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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翱翔蓝空gmh 2019-01-12


        近些年来的司法裁判有部分具备了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在司法裁判公布后,得到社会普罗大众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也存在一些裁判结果引起社会的争议,甚至与公众认识相差悬殊,这值得法律人去思考的问题。
        比如远在“2006年广州许庭盗窃案”、“2017年山东辱母案”、“2018年于、龙冲突致死案”所反映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认同观点产生差距甚远,以此分析根源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这是反应了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与社会公众的传统法律意识之间的紧张局面,随着中国的法制改革进程,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形势上皆体现了先进性与正当性,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公众有着历史悠久形成了特色思想文化,对中国传统“天理、人情、国法”下对社会事件有着独特评判标准,在现代发展中传统思想与先进司法意识之间出现较大的缝隙、产生冲突现象是在所难免。
        其次,法律人运用法律思维与社会普罗大众运用传统思维在同一事情上作出来的不同的评判,是因为法律人的思维重法律、重理性、重逻辑、重程序的相应的特点习惯于用冰冷而又僵硬的规则裁判行为的对与错,然而社会公众思维惯常用朴实、朴素的道德观念和情感意识,相对较为偏于情理上评判事情的正当与否。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对同一事物作出的评判,偏出也就在所难免。
         因此在法制改革过度时期,我们不能单方面强调法律思维与其相对应冰冷而僵硬的规则,忽视普罗大众不满与非议而无动于衷。于是,司法机关应多做司法宣传、普法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培育公众运用法律思维与手段处理相关事件。缩小法律思维与传统思维之间差距,提高公众对司法裁判认可。最终实现法理与情理之间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古茂辉、201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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