为这个而被判刑,最近又有资深美女店主因此被罚款入狱。其做了3年淘宝代购店,如今因走私逃税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据判决书显示,2013年,被告人游燕开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开始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销售牟利。


2017年3月20日,游燕在进境时被九洲海关缉私分局抓获,同年4月27日,游燕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逮捕。


2018年2月2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


7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人游燕设立了名为“TSHOW进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市凤凰北路2072号华海公寓513房作为该淘宝店的工作室及仓库。


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燕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其在香港所购服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人民币11400558.93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05187.33元。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


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走私。


本案中,游燕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税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游燕的走私行为触及红线,被判10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底线判决,因此亦提醒广大从事代购的个体:海外代购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海外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新规对“海外代购”产生哪些影响,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同样是偷逃税款,为啥范冰冰逃税2.48亿元,只罚款,不追究刑事责任?


只因这样的一个条款!!!


根据《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范冰冰以阴阳合同符合刑法第201条第1款法律规定的,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逃税。最高将面临7年的牢狱生涯!!!


不过,对于逃税行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了逃税罪的行政处罚前置“首犯免责”原则,即逃税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追缴为前提,未经行政机关追缴的前置程序,不能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可以说正是由于该条款范冰冰才免于被追究刑责。


而走私犯罪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前置条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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