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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评标无效的认定原由!

 haoshj0531 2019-01-12

评标专家在招标中是权威的存在,很多特殊项目需要特殊的专家人才参与评标,才能评选出最适合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更是需要从组建的专家库内选择评标专家才能算是合格。所以不选择好评标主体、评标专家等都有可能造成评标无效,进而造成项目流失。评标无效是指评审结果无效,可归纳为主体不合格或行为违法两大类。

关注:评标无效的认定原由!

1.评标主体不合格造成的评审结论无效

(1)依法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引起的更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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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指在组建评标委员会过程中的更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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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取消资格被更换导致评审结论无效。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29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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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过程行为违法可能造成原评审结论无效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有道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以上可归纳为评审主题不合格(1)、(2)项;评审对象第(3)项和评审行为违法第(4)-(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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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招标方式专业评标团组成

违法行为处理

(1)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发现并被查实的,责令改正,重新评标;即原评审结论无效重新评审。评审的结果可能推翻前评审意见,也可能维持原评审意见。如果评审主体合格、程序合法,重新评审意见对招标人、投标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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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并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标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由监督部门裁定直接认定其中标无效。

(3)需要说明的是,凡是导致招标无效、投标无效的行为,如果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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