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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良法与善治、机械司法的论述

 于哲律师 2023-01-14 发布于北京

写在前面

最近很少主动在法律文书上论述法条之外的理论或情感,因为毕竟法官也不会用理论或感情判案,过多的论述这些,不仅书卷气,而且徒增篇幅,使真正有价值的论述被埋没。但最近起草的一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诉状,我用两段的篇幅论述了良法与善治,其实也是迫不得已,一审、二审判决明显违背世俗公理却符合当前法律,所以我才在申诉状中着重说些没那么有用的话。

关于良法与善治、机械司法的论述

“良法和善治是中国法治的两翼,但良法仅仅是前提,徒法不足以自行。当法律脱离了社会问题、违背了社会公理时,善治是人民对我国法治不失望的保障。但一审、二审法院忘记了司法的目的是什么!追求良法的同时,裁判者更应当清楚法律的滞后性和内容局限,裁判者不是机械适用法律的机器,合格的裁判者应当结合个案能动司法,使个案结果符合公民对法治的期待,做到良法与善治的相互促进,以善治弥补法律的滞后和局限,这是裁判者无法被取代的价值所在。裁判者的善治就是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验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正义匹配的精准度和分寸感。

机械司法不仅不符合法治精神,还与法治背道而驰。机械司法虽然表面上维护了教条、遵守了法律,但由于裁判不符合公民对法治的期待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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